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不当得利之债(能发生不当得利之债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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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前言
不当得利是我国一项不起眼的民事制度。到目前为止,只有第《民法通则》条、第92条和第《民法通则意见》条、第131条作出了规定,过于简单。
我们关注不当得利,是因为制度缺乏立法规定,容易导致“滥用”的道德风险。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分配,个别法院甚至简单地认为受益人应对“法律依据”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导致受益人长期处于“恐惧”状态。受益人一旦不能证明自己的利益有“法律依据”,就可能被对方以“不当得利”起诉,要求返还利益,不当得利就成了“兜底”制度。不当得利使受益人长期处于不得不“自证清白”的尴尬境地。
02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或者失去法律依据后取得的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害,为自己谋利。
不当得利之债,是指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取得利益,使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失。不当得利方应将获利返还给损失方,双方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为不当得利债务。
1.从不当得利中获得利益的人称为受益人,受益人是债务人;
2.在不当得利中遭受损失的人叫受害者,受害者是债权人。
【提示】不当得利实际上是指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的“损人利己”的行为。
03构成要求
不当得利有四个要件:一方受益,另一方受害,一方受益与另一方受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依据。
1.一方取得财产性利益:一方因某种事实而取得财产性利益(财产、利益)。
1.财产或利益的正增加:a .取得财产权或其他财产利益;b .产权扩大或效力加强;c .限制权益、消除负担等。
2.财产或利益负增加,即财产或利益本应减少而未减少:a .减债消灭;b .本应设定的权利负担未设定;c .应支付的费用未支付,费用减少;d .服务和商品的使用等。
【提示】受益人的利益仅限于财产利益,不包括精神利益。
2.相对人的损失:相对人的损失是指由于一定的事实结果,相对人现有财产或利益的正减少(正损失,直接损失),或现有财产或利益的负减少(负损失,间接损失,即利益损失)。三。因果关系:受益人的利益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指一方的利益导致另一方的损失,另一方的利益导致另一方的损害。四。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要件):不当得利成立的根本原因是受益人取得利益并保持利益没有法律依据。
1.法律依据是指法律依据和法律原因:a .给付型不当得利的给付目的(给付原因);b .不给付不当得利的法定权利。
2.没有法律依据是指没有法律依据或合同依据,有法律依据但后来失去了法律依据。
3.无论取得财产利益是否有法律上的原因,只要受益人继续保留已取得的财产利益,缺乏正当性,就构成“无法律依据”。
【提示】不当得利制度的目的是纠正财产利益变动中的异常关系;(2)不当得利的受害人有权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其目的在于受益人返还其不当得利;(3)不当得利不是基于受益人的主观过错。
04不当得利的种类
1.给付型不当得利:给付型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行为但缺乏给付目的(给付原因)的不当得利;给付不当得利是由加害人的行为引起的。
1.自始无给付目的:指无给付对象的不当得利
3.不能实现给付目的:是指为了实现某种未来目的而进行给付,但不能按照给付的意思实现给付目的的不当得利。
【提示】无债清偿是指清偿无任何法定债务的支付行为。自其成立之日起,就存在一个支付不当得利的支付目的:
A.清偿未到期债务属于当事人的民事处分权,不成立无债给付,不发生不当得利;
b、清偿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属于当事人的民事处分权,不成立无债给付,不发生不当得利;
C.明知无债而清偿,属于当事人的民事处分权,不成立无债清偿,不发生不当得利。
因履行道德义务而支付的款项不构成不当得利,不应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因不法原因给付,不构成不当得利,不得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但是,当不法原因只存在于收受人一方时,并不能阻止不当得利的发生。
2.不给付不当得利:不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以外的原因,但缺乏法定权利的不当得利。
1.基于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是指法律直接规定基于一定事实/行为的发生而产生一定的得利效果;
2.基于受益人自身行为的不当得利;
3.基于受害人行为的不当得利;
4.基于第三方行为的不当得利;
5.基于自然事件的不当得利。
【提示】不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法律规定、受益人的行为、受害人的行为、第三人的认定、自然事件等法律权利的缺失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不给付不当得利主要包括:
A.侵害他人权益的不当得利:是指通过侵害他人权益获取利益(主要包括无权处分他人财产、非法出租他人财产并收取租金、占有、消费他人物品、通过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人格权获取利益、通过其他侵害他人财产权利的行为获取利益);
B.费用不当得利:是指未经许可,在他人财产上支出费用,从而使财产所有人受益;
C.不当赔偿:是指受害人为了解除受益人对第三人所欠的债务而向第三人支付的款项,从而使受益人受益。
05返还不当得利
055-79000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055-79000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包括原物和原物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取得的其他利益,应当在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予以收缴。
