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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关于如何惩罚人贩子有一场激烈的争论。一派主张“无论主人还是奴隶,抓到就杀”,另一派坚持依法办事,另一派则认为人贩子无论如何都不能判死刑,进而主张彻底废除死刑.

乾隆时期的一起拐卖儿童大案

是中国清朝历史上拐卖儿童现象严重的朝代。而且查阅当时的笔记可以发现,很多人拐卖儿童不仅仅是为了买卖赚钱,还有更恐怖的行为。

清吴《客窗闲话》年记载了这样一起轰动一时的案件:乾隆初年,浙江武城县人与妻子石、儿子纠集、余九龄、宝儿、谢、等人,组成拐卖儿童犯罪团伙。每年的五月五日,他们都会一起驾着小船去很远的地方。祭祀仪式结束后,他们吃下孩子的肉,将骨头制成药丸,相信这种药丸可以治愈肺结核,可以“刀枪不入”,在被政府抓住时忍受巨大的惩罚。

用“令人发指”来形容实践中的残忍一点也不为过。以乾隆十年为例:今年三月,他们先在娄县拐卖了一个叫卜三姑的九岁小女孩。陈将小女孩的脚绑了起来,用剪刀将孩子的脚趾剪了下来,在孩子的尖叫声中,将一根滚烫的铁针扎进了孩子的脚底。这个孩子不省人事地死去,然后他们把她的脚浸泡在已经由施煮过的石灰水中,“使它肿胀,像废物一样腐烂。”四月初一,船开到南浔,他们又拐走了一个孩子,然后杀了,吃肉做骨头。5月13日,他们拐走了一个叫江二的孩子,用和卜三姑一样残忍的方式处理。"他们还用火将铁针插入脚踝,打断他们的肌腱."然后,他们强迫卜三姑和姜二喝下致盲的毒药,“就是他们变得没有用了,被转卖到乞丐的船上乞讨。"

在这里,读者可能会好奇,傅氏团伙采用的绑架方法是什么?据《客窗闲话》年记载,颇为神奇:“夫子文俯首南,书法术水洒小儿,触身迷。”事实上,事实是迷奸药已经被使用。755-79000记载:安徽凤阳人贩子马,用川乌、草乌、人脑等。去补迷药3354。现代科学研究发现,生川乌会刺激皮肤,使人有麻木的感觉,而草乌则有很强的麻醉作用。3354人贩子把迷药放在手帕里,遇到被拐人就把手帕放在毛巾里。福字纹的“法术水”估计也含有这些药用成分。

几年来,傅氏犯罪集团“多次拐卖无数男童、女童和幼童”。他们根据孩子们的外貌和智力来决定处置方法。长得漂亮的被卖到很远的地方,长得丑的不是特别聪明的“杀其肉,灸其骨成丸”。最奇妙的是,这些人会打着行医算命的名义,把孩子骨头提炼的药丸卖给“溥元之妻,乍浦之妻”去堕胎,“去私孕”。利润很厚。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这个犯罪集团终于被揭露了。被官府抓获,在浙江嘉善县审判。

之后发生的事,无论人贩子还是政府都没想到。

人贩子一死,就得“锉尸歪头”

对傅犯罪集团进行公审,允许民众站在堂下旁听。

首先,审讯了犯罪集团首领福字纹的儿子达夫。首领一把他带上法庭,那些已经知道他的罪行的人就变得吵闹和激动。随着证人和物证一个接一个地呈现,“证词很难”,达夫低头认罪。这时,大厅里的谩骂声越来越大。突然,愤怒的人群推开负责维持秩序的长官,冲向大厅。把达夫推倒在地是一顿毒打。县令一看急了,把木槌砸了,也不管用,只好让头领把人赶走

知府惊魂未定之际,师爷突然匆匆赶来,在他耳边低声说:“大人,出事了。正在监狱里接受审判的主犯福字纹,刚才听到人民冲向法庭,吓得要死!”

知府勃然大怒,当即训斥刚刚带路到班里的杨、姚、赵宁洲等人:“你们这么冲动,把杀了,把吓死了,无异于给他们一个好下场,明白吗?"

