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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权人又称质权人,是指占有财产的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质权人有什么权利?

(1)质押物的占有。占有质押财产不仅是质押财产的成立要件,也是质押财产的存续要件。质权人有权在债权清偿前占有质押财产,并以全部质押财产行使权利。

质权人将质物返还质权人后,不能对抗第三人。但是,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原因致使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的,质权人可以请求不当占有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2)收集水果。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抵作收取孳息的费用,然后用于主债权的利息和主债权的清偿。

(三)质押物的保全。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及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能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约定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

(4)优先支付。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约定折价或者依法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质押财产灭失、毁损、被征收的,抵押权人可以就质押财产的保险、赔偿或者补偿优先受偿。质押财产灭失、毁损、被征用,质押所担保的债权未达到清偿期限的,质权人可以请求法院采取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保全措施。

(五)质权。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经出质人同意,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以担保自己的债务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内,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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