因此,不当得利的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法律依据已经丧失的情况下,有义务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害人。
1.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1。原文;2.原始的果实。2.不当得利返还方式:1。原件的归还:当原件还存在时,应该归还;2.固定价格返还:当原产品不再存在时,可以固定价格返还。三。上缴国家的其他利益:利用不当得利取得的其他利益不属于返还范围,应当在扣除劳动管理费后征收。
【提示】《民法通则》在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上不区分受益人的善意或恶意。一般认为,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受善意或恶意的影响:
善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以返还时的已有利益为限: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法律依据的,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已有利益为限【被害人提出返还请求时已存在的利益】;利息已不存在,也没有义务返还。
恶意受益人返还利润保证金
第一,不当得利请求权是债权请求权的一种,适用债权请求权的三年诉讼时效。
二。根据《民通意见》(法释〔2008〕11号)第八条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时效期间,自一方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和对方当事人知道之日起计算。
[提示]
根据法释[2008]11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合同被撤销的,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重合时:a .受害人可以选择其一行使;b .当败诉方选择行使其物权请求权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07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分配
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实际上是对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举证责任分配(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分配没有明确规定)。
一、不当得利的前三要件(一方的财产利益、另一方的损失、受益人的利益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1。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2.应当由不当得利的受害人承担。
2.“无法律依据”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分配:1。一是不当得利的受害人要举证证明受益人没有法律依据;2.然后不当得利的受益人举证证明其受益有法律依据;3.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证明是否没有法律依据。
[提示]
不当得利的受害人应当对不当得利的原因承担合理的举证责任:
A.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受害人,应当提供从开始就没有给付目的、给付目的不存在、事后给付目的落空的原因的事实证据;否则不能仅仅因为支付行为就推定为不当得利。
B.非赠与不当得利的受害人应当基于法律规定、受益人自身行为、受害人行为、第三人行为、自然事件等对不当得利的原因提供证据;否则不能因为受益人受益就推定为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无法律依据”实际上是指接受或者维护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应当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
08管辖权
因不当得利纠纷提起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提示:无效合同终止的后果
无效合同中已经履行的,属于不当得利。无效合同解除的后果,只是双方有效认可等在先合同义务的终止,以及缔约过失责任。无效合同解除后已履行内容的返还属于不当得利的返还,不是无效合同解除的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八条: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时效期间,自一方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另一方当事人知道之日起计算。
合同未生效时,收款方(以下简称收款方)有义务返还款项。给付请求权是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情况下,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当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合同未生效,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之日起计算。
当给付形式为劳务、技能发挥、智力贡献时,可以说明返还财产不能视为不当得利的返还。
3354,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165-166页。
09法律链接
055-79000第一百二十二条没有合法的根据,他人取得不正当利益的,依照刑法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失主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债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有权向无权处分的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请求受让人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有资质的经营者购买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支付的费用。所有权人向受让人支付费用后,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055-79000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要求对方履行双方未履行的合同而产生的债务;
(二)无因管理债务人财产而产生的债务人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务;
