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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分析材料,据此完成下列要求。 2012年6月14日 ,宁夏自治区新出台三个政策文件力促就业创业。文件明

)①就业是民生之本。促进高效毕业生自主创业,是实现个人就业、带动就业,保持我国经济稳定增长的有效途径。(6分)

②有利于个人充分挖掘潜能,促进个人全面发展,跟好地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高效毕业生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促进高效毕业生自主创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举措。(6分)

试题分析:本题主要考查就业的意义,可以从对社会民生角度、创造财富、获取生活的资料和实现人生价值等角度一一回答。

点评:本题通过宁夏出台的鼓励就业政策,考查考生对就业意义的理解。本考点是今年重要的社会民生问题,是高考的必考考点和常考考点。从近几年高考看,考生还需要从政府、劳动者和企业等角度掌握解决就业问题的措施。

宁夏对退伍军人自主创业以及培训和贷款灯,有没有什么优惠政策?

对于退伍军人来说,创业贷款是有一定的国家优惠政策的。除此之外,选择利率低、放款快的正规贷款平台,也是可以解决资金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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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对中小企业发展进行统筹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第四条 自治区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自治区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依法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歧视,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第六条 中小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产品质量、财政税收等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承担社会责任,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中小企业应当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按时支付工资,保障职工各项合法权益。第二章 创业扶持第七条 自治区应当建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查询、技术创新、质量检测、管理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拓、人员培训、设备共享等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

中小企业的创业,适用自治区有关全民创业的优惠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国家和本地区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第八条 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中小企业可以平等进入。

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进入电力、石化、通信、金融服务等行业和旅游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建设、社会公用事业以及科技研发、技术咨询等领域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在特许经营、连锁经营、物流配送、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网络动漫、广告创意、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拓展。

鼓励和引导创办科技创新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环保节能型等类型的中小企业。第九条 设立公司制中小企业(不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付制。除法律法规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以外,首期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在登记后的三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年内缴足。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中安排必要的场地和设施,为中小企业创业提供条件。

鼓励中小企业进行协作配套和产业集聚化发展。对中小企业开展协作配套和产业集聚化发展的项目用地,应当优先统筹规划和安排。

鼓励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等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第十一条 鼓励法人或者个人依法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创办中小企业。第十二条 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创办中小企业。第十三条 下列中小企业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

(一)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退军人创办的;

(二)当年吸纳失业人员人数达到国家规定条件的;

(三)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并属于高新技术的;

(四)安置残疾人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

(五)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第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实际,制定具体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费减免政策。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的有关政策规定

一、关于新办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的政策规第一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的资源、产业、市场,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一律向全国开放,欢迎区外国有、集体、私营、“三 资”等各类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以有形和无形 资产为纽带,来我区实施多层次、多形式、多要素的经济技术合作, 举办各类企业。我区将在注册登记、审批立项、创造外部条件等方 面提供便捷、良好的服务。第二条 来我区独资新建生产性企业(包括兴办原材料基地),投产后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25%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房产税、投产后5年内全额返还;土地使用税建设期内免征, 投产后免征5年;从事资源开发的企业可返还资源税3-5年;免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流转税附加收费。企业所得税免征期间所得收益,视同完税处理。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免税期满后企业经营困难的或技改扩建投入较大的还可视情 况适当减免所得税。南部山区八县和陶乐县的政策优惠可适当放宽。第三条 来我区合资、合作新建生产性企业及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重点扩建项目,外办方投资占投资总额的25%以上,合资、合作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项目)投产后,视外办方投资比例,对新增效益给予3-5年免征所得税、返还2 5%的增值税的优惠。5年内按50%返还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免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流转税附加收费。减免 税期间,所分利润视同完税处理。南部山区八县和陶乐县的政策优 惠可适当放宽。第四条 凡来我区独资、合资(外办方投资需在50万元以上、合作期5年以上)兴办第三产业(房地产开发业、娱乐业、饮食业、旅店业除外)3-5年内免征所得税,1-2年内返还营业税, 3年内按50%返还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第五条 凡来我区独资、合资、合作兴办的各类企业,需占用耕地的,经政府批准后,按标定地价的30%-50%优惠出让给建设用地单位。企业投产5年后,可允许土地转让。第六条 凡来我区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的,自受益年度起免征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6年。 在山区八县及陶乐县进行扶贫开发的项目,可免征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10年。此类项目需用荒地的,可以拨方式提供。第七条 凡来我区山区八县及陶乐县独资或合资控股兴办农业资源深加工的企业, 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8年, 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从投产年度起钢2征所得税10年。二、关于人才、技术联合与开发的政策规定第八条 区外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业和民营科技机构来我区兴办实体,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活动,其技术性收入免征所得税,营业税先征后返,免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流转税附加收费。第九条 鼓励区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个人以技术、名牌商誉等入股形式与我区企业联合开发生产性项目,在项目投产后三年内,技术入股方可以先提取税后利润的一部分,最多不超过20%。再按股分红。属高、新、精、尖产品的项目和国内外享有盛誉的名牌产品,可以项目定政策实行专项优惠。第十条 对帮助我区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合同付给费用外,企业可从投产当年新增税后利润中提取10-20%,另行奖励。第十一条 鼓励区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对我区企业进行技术承包。按期完成技术承包合同,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承包方除按合同规定取得报酬外,还可按技术承包项目投产当年或第二年税后利润的10-20%获得奖励。对亏损企业进行技术承包,使企业扭亏为盈或大幅度减亏的,企业可根据效益情况,予以重奖。第十二条 区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民营科技机构与我区科研单位、企业联合研制、开发、生产新产品的,优先列入我区科技发展计划,并给予相应的科技贷款支持。当年发生的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改造费用可摊入成本,如年度发生额较大,可在以后年度分期摊销。凡被自治区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的,投产后三年内,可从新增税后利润中提取10-20%,奖励有关科研人员。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以聘用和调入的方式引进各类急需人才。工资待遇双方协商确定,不受限制;有特殊贡献者可发给专项奖金。具有中、高级职称人员,签订服务合同五年以上,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解决其非城镇户口的配偶及未满十八岁子女的城镇户口,免收城市增容配套费,优先安排子女入学、就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022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优化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指导服务、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实施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制度,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第七条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守社会公德和行业规范,恪守诚实信用,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八条 对在推动经济发展、科技创新、大众创业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效的中小企业和企业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财税支持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创业创新、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等。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资金管理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实行预算绩效管理。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可以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成长期的中小企业发展。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小型微型企业应缴纳的税收中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减征或者免征。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导和帮助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第三章 融资促进第十三条 支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单列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规模和比重,开发、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对信用良好、发展稳定的中小企业,在贷款担保、续贷、审批等方面给予便捷服务。第十四条 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订单、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为小型微型企业扩大融资担保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引导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上市挂牌、股权融资、发行债券提供指导和服务。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金融机构共享中小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纳税、社保、水电煤气等信用信息,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第四章 创业扶持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创业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指导、创业培训等公共服务。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安排必要的用地和设施,为中小企业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提供便利。允许中小企业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支持相关单位利用闲置的楼宇、老旧工业厂房、过剩商业地产等建设标准厂房、城市商业综合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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