干股是实股吗(什么叫干股什么是实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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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组创业中最常见的“名词”,可是,有多少人能把它的含义理解清楚呢?这组词虽然表面上看着没什么作用,但是,当你去剖析细节的时候,当你去进行股权激励的时候,你会发现没组词里都“藏着”一个很大的秘密,也许事关你现在的创业,也许事关即将创业的你! 一起来看看吧!
一、词组定义
(1)什么是干股
干股”是一种俗称,又称身股、分红股。干股股东又被称为影子股东,是指不实际出资或用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等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出资形式的要素出资,而占用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的股东。
最基本的干股分两类:一类是资源股(比如人脉关系。比如权力)还有一种是技术股,都是不用出现金,但可以给企业代来一些额外的好处。在实际操作中,有的是企业章程中有干股人的名单,也有干股持有人不在企业章程中,只是企业出具“出资证明书”给干股持有人;或者什么手续都没有,只是两主口头协议,年终分红就行了,
通俗的来讲,干股是一种民间称呼,其实就是奖金,企业从净利润中拿出一部分来分给激励对象,相当于按照股权比例来分红。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在私企的老板们给予干股的时候,有的会签署一些协议,有的没有,但是基本上无论哪种,持有干股的人都不具有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有实际控制权的是“实际控制人”)。所以,这种干股协议不如叫做分红协议更加贴切。
(2)什么是实股
实股,又称银股、湿股、实质股权,通常是指具备《公司法》规定的股权特征,拥有股东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等所有股东权利的股权。获得实股,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备案手续。其法律性质即公司股权,主要受《公司法》调整,实股的获得并不是企业与员工签订协议就可以完成的,而是企业的原有股东决定将其一部分股权转让给员工(新加入的股东),或者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吸收新股东的方式实现的。通常,实施实股的股权激励,会将股权打折卖给员工,或者通过定向增发股份的方式,使员工可以获得有较高价值的股权(股份)。采用实股的激励措施,可以使接受激励的人员产生主人翁意识,自发地为企业的发展着想。
(3)什么是虚拟股
虚拟股: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但没有所有权,没有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企业时自动失效。虚拟股是实际股对应的,虚拟股是不需要在工商局登记的。实际的股份受公司法保护,拥有分红权、表决权、处置权等,一般虚拟股是公司大股东给以一些关键员工的一些相当于股东的权利,比如分红权、增值权,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二、细分干股
由于实股和虚拟股(期权)都是创业者经常见到的,在这里就不一一的去提及,今天更多的想讲一讲干股的区别
“干股”是指股东不必实际出资就能占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份额的股份。中国法律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中国不存在所谓的“干股”。
有法律保障的“干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所以我们假设这样一种情况:某公司注册资金10000元,在提交给工商局的《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A出资9900元并按照60%的比例分取红利,B出资100元并按照40%的比例分取红利,此时B的实际出资额只有1%,但是却按照40%的比例分红,这种分红比例相当于B出资了40%。
同时,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B在承担责任的时候只是承担100元钱的法律责任。
由于这种分红比例是按照法律规定写在《公司章程》中,并且提交给工商局备案,所以这种所谓的“干股”即有法律保障的“干股”。
不过私企老板们不是傻瓜,能真正这样做的老板们会有几人呢?如果B出资为30%但是按照40%分取红利,这种情况到可能很常见,但如果出资只是1%可分红却放大40倍,这种情况,除非A与B有非常亲密的关系。
三、干股错误认识
现实中有人把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出资称作“干股”,这其实是没有正确认识无形资产的资产价值。经过评估确认了价值的无形资产,在公司设立时,依法办理了转移手续的,应当认为是实际出资,而不是所谓的“干股”。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因此,在中国公司中并无“干股”,也就谈不上以干股作抵押。如果是以无形资产出资的股份,你应当查看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其名下的股份份额就是其依法可以抵押的股份。
另附
干股已成为新类型受贿行为,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8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收受干股”“期权寻租”等10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
四、干股义务与地位
1、干股股东的权利义务
干股的取得和存在往往以一个有效的赠股协议为前提。赠股协议的效力属于股东之间的协议,和设立协议一样对股东具有约束作用,赠股协议的内容也可以在章程上体现。由于股东并没有实际出资,因此股东资格的确认完全以赠股协议为准,如果赠股协议具有可撤销、无效、解除等情况,干股股东自然就失去了股东资格,干股股东的权利义务比如股利请求权、表决权由协议确定,但股东的义务,尤其对外义务同一般股东,理由是股东的登记具有对外公示性。但是干股股东如果所受股份为瑕疵股份,在一般情况下,股份的受让人也应对股份的出资义务承担责任,但是,一般而言如果有一部分为瑕疵股份,有一部分为正常股份,那么首先认定获赠股份为正常股份,在其不足的情况下,才认定为瑕疵股份。
2、法律地位
一般情况下,干股的取得和存在是以一个有效的赠股协议为前提。如果干股股东通过公司股东变更,在工商局登记备案,则会成为正式股东,完全享有股东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五、表现形式
干股有多种表现形式,举其要者,大致包括以下几种:
1、权力干股,公司或者股东无偿送给掌握某种公共权力的人股份;
2、管理干股,公司或者股东无偿送给公司管理者股份;
3、技术干股,公司或者股东无偿送给公司技术骨干或某种技术诀窍掌握者股份;
4、信息干股,公司或者股东无偿送给为公司提供经营信息的人股份;
5、员工干股,公司无偿送给公司员工的股份;
6、亲友干股,公司股东无偿送给其亲友的股份。
六、干股的特点
(1)干股激励的优越性:
1、只有分红权,没有表决权等其他权利;
2、不用变更公司章程,协议约定即可;
3、离职离岗干股自动失效,回归预留股权池;
4、每年分红,具有一定的激励性等等。
(2)干股不足之处
1、每年分红,对公司现金流压力较大,如果不分,干股失去意义;
2、激励时效短,留人的约束力弱,分红后易出现集中离职现象;
3、公司效益好,员工与创始团队可以更多地共享富贵,但无法共同承担责任;
4、若无其他设计,仅仅年终分红,员工仍然很难有股东的感觉,激励性较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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