(四)债务人继续经营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因管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执行职务受到损害而产生的债务;
(六)因债务人财产受损而产生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已废止)94。[废止]拾得物灭失或者毁损的,拾得人无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之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备注】根据《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四条(已废止)规定,遗失物人请求拾得人返还遗失物,基于不当得利的债权,拾得人拒绝返还时,成为侵权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107条规定,失主或者其他权利人追回遗失物的权利基于所有权,拾得人拒绝返还时,可以提起侵权诉讼。
31.返还的不当利益包括原物和原物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取得的其他利益,应当在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予以收缴。055-79000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权利被侵害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限。055-79000(法释[2008]11号)第七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主张合同解除权的诉讼时效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的,请求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权利时效期间,自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时效期间,自一方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之日起计算。055-79002 II。关于案件的受理
会议认为,为保证公正妥善处理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对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和《民法总则》精神的此类案件,应当予以受理。不良债权剥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转让给受让方后,国有企业债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良债权已经转让且仍向原国有银行清偿的,不得对抗受让方提起的追索。国有企业债务人向受让方清偿后,向原国有银行提起返还不当得利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国有企业的债务人不知道不良债权已经转让并清偿给原国有银行,可以对抗
【提示】规定了国有商业银行被诉不当得利时法院应当受理的两种例外情况。不符合本司法文书适用条件的案件,不属于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类型。
《物权法》涉及非国有企业债务人的案件,也适用于《企业破产法》不良债权受让人以国有银行为被告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
10个经典案例
北海市人民政府与北海海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海金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重耳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载于2004年第2辑(总第6辑),《民法通则意见》,第156-166页]
两个债权人共同享有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向其中一个债权人偿还全部债务。如果债权人不向另一债权人返还部分权益,则构成不当得利。
于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武支行、北京市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案(2005年第6期(总第104期)《物权法》)
IC卡补卡收费高于制卡成本的部分属于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金融企业发行与行政机关行政职责相关的服务IC卡,违反收费管理办法,向当事人收取制作成本以外的费用,构成不当得利。
徐进良诉王忠海不当得利案[1996年第2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属于不当得利。
杨庆建诉周、周文彪返还彩礼纠纷案[2002年第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不能结婚的,因结婚赠与的财产应当返还。
彩礼的支付和接受是有前提条件的,就是必须完成婚姻。不符合条件的,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应当返还赠与。
蔡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银行长沙新华支行、第三人湖南平安轻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2007年第1号,日期《纪要》)
无效委托理财合同中收取的投资收益部分视为不当得利。
1.客户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合同,约定客户将资金交付给证券经营机构,委托证券经营机构在一定期限内投资证券市场,证券经营机构按期向客户支付投资收益。这类合同就是委托理财合同。
二、客户与证券经营机构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证券经营机构保证客户的投资收益达到一定比例,不足部分由证券经营机构弥补。这种约定属于委托理财合同中保证本息固定回报的条款,即保障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州中谷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顺威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第143条的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对客户的证券交易收益作出任何承诺,也不得以任何方式补偿证券交易的损失。违反本条款,上述保证条款无效。由于保障条款属于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条款或核心条款,无效的保障条款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
