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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某副校长因态度好不被起诉酒驾】至于湖南某副校长因态度好不被起诉酒驾,按照上广常识,相信很多人从小就听过“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句话,酒驾的危害不容小觑。近日,湖南某高校副校长因酒驾后态度较好,被不起诉。为什么?为什么大学副校长酒驾态度好不被起诉?让我们用上官广的常识来看看本站小编。

醉酒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如果副校长酒驾态度好,就不会被起诉!”在湖南长沙,一所大学的副校长刘被执勤的警察发现酒后驾车。

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刘体内酒精含量为114 mg /100 ml。

检察机关认为,其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且醉酒驾车的行为未造成损害,故决定对刘不起诉。

已经有两起案件达到了酒驾的程度却没有被起诉。

Xi安的当事人因酒驾未被起诉,并以看望晕倒的父亲为由向检方送去锦旗。

本案中,副校长刘态度较好,认罪态度较好,不予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面对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犯罪案件,检察机关确实有权作出不起诉决定。

但是,这种决定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在明显违反法律的事实下是无法做出的。

055-79000新增加的危险驾驶罪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具体有数值,一般80 mg以上就是醉驾。

本案中的副校长刘血液酒精含量已达114 mg,属于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危险犯,主要是有这个行为,有危险的可能就要定罪量刑。

《刑法修正案八》指出,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行驶道路、行驶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情况等。应该综合考虑,做出准确的定罪量刑。

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司法解释虽然这种说法和本案刘的态度是好的,但主动认罪接受处罚是完全不同的量刑考虑方向。

刑法规定的认罪悔罪态度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只是可以减轻处罚的因素之一,并不能用来认定不构成犯罪,从而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如果能以此为依据作出不起诉决定,危险驾驶罪的存在就没有意义了。酒驾被抓后主动认罪的,不起诉,立法者的法律意图就被搁置了。

但并不意味着醉酒构成犯罪,司法解释的出台就是为了解决这样的边缘问题。

比如移动车位,中途主动放弃,不造成任何伤害。

因此,仅以刘酒驾后态度良好为由,检方不予起诉,未免有些不严谨。如果有其他因素,可以考虑,但还是要注意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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