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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策略——民事诉讼法

由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解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实际问题的有效途径。它在司法效益和全面保护权利方面具有一定的价值,经法律确认后在现实案件中被广泛运用。

[关键词]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概述;问题;小路

055-79000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定权限。然而,如何将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充分结合,从而达到有效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司法效率、减少诉讼程序、节约司法成本的设计目的,是当前检察机关亟待解决的新课题。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概述

“无利不起诉讼”是我国传统的诉讼观念,公益诉讼的出现打破了这种传承了数百年的诉讼观念。这种诉讼形式填补了维权诉讼制度的一大空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为我国一种新的监督形式,进一步完善了诉讼制度。

(一)诉讼形式的区别

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确立之前,学界常将《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101条规定的情形称为“公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两者有共同之处,但也有很多不同之处。第一,确定时间差距大。2017年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首次写入刑事诉讼法,而传统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就已经存在。二是案件覆盖面不一致。公益附带民事诉讼涉及面广,任何因犯罪造成的财产损失都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刑事附带公益诉讼仅限于生态文明建设和民生保障领域的刑事案件。第三,诉讼目的不同。传统的公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为了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不受损失,但根据“两高《解释》”的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两者略有不同。一般认为,生态资源包括矿产、水、野生动物等资源。对于资源,无论当事人是破坏环境还是不当得利,只要对资源有损害,就要承担责任。第四,主张不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有着广泛的诉求。除了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还可以要求被告消除危险、排除障碍、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然而,传统的公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限于赔偿特定的物质损失。第五,诉讼地位不同。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在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应该叫“公诉人”,有人认为应该叫“公益诉讼人”,还有人认为应该叫“原告”。对此,高亮《解释》说得很清楚,在这个过程中,检察机关的身份是“公益诉讼检察官”,既不是“公诉人”,也不是刑事案件的公诉人。

(二)立法现状的差异

2012年,民事公益诉讼首次被写入民事诉讼法后,引起了学界的广泛讨论。随着讨论的进一步深入,2015年至2017年,检察机关在全国多个省区开始了公益诉讼试点,取得了预期效果,为检察机关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实践数据支撑。《解释》在2017年确认

试点期间,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取得了良好效果。据统计,截至2016年12月底,我国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4378件,其中诉前程序性案件3883件;共立案公益诉讼案件495件,其中民事公益诉讼案件57件,行政干预诉讼案件437件,其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仅1件,占总数的0.2%。原因不外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功能有限;二是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检察机关难以准确把握这种诉求的实现方式,在思想和行动上有些排斥,导致这种诉讼的立案率较低。2018年3月,“两高《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率明显提升。2018年至2019年10月,中国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159件。从地域上分析,我国各省均有发生,但分布不均,主要集中在东部和中部地区。据统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要有两类: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和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从2159件案件的裁判文书中可以看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847件)是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检察公益上诉罪,其次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589件),占案件总数的66.5%。这说明检察机关主要根据《解释》规定的相关诉讼类型提起诉讼。

第二,我国现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缺陷。

目前,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还存在着案件转化机制不畅、诉前程序虚假、组织保障和配套机制不足等问题。

(一)主要困境

我国检察机关的主要障碍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组织架构不清晰。根据近年来检察机关的统计,案件数量增长迅速,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时,也要履行诉讼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目前,检察机关人员配备不足的问题随着案件数量的增加日益突出,试点期间采取的应急部署模式并未发挥实质性作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介于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之间的交叉案件,要求承办人员具备综合的专业素质和能力。设立符合司法规律的专业办案机构是必要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困难重重。二是取证权限不明确。证据是诉讼的基础,《解释》规定了“优势证据”原则,使得证据的重要性更加突出。“高《民事诉讼法》”号文件中未列入限制人身自由、冻结财产、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导致检察机关取证困难。因为检察机关没有相关的强制力,如果当事人不配合,很难取证。

(2)程序障碍

一是诉前程序不够规范。从案件审理情况分析,大部分检察机关未能履行诉前程序公告,往往只是先提起刑事诉讼,再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要原因是社会组织没有强烈的诉讼意愿或诉讼处理能力不足,难以跟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使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处理率始终处于较低水平。二是和解调解程序推进困难。在公益诉讼案件中,可以实现调解或和解,但调解和和解是否合法一直存在争议。在目前和解与调解规则不明确的情况下,c

明确界定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对于公益诉讼案件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身份之争的原因是我国现行公益诉讼制度不健全,检察机关在刑事和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主体地位不同。现在符合“两高《民事诉讼法》”的定义,也可以避免与原告、公诉人等诉讼角色混淆。

(2)简化诉前程序。

简化诉前程序首先可以体现附带诉讼从属于主诉讼的原则。根据《解释》第101条、104条的规定,在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民事诉讼主体和审判组织应当与刑事诉讼相一致,以刑罚为主的模式真正体现了附带诉讼的从属诉讼原则。因此,在进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时,也应遵循这一原则,以刑事诉讼为主,民事诉讼为辅。其次,可以方便立案的统一操作。法院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需要面对刑事公诉立案和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如果两个诉讼都由检察机关提起,法院可以一并办理,加快了诉讼进度,提高了司法效率。最后,缩短诉前公告的时间。

(3)协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

将公益诉讼案件类型纳入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助于检察机关在发现公益诉讼有用信息的同时提起公益诉讼,可以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毁灭证据。因此,审判效率将大大提高,司法资源将得到有效利用。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社会和谐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要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建设,为我国实现法治奠定坚实基础。

参考资料:

[1]陈亮。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几点思考[n]。民主与法制时报,2020-03-31 (002)。

[2]王若金,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问题探讨[J].经济学家,2020 (02): 52-53。

作者:南池子单位: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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