原告韩祥根与被告李鹏飞不当得利纠纷案。
1.在不当得利的诉讼中,权利主张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认为是借款,所以这种给付并非没有法律上的理由。即使对方否认这笔款项是借款,也不能适用于不当得利,因为不当得利制度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所以是权利主张方利用不当得利制度追求其主观‘公平结果’的一种尝试,不符合不当得利制度的内在功能和立法本意。
2.基于给付不当得利中的‘无法定事由’,即给付不足的原因不是单纯的消极事实。法院在确定是否有法律上的原因时,应当具体、类型化,使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建立在客观上可检验的成分上。联合国的索赔者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定金的性质,如果合同不履行,抵押权人将占有抵押的金属进行不当得利。
重审王春林与银川铝型材厂有奖存单纠纷案[1995年第3(43)号0755至79000]
不当得利是指在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的情况下,因他人财产的损失而获得的利益。未约定的有奖存单的红利不属于不当得利。
(1)单位意思是用彩票代替职工工资,职工有奖存单合法有效,其收入不属于不当得利。
(2)不当得利是指在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的情况下,因他人财产的损失而获取利益。用单位彩票代替员工工资是真的,特别是在一审起诉状中,明确写明由于工厂资金困难,将购买的存单发给员工代替工资。发放前对奖金没有约定,员工带奖存单合法有效,收益不属于不当得利。
[1]对民事行为的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民事行为的重要内容有错误的理解,是基于这种错误理解的民事行为。
【2】单位购买定期定额有奖存单,懂得兑现奖金,逾期视为放弃奖金。足以证明不存在单位其他职工中奖的存单奖金不能返还的误解。
[3]有奖存单是必须实际持有并在到期时出示以实现产权的证券。
[4] 证券权利的行使离不开证券。有价证券的持有人是权利人,没有有价证券他就不能主张权利。有价证券表现的财产权只是对有价证券持有人的一种预期债权。
有奖存单是必须实际持有并在到期时出示以实现产权的有价证券。票面记载的金额和中奖后可获得的奖金,就是预期债权。在存单到期并经持有人提示之前,不能认为债权人已经完全占有了债权所对应的财产。只有持票人在约定的期限内通过交付存单提示债务人履行义务,才能实现对有奖存单票面记载的财产的完全占有。
单位自愿将有奖存单转让给员工,没有任何中奖权的约定,员工凭存单提示银行履行义务,实现有奖奖金存单的完全占有。
【点评】有奖存单转让中对有奖产权没有特别约定的,产权归存单受让人所有;由于转让方自愿转让存单,因此不能再主张存单上的产权。
中国建设银行石林县支行诉杨不当得利纠纷案[2003年(86)6号0755至79000]
银行内部规定不能作为银行已按规定对外履行义务的证据。
每张钞票100张的规定只是银行内部现金收付的核对和盖章标准,是银行系统的内部规定,只是规范银行系统内部的出纳工作。虽然双方对钞票数量没有异议,但银行在向储户支付现金时,不能以钞票数量为计量单位。支付给储户的现金必须当面清点,以当面清点的金额为准。虽然可以确认储蓄所工作人员向当事人支付了4笔封存的现金,但不能确认每笔支付的现金为100,因此不能确认当事人当时收到的现金为31000元。此外,当事人当日填写的取款凭条和储蓄所记录的日报表只能证明当事人的取款金额为21000元。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分公司由总公司依法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即分公司不存在股权分割,其股东为总公司股东,当事人不能对分公司出资。公司具有“资本不变性”,即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增加、减少或转让公司资本。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公司未经法定程序不能吸收新股东的,当事人的出资不属于入股公司的行为。综上所述,虽然当事人出资的初衷是投资并取得公司股东身份,但由于其行为不合法,因此无效。
公司股东将公司店铺的全部资产及装修以固定价格转让给他人,所得价款未清偿债权人的款项,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因此,股东应当在各自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金融坏账转让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
本案案情虽不复杂,但涉及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的认定和受让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孙伟与南通百川面粉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2015年第7号(总第225期)0755至79000]
刑事判决认定的赃款数额不等于犯罪造成的损失范围,损失范围不能简单以刑事判决认定的赃款数额来确定。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不同于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刑事案件的高标准不应该代替民事证明标准。
杨三妹诉何继生等企业出售案。
外国自然人对内资企业的转让未经批准不得生效。
境内性质的个人独资企业未经有关行政机关批准转让给境外自然人的,依法不发生法律效力,应当返还转让方基于转让协议取得的款项(属于不当得利)。
纪、纪仅以金融机构转账凭证为由,诉不当得利纠纷案。
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出借人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诉讼。借款人辩称该转账是出借人偿还双方此前借款并提供相应证据的,出借人对借款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受让方就金融不良债权虚假转让起诉国有银行时,法院不予受理。
先付后让的虚假债权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不良债权“先付后让”,一般构成虚假债权转让。因此,提起的诉讼与不当得利返还的诉讼有着本质的区别,两者不应混为一谈。这种“先赔付,后转让”的不良债权处置行为引发的资产管理公司与银行之间的纠纷,说到底就是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转让协议产生的纠纷。资产管理公司的受让方与银行之间发生此类纠纷时,属于受让方与银行之间因不良债权瑕疵而产生的纠纷。上述两种情况,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重庆中国建筑工程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如果双方约定以不动产清偿债务,债务人未办理产权证,则构成根本违约,债权人可以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双方签订《纪要》,约定债务人承诺
