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法律规定的遗嘱继承,适用于下列哪一情形-(根据宋朝的法律规定,能够继承家庭财产的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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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宋代财产继承法初探
继承法是保护私有制代代相传的法律制度。它是“基于私有制”和“基于非常确定的物质关系”。继承法一直为历代统治者所重视,因为继承权和财产权紧密相连。正如马克思所说,“继承权之所以具有社会意义,只是因为它赋予继承人死者生前的一切权利,即以自己的财产夺取他人劳动果实的权利。“以前历代的继承制度都是以宗族继承和财产继承为基础的。目前,由于社会经济的高度发展和私有制观念的深入,维护私有制转让的继承法必然会得到发展。宋代继承法虽然继承了许多法律规定,但又有自己的时代特征。虽然宗族继承对财产继承的原则、继承人的范围、继承权的取得、遗产的分配仍有影响,但在某些方面,财产继承已成为继承的主要内容,宋代继承法规的完善程度是前代所无法比拟的。本文试对宋代的财产继承法进行探讨,如有问题,请大家指教。1.中国封建社会的继承与共产主义分析,历代封建国家都把家庭作为统治的社会基础。所以都主张多年同居,不主张财产分散。因此,维护家庭共同财产制度成为封建立法的重要内容。宋制,《宋刑统》年,明确规定:“祖上父母,父母在,子孙有异财,只三年。”法律严禁强行将子女和孙辈与家人分离。《名公书判清明集》(以下简称《清明集》)也说:“准法之下,不允许有异财的父母,不过是为了均富,养育孝顺的兄弟。”所以中国封建社会的家庭一般没有异产。只有他们的父辈、祖辈去世后,大家庭无法维系的时候,才会出现儿孙分离的问题。但这时候,分家和生产往往就和7坤的传承变成了一样的内容。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以黄河流域为中心的中原地区。大部分是世代相传的大地主、大官、官僚的家庭,江淮以南的其他地区和穷人中则不是这样。从宋代的一些诏令和前一章的《官僚士子》就可以看出这一点。宋太祖六年六月十一日的圣旨中说:“最近的人在淅川、山南州境内,所以人的祖父母、父母都在,儿孙不在一起住。”1983年11月,宋太宗太平兴国八年(1983年)圣旨也说:“川峡人民之祖辈父母,若来自他国,有异财,当舍圣旨弃市,当以法待之。”在天盛七年(1029)五月十一日,太常王皋博士也说:昨日传下将军一句贵州话,据伪刘说:“凡人之祖父母父母在此,儿孙开始成亲,故必有异家。”大关三年(1109年)五月十九日,朝臣曰:福建路风俗甚重。“家产一切算数,父母同住,男女共议,私事以分为主,双方父母共享.尤其是国家建立的时候,从来没有禁止过。”从《元典章》继承条款中也可以看出南宋江南地区的这种情况。元朝二十五年(1288年)正月,据王《中书省志》说,“江南新附地,多有儿女出嫁,随父母居住.如今新附的地,沿袭了宋朝的风俗,却依然不变。”这表明,在长江以南的广大地区,父母有分歧是非常普遍的
至于父亲和祖先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员的私有财产,法律不允许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析和继承。宋《户令》规定:“妻家所得之财,不得分割。”这一规定,实际上是法律承认了夫妻共有制中子女私有财产的存在。但从妻家取得的婚后财产,必须“由同一丈夫支配”,由丈夫自由支配。此外,凡“愿以其土房供祖宅祭拜,亦听官文,正其税籍,禁其子孙分卖”之父、祖父。这一部分作为朝拜的田宅,自然不在分析传承的范围之内。现在,对于父母和后代已经分居的家庭来说,遗产的内容只是父辈和祖辈在生产分析时作为养老用房留下的田地。对于这部分遗产,父辈和祖辈有权随意处置,但多数情况下会在父母去世后作为丧葬费使用。如果有剩余,儿子们可以再分配。这是儿孙分离后继承的内容。这种情况在江南一带自然是常见的。二。继承的一般原则。宋代继承中所遵循的一些原则,中唐以后就出现了,但又与高度发达的宋代封建经济相适应,表现出自己的时代特征。(1)所有儿子均分的分配原则,给女方一半。自汉代以来,在财产继承中一直采用“儿子均分”的原则。《宋刑统》中引用的《户令》规定:“凡应分田地、房屋、财产者,均分兄弟姐妹。”也就是说,父辈和祖辈的财产继承,不分年龄,都是平均分配的,哪怕是“有夫之妇”。对于没结婚的,不要花钱雇;如果阿姨和姐姐在房间里,男人的钱会减少一半。”而刘克庄在一个先例中说:“在法国,父母双亡,子女分割,女人得到男人的一半。”并说身后的田贤成的财产,“根据众子平均分配的法律,贤成的两个女儿与甄朗分享父亲的份额。十分中,甄朗得五分,五分都给了两个女儿”。很明显,这还不到雇佣金的一半。从一些案例可以看出,这种新的遗产分配原则在南宋时期的江南地区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和实施。这证明宋代女性的继承地位有了很大的提高,打破了以往以宗族继承为取得财产继承权前提的限制。但并没有完全摆脱宗法继承的影响。正是因为女性还不具备父系氏族继承的资格,所以只能得到男性财产继承的一半。即便如此,毕竟女性获得了对祖先的继承权,这与完全排除女性的继承权相比,无疑是一大进步。在财产继承上,宋代法律强调子女对父亲和祖先的义务。书755-79000说,“父亲之所以生孩子,是因为他能在生活中养活自己,在死亡中埋葬自己。”“生不可养,死不可葬,父子之道固乎?人类的道德被摧毁了。“从封建伦理出发,一些不履行生育、抚养、埋葬义务的子女被剥夺继承权。比如王右丞“昨日因不能尽孝养父母,父母得病未归,视女婿生死于度外”。因此,政府根据“其父之遗嘱,其母之言,诉讼之公证”作出判决:“儿子若不能孝顺养父母,依附夫家,财产归夫。”并让王右丞把父母的“衣食、丧葬费”都用在了女婿家。这一判决不仅剥夺了王右丞对父母财产的继承权,还责令其偿还父母的衣食丧葬费,并对其处以ec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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