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工作格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标语)
单位付款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目前企业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退休人员多,养老保险负担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需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
个人付款
(一)缴费基数和比例
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由本人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计入个人账户其中,缴费工资又称缴费工资基数,一般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将职工上一个月的工资收入作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中所列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收入,不包括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福利费、用人单位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计划生育费和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2)个人账户积累额的计算
月储存额=本人月缴费工资*8%
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接收条件
1.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
2、单位和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3.个人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
(注: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的,可继续缴费或一次性缴费满15年,可享受养老保险相关待遇)
享受待遇
一、按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B.享受基础养老金的正常调整
C.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
d、死亡处理:
(1)丧葬费:按3个月省s上一年度社会工资(这是退休人员,退休人员5000元);
(2)一次性养老费:按省内10个月计发s上年度社会工资(这是退休人员的,退休人员是本人20个月工资);
(三)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月发放,直至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
(注:死亡待遇各省不同详情请咨询当地社保局)
此次缴费方式改革以参保年限为基础,重点调整缴费基数、比例和月数,从建立参保激励约束机制入手,以保障参保人权益为目标,采取新人新体制,老人旧体制,中间过渡
新人新系统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有新人,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退休后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水平和退休时间直接挂钩他们的基础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支付到1%每月标准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决定》实施后退休的被保险人,属于中间的人因为他们过去积累的个人账户很少,如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退休后在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给予过渡性养老金鉴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关键是解决中间的人,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决定》要求人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待遇水平合理衔接和新旧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过渡办法在过渡期内,将实行特殊的过渡政策按照新的计发办法,养老金不会减少,但增加的部分会逐渐增加
老年人的老办法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老年人,而且他们还是按照国家原来的规定发放基础养老金,同时随着基础养老金的调整增加养老保险待遇
以下三人,年龄不同,收入不同,都是60岁退休,假设工资不变,缴费比例系数为1,个人账户没有利息养老金他们每个人在退休后每月可从社会保障领取的金额如下:
1、25岁,月收入2000元
基础养老金:2362(2004年北京社保工资)×35×1%=827元,个人账户养老金:2000×8%=160(个人缴纳一个月的社保养老费),160×12=1920(缴纳一年的社保养老费)
1920×35=67200(从现在起到退休,35年内个人缴纳的全部社保养老金费用,即个人账户累计余额),67200÷120=560(退休后每月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金额),827(基础养老金)560(个人账户养老金)=1387(退休)
分化李他的退休养老金乘以他目前的月薪,这个数字叫做替代率,即他退休时的收入与工作时的收入之比
1387÷2000=69.4%
也就是说,按照目前的情况,李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与在职时的工资相比,替代率为69.4%
在上面的计算中,其实有很多变量,比如个人月收入,社会工资,20%,8%等可能会根据个人的变化和国家政策的调整而变化因此最终计算出李退休后每月领取养老金1387元,35年后可能会有较大变化但是,替代率不会有太大变化不同的人计算出来的替代率不同,基本可以反映出他们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能替代现在的收入多少
2、30岁,月收入4000元
基础养老金:2362×30×1%=709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4000×8%=320元(个人缴纳一个月的社保养老费),320×12=3840元(缴纳一年的社保养老费),3840×30=11.52万元(个人自现在起至退休前缴纳30年的全部社保养老费)即个人账户累计余额),115200÷120=960元(退休后每月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金额),709960=1669元(退休后每月领取的养老金金额),1669÷4000=41.7%(替代率)
3、35岁,月入10000元
基础养老金:2362×25×1%=591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10000×8%=800元(个人缴纳一个月的社保养老金),800×12=9600元(缴纳一年的社保养老金),9600×25=240000元(个人自即日起至退休时缴纳25年的全部社保养老金)即个人账户累计余额),24万÷120=2000元(退休后每月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金额),59.12万=2591元(退休后每月领取的养老金金额),2591 ÷ 1万=25.91%(替代率)
■交30年养老金可达在职收入的60%
从上面的计算,不难看出t
专家们有不同的看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韩老师认为,很多月光下的人们已经养成了大手大脚花钱的习惯,因为收入骤减而难以改变此外,目前,一般收入的月光族不算太小一旦开支大幅度减少,他们的生活会有很大的改变不仅仅是为了月光族,而且对于绝大多数靠工资生活的人,特别是那些收入较高的人来说,社会保险只能起到保证工作时生活水平的基本作用
2006年1月1日起,个人养老金账户规模由本人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计入个人账户以缴费年限35年的职工退休为例改革前基础养老金目标替代率为58.5%,改革后目标替代率将达到59.2%也就是说,我们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可以达到我们工作时收入的60%那么对于追求生活品质的人来说,40%的差距要么需要丰厚的存款,要么需要能保本生钱的投资
相关措施: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障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和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利转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已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各地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达到领取待遇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省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保人员通过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转移资金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前按个人累计支付本息计发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个人账户计入的储存总额计发转移
(2)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1998年1月1日以后各年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12%之和划转参保缴费不满一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跨省流动就业的被保险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由户籍所在地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社保机构在新参保地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手续但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领取待遇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但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当地办理待遇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领取待遇,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在各参保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在户籍所在地归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参保人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基础养老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按照本人上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照下列程序转移接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时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缴费,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对转移接续申请进行审核,向参保人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受理函,并提供相关资料;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人或参保人做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受理函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全部转移接续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划转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并及时将确认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
第九条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者返乡未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和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缴纳保险费的农民工,无论是返回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应按前述规定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金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的参保缴费记录和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可根据农民工实际情况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可在符合规定的领取条件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条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会保障机构联系信息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以资借鉴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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