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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可以概括为申请、受理、审理、调整和裁决五个程序。

[法律依据]

055-7900第二十七条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在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时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限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期间中止。自中止时效期限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限继续计算。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终止劳动关系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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