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中离婚的果报(佛教离婚的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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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因果敬畏看佛教团体经济活动的适度性
大乘佛教要想对社会产生影响,就必须参加各种社会,因而具有各种让位的功能。与古代佛教的慈善、教育、文化等功能相比,现代社会佛教团体的经济活动,或者说经济参与,是参与气的一种新功能、新形式。台湾的佛教团体在这方面可以说领先一步。他们开发的强大经济功能有助于他们传播佛教的事业。mainland China的佛教团体现在已经到了这样一个转折点。要不要参与经济,如何参与经济,成为亟待解决的理论问题。尤其是当少林寺成功的经济活动引来诸多非议时,佛教界觉得有必要先从理论上解决这个问题。在一次佛教会议上,笔者听到一位偏远地区寺院的僧人提出希望专家学者能从理论上帮助他们解释这个话题。下面,笔者就谈谈关于这个话题的一些不成熟的想法。佛教团体的经济活动既然称为“佛教”,当然应该有自己的特点,而不应该完全等同于一般的社会经济活动。这个特性基本上就是它的目的。佛教团体的存在,基本上是为了传播佛法,造福学生。所以,经济活动只是帮助他们达到传佛利尘目的的手段,经济活动本身不应该是目的。从这个角度出发,笔者认为现代社会佛教团体的经济活动要注意两点:一是处理好主业与副业的关系,二是经济参与的适度性。所谓主业和副业的关系要处理好。佛教团体的主业是传播佛法,造福学生,经济活动只是他们的副业,不应该被客人篡夺。这个道理显而易见,本文就不讨论了。所谓经济参与的适度,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向:一是佛教团体的经济活动不应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第二,佛教团体不应该进入所有的经济领域,参与所有的竞争。认为一切经济活动都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是不准确的。虽然世界上的一般企业都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但是用纳税人的资金经营的国有企业不应该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如果实践中出现国企,也会追求利润最大化;这就是问题所在。在西方国家,这样的情况是纳税人无法接受的。相应的,用纳税人的资金经营的国企,永远不会进入所有的领域,也不会以自己的强大实力碾压中小企业,只会进入那些民营企业因回报低而无法进入或不愿进入,但对国计民生至关重要的经济领域。所以国企的基本原则是不与民争利。针对佛教团体的经济活动,其运作的资金从何而来?信徒的支持。如果纳税人是大众,那么信徒可以说是少数。少数人支持的基金。与大众争利。甚至直接和少数信徒竞争,会怎么样?试想一下,有一些在某地开酒店的佛教信众,每年都向当地的寺庙提供资助,寺庙拿着当地信众提供的资金开酒店连锁店,碾压当地所有的小酒店,垄断当地的酒店业。那么,那些为寺庙提供支持的信徒应该怎么想呢?寺庙此举是鼓励信众信佛,还是在摧毁信众信佛?设想一下,寺庙不开酒店连锁店,而是投资一个旅游财团,让财团开连锁店。这样的投资合适吗?根据上面的例子,如果财团的连锁店碾压了当地的客栈,表面上看,寺庙对当地客栈的倒闭没有责任。但从佛教因果律来看,寺庙的投资至少对当地客栈的倒闭起到了越来越大的作用。因此,修道院建造的东西并不好
对于不信因果的人来说,这也许不算什么,但是“众生畏果,菩萨畏因。”如果一个佛教团体不相信因果或者不把因果当回事,还能算佛教团体吗?广义地说,现代经济活动主要是一种竞争活动。一些信佛的人可能会有这样的想法,认为尹是想用自己赢来的利润或者太陷进去的钱来回报社会,参加比赛也无可厚非。这种说法,如从抽象上讲,似乎没有什么不妥,但仔细分析可能会有一些问题。试想,有竞争就有成败。你用赚来的钱去救济穷人,但在此之前,你已经让一个对手失败了,他已经输了。也许他会因此陷入贫困,更何况他甚至绝望地自杀了。这样,你的慈善就是剥夺一个人或工厂的一部分去帮助另一个人或另一部分人。这样的慈善,如果不是虚伪,至少是失去了;工厂平等。从因果来说,这样的慈善。造善业之前,先造恶业。因此。我相信佛教团体的经济活动。如果目的是利益众生,前提是相信因果,那么就应该遵循“不与民争利”的原则。具体来说,基于“不与民争利”的原则,佛系团体不应该进入那些资源稀缺、利润高的行业,不应该参与那些你死我活的竞争。同时,遵循“不贪”的戒律,佛教团体不应参与投机性的经济金融活动。佛教团体适合参与那些社会需要但利润不大的行业,以及纯粹以眼光为主的行业,以体现其服务精神,同时提供就业机会。(当然这只是很原则性的说法,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比如,确实可以在一些竞争中实现“双赢”,即佛教团体仍然可以参与到各方同时受益的经济活动中。这是佛教团体经济参与的节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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