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荀子》的文学价值(荀子的主要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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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悦(148 ~ 209),东汉末年的历史学家、政论家。中宇,颍川尹莹(今河南许昌)人。荀况十三孙,少好学,善解人意《春秋》。
献帝当时是黄门侍郎,后来转任秘书、侍郎。敢于抨击当时流行的傅锐志的占筮理论,反对诸侯独占领地、大夫独占采邑和富人自由吞并土地的私有制。他提出君主治国要“抑四害”,即假、私、奢、尊五策,即兴农桑、评好恶、宣文教、设武备、认奖惩。
《申鉴》卷5册(现存),《汉纪》篇30篇(失传)。
荀悦的法律思想很重要:
法与教都是“政治的大经”。他认为,制定法律制度和实施教化是治理国家和人民的基本手段,“政治的主要课程就是法律和教育”。主张教与刑先简后繁,“教必先简”和“后责”;“刑必初简”,“则求密”。如果一开始就规定复杂的礼仪,人们很难执行,反而会招来人们的厌恶。这叫“必违之教”的“假教”。如果一开始就制定复杂的法律,人民很难遵守,这无异于“陷人民于罪中”。这就是所谓的“立法必行”的“严刑峻法”。
(2)“君子用情,小人用刑”。荀悦持儒家“人性论”的学说,把人分为君子、小人、中间人。他认为君子不会触犯刑法,只需要“荣辱”和“改情”即可。小人“不避惩罚”,教育他们不起作用。只有用“镣铐和鞭子”才能制止他们的罪行,这叫“惩罚他们”。对于中间人,既要用刑,也要用礼,这样才能“吸引中间人,让君子受宠若惊”。
(3)“避仇有枝”。荀悦认为报仇是出于义,所以虽然不能纵容报仇,但也不能绝对禁止,主张报仇要按古处理。也就是说,那些杀害父亲、兄弟、父亲的追随者和兄弟的人,如果根据法律在其他地方寻求庇护,就不能采取报复行动;不逃避,可以报复;不能因为敌人的“公序良俗”,就认为他没有依法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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