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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上级党组织关于领导干部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加强干部思想作风建设,保证监督制约机制正确运行,提高干部处理个人重大事项的透明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对象

局领导班子成员、局内各部门负责人、二级机构负责人。

二。报告的内容

1.本人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家庭成员有违法犯罪行为或重大民事纠纷。

2.我在工作和其他公务活动中接受贵重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信用卡,是因为我无法拒绝。

3、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建房、买卖、出租私房和参与集资建房,以及买卖汽车。

4.本人婚姻的变化和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及子女升学的处理。

5.本人因个人原因出国及本人在国(境)外活动,家庭成员在国外定居,本人因公出国留学费用,家庭成员参加企业(单位)邀请的参观考察。

6.我学开车,买手机,处理费用(二级机构法人代表)。

7.我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报告方法和程序

报告统一采用书面形式,一般干部向局党委报告,局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宁组字〔2007〕133号文件要求向上级党组织和上级纪委报告。报告必须写明时间、地点、经过、原因、结果等。可预见的个人重大事件必须提前10天上报,不可预见的事件必须在事后10天内补充。

四。要求和监督

在个人重要事项上,要自觉如实向组织汇报,虚心听取党组织的意见。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不按上级答复处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处理。记者应如实报道,自觉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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