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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占用林地的行政处罚如下:

1.因毁林采种、挖笋、挖根、剥树皮、过度修剪等造成森林、林木损坏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赔偿。

2.擅自开垦林地,造成森林、林木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未毁坏森林、林木或者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并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3、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4、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5.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和其他农用地,改变所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和其他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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