临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潍坊市商业银行、潍坊大洋燃料化工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纠纷案
贷款人对第三人返还给借款人的欠款进行催收,客观上使借款人对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得到清偿,不属于不当得利。
江苏省大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隆分社与吴光莲不当得利纠纷上诉案
金融机构与办理存取款业务的存款人发生不当得利纠纷时,如果金融机构不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存款人获利,且不能排除其工作人员侵占争议款项的情况下,请求存款人返还的,金融机构不予支持。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久富叶君(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上诉案3354涉及框架合作协议的不当得利纠纷的法律适用
本案是一起不当得利纠纷。鉴于不当得利制度的衡平功能,一般认为不当得利请求权不能与合同请求权竞合。但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涉及双方存在框架性合作协议的案件不能偏废,不当得利制度的适用不能仅以双方存在合同为基础。而是要综合考虑债权人是否有主张利益的合同债务请求权,受益人是否有获得利益和保留利益的权利等。确定是否适用不当得利制度。
虽然与银行特约商户签订了框架协议,但单个交易内容也构成了各自独立的合同权利义务。特约商户为同一笔交易或数笔交易收取的银行重复交付的款项,应当作为不当得利返还。
陈显喜诉陈桂红等不当得利案
与当事人解除劳动关系后住房公积金受到单位侵害的,可以选择不当得利法律关系提起诉讼,不履行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
李鹏飞与韩相根不当得利纠纷上诉案第——号给付行为中不当得利的认定
基于给付的不当得利没有法律上的理由,这不是简单的否定事实。法院在确定是否有法律上的原因时,应当具体化、类型化,使不当得利请求权建立在一个客观可验证的构成要件上。不当得利的请求权人对于给付不足原因的具体情形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因为他是主动给付人,是物权变动的主体,应当承担举证困难的风险。
宜都市价格认证中心诉郑世菊等人返还财产案
无法律依据是不当得利的重要要件。如果有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遭受损失的法律依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就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不构成不当得利。
北京普兴液化气有限公司诉北京知味佳餐饮有限公司3354不当得利诉讼举证责任分配案
不当得利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分析了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分类,在界定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基础上,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理论,提出在不当得利请求权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下,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应当有所例外。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收款人收取转账款项没有法律依据,收款人不构成不当得利。
“一方获利”“损害另一方利益”“无合法理由”的不当得利,应由不当得利债权人承担。
周水秀诉苏玉山不当得利纠纷案
不当得利请求权人不能证明对方没有合法依据获取不当利益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原告韩某诉被告王某茹不当得利纠纷案——一方出资为另一方购房期间的定性
男女恋爱时,一方以结婚为目的为另一方买房,属于有目的的赠与,不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的一般规定。当不能按照给付的意思实现给付的目的时,收到给付就意味着没有正当理由保留给付利益,构成不当得利。我国合同法对目的赠与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参照彩礼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处理。赠与人要求受赠人返还的,受赠人应当返还,但彩礼一般是指男方支付给女方的。如果女方实际支付了男方的房子,就不再适宜参照彩礼的规定。但这种行为仍然属于目的赠与,归根结底还是要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开封市人民政府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与Xi安亚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上诉案
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民事诉讼时,被申请人应当对其合法取得的涉案财物承担举证责任。
中国农业银行宣威支行诉李明珠借款合同纠纷案。
侵权人未取得不当利益的控制权和实际控制权的,不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庄水龙诉卢素梅返还不当得利案
为达到某种目的而赠与后,不能达到目的的,应当根据目的对赠与进行定性,允许赠与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嘉华物业代理有限公司诉北京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北京拓扑毛纺织有限公司特别清算委员会、北京嘉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案。
【案情摘要】原告知与被告一为同一人控制的公司,代被告二偿还借款。后两被告对此予以否认,故原告主张返还。被告辩称这笔钱不是不当得利。法院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强于原告提交的证据。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要点】如果双方对同一事实都举出相反的证据,但没有充分的依据否定对方的证据,是否可以根据证明原则直接判定原告败诉?
【裁判要点】本案中,双方对嘉华物业公司向拓扑毛纺织公司汇款38万美元无异议。争议的焦点在于这38万美元是否属于不当得利。因此,拓扑特别清算委员会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即通过证明其取得该38万美元有法律依据来否定不当得利。现在拓扑特别清算委员会辩称,这笔款项是因为拓扑毛纺织公司和龙利贸易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龙利贸易公司委托嘉华物业公司代为支付货款,故提交了买卖合同、销售发票、往来函件、银行开户通知书。嘉华远东公司辩称,拓扑毛纺织公司提交的买卖合同是伪证,并提出龙利贸易公司在合同签订时间之前已不存在,而拓扑特别清算委员会提交的其他金钱交易均标注为“龙利贸易公司货款”。嘉华远东公司进一步反驳,但未提交任何证据。拓扑特别清算委员会提交的关于涉案款项的证据材料形成了基本的证据链,而嘉华物业公司提交的反证是对律师作出具体陈述事实的确认,并不能证明陈述的真实性。证据很弱,因为没有其他证据支持。因此,拓扑特别清算委员会提交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强于嘉华物业公司提交的反证,嘉华物业公司主张汇给拓扑毛纺织公司的38万元构成不当得利的主张不能成立。
福建青年贸易有限公司诉陆秋水不当得利案(不当得利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在不当得利诉讼中,主张不当得利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
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未缴纳的社会保险应当补缴。法律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劳动者缴纳的部分应当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劳动者。
南昌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诉刘某友、江西福镇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3354。不当得利的善意取得人不存在利益的,不承担返还责任。
不当得利法律制度的适用应进一步细化,区分责任的构成和范围。就责任构成而言,应符合以下条件:民事主体一方取得利益;获取利益没有法律依据;获取利益给民事主体的对方造成损失。其中,因果关系的确定比较困难。除直接因果关系外,民事主体无法律依据取得利益的一方与受损失的另一方之间存在牵连关系的,也应认定因果关系成立,构成不当得利。就责任范围而言,我国现行民法没有规定原物毁损、灭失时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义务的范围,构成法律漏洞。从法律适用的方法论角度来看,可以类推适用物权法中占有人与权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规则,并加以补充。即在确定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范围时,应当考虑既有利益和受赠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区分接受者的善意还是恶意。如果受赠人主观上是善意的,其返还义务的范围应以现有利益为限。如果没有既有利益,他就不再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如果收受人主观上有恶意,即使不存在利益,也不能免除返还其所收受的不当利益的义务。
再论鲁与不当得利纠纷案
孙提供了2007年7月10日至2007年11月23日的银行汇款凭证及证人证言,证实其分12次将780万元打入陆某某的两个个人账户。陆某某对其收到汇款780万元的事实无异议,在一审、二审中均认可双方无其他经济业务往来,故对基本事实已完成举证责任。陆某某主张其合法占有的780万元无需返还,应就合法占有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以推翻孙的证明。因卢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拥有汇来款项的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判其承担不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并无不当。
【解读】借款人未还清到期借款,出借人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借款人否认借款事实。出借人只能证明双方存在转让关系,不能证明双方的借款是合意的。让与人可以变更不当得利法律关系要求对方返还款项,收款人以非基于借贷关系合法收款为由承担举证责任。
林家德与华林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案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林某某能否基于其不当得利的主张,要求林返还涉案款项。本案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案件所涉款项的性质,根据《民商事审判指导》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作出判决”,本案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的关键在于举证责任分配。我国现行法律基本确认了基于法律要件分类理论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即主张权利的人应当证明因权利而产生的法律要件事实。关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得利,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将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按照通说,不当得利有四个基本要件:一方获得利益,一方遭受损失。得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得失没有法律上的原因。现林某某主张其有权主张不当得利,应当对本案是否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虽然在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中,缺乏法定事由往往是一个消极的事实,很难证明。但结合本案事实,林某某自始至终及新提交的(2013)司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均证明其付款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关系,林某某的付款对象及付款金额非常明确,说明林某某完全基于其真实意思控制财产的变更。二审法院认定本案不存在给付意思缺失或意思错误,不构成不当得利。对于生效的(2012)宁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虽然判决因林缺乏主张依据而被驳回,但根据判决结果并不一定推定林家德的给付行为缺乏意思表示。根据现有证据,不能确定林付款的原因。在未查明给付原因之前,不能推定无法定事由。因此,因民间借贷案件证据不足,林某某以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华林返还款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足。至于林某某与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本院不予审查。
蔡某、高某不当得利纠纷上诉案第3354号以不当得利为由二审起诉案件的处理
【判决要点】在因难以证明真实法律关系而败诉,再以不当得利再次起诉的情况下,原告应当承担不当得利方没有取得利益的法律依据的举证责任。虽然这两项起诉源于同一有争议的事实,但它们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并没有违反一罪不二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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