县长说的没有错。

众所周知,中国自古以来就是儒家立国,儒家的核心就是“仁”字。“仁”这个词并不是指不分青红皂白的付出爱,是善良的,是悲伤的,而是强调一种对他人苦难的认同感,比如“年少轻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天地之性,惟重于人”。同时,儒家把家庭作为一个国家的基础和“缩小版”,非常强调维护家庭礼仪、亲情和完整。《清高宗实录》年说:“父子之道自然,君臣之义也。父母出生,继续伟大。如果你亲自来,就不用担心了。”侵犯和破坏他人家庭被视为威胁王朝统治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拐卖儿童不仅违背天地自然,也等于破坏家庭。按照中国古代人用的类比推理,破家再进一步就是亡国,没有哪个皇帝敢拿这种事开玩笑!因此,自汉代以来,对人贩子的处罚都是以酷刑的最大限度为依据的。是汉朝的死刑(斩首后分尸),唐朝的绞刑,元朝的杀无赦。明清时期,人贩子首犯3354年后被处死。所以被群殴致死,简直是人贩子被抓后最想做的事。

嘉善县令骂那些人,“福字纹父子未出世,已罚一寸,真可惜!”然后继续审判,福字纹和达夫死了也不算完,还要“锉尸斩”,其余同案犯斩决。富人沈氏,做石灰水泡,把被拐少女的脚砸碎,也是拿刀砍下来的。

这里补充一点,由于拐卖儿童罪大恶极,中国古代没有年龄、性别的“优惠政策”。嘉庆十六年,浙江省有个七十多岁的人贩子张良弼,十六年拐卖了十六个女婴,也在农历年被判了死刑。

然而,在傅立叶犯罪集团一系列暴行的背后,还隐藏着更为恐怖的现实。

据傅氏犯罪集团的犯罪分子供述,在江浙一带从事拐卖儿童的船只有170多艘!抓捕行动随即展开,可惜只破获了几起案件,包括“黄殿后拐卖儿童案,顾煮儿童炼药案,蒋绑架幼童持刀砍断其双脚案”。光是看这些案件的名字就让人不寒而栗。“还有孙、丁长城、唐开元、孙、王旭时、蔡、等数十名男女,还是死去的孩子。

对此,吴不禁感叹,拐卖儿童犯罪数量如此巨大,破案率却只有十分之一。“中毒还没做,有孩子的不怕保护!”

“唱歌狗”其实是个三岁的孩子。

在最近关于人贩子该不该被处死的争论中,反对死刑的人有一种观点:“人贩子杀婴儿,杀嘴,很容易。”从上述清朝的案例可以看出,应该采取什么样的犯罪行为,取决于犯罪的目的是什么:祭祀邪神,将其杀死;用来赚钱的,卖了它;用于乞讨,残疾——。换句话说,现在大部分人贩子的“目的”都是为了倒卖孩子赚钱,并不会因为有死刑的风险而成为职业杀手。还有人声称:“如果加大对人贩子的惩罚力度,婴儿的价格就会上涨,从而吸引

清朝不会争论人贩子是否应该被处死。在古人看来,震慑犯罪最直接的方法就是严惩法律。这种观点虽然过于简单平实,但却包含了人类对正义的基本诉求。从《大清笔记》中可以看出,人贩子对被拐儿童采取的“处理措施”之残暴和恐怖,只能用“灭绝人性”来形容。

晚清报人徐克在《孝经圣治章第九》一书中,记载了这样一件事:乾隆年间,长沙市集上有两个人牵着一条狗当街头艺人。这只狗比一般的狗大一点,耳朵和鼻子都像人的,但身上长满了狗毛,还会说人话,会唱各种小调,所以人群里挤满了人,“争着要钱一首歌”。

县长景某路过,看到这个“盛况”,觉得不对劲。他带着两人回到县衙,经过严格的审讯,才知道这个长得像人又像狗的怪物是被一个三岁的孩子“加工”出来的。首先,他们用毒药“使被拐儿童的皮肤腐烂,然后将狗毛烧成灰烬,涂在儿童血淋淋的尸体上。”如果你口服药物,它会使伤口平静,然后狗的毛就会出生,就像狗一样”。

荆县长的听觉令人毛骨悚然。然而,重审后,人贩子的供述更加令人震惊:“这个法没法活了.无数孩子被杀,却是这只狗”。

也就是说,已经变成“人狗”的孩子,只是无数幸存下来的被剥皮的孩子中的一个。

在人贩子身上发现了许多木头脑袋。有些是瘸子,有些是瞎子,有些没有胳膊。荆县长问这是干什么用的。人贩子交待:求助于孩子,让他们自己选择,选哪个就跟伍登黑德的风格,要么瘸,要么剜眼睛,要么砍断胳膊,“让他们讨钱”。

景县令当即下令,将两个人贩子处死,被他们弄成“人狗”的孩子,由政府出钱提供。

我相信任何一个见过大街上各种畸形儿童乞讨的人都会知道,很多被拐儿童也面临着被“处理”的悲惨命运。几百年过去了,文明的光芒并没有照在这些不幸的孩子身上,而是照在了人贩子身上:至少他们不用担心当年被执行死刑,即使拐卖20多个孩子,也还是有可能有好下场的(参见以赵为首的一个拐卖婴儿集团拐卖儿童案的判决,两年间拐卖了20多个孩子,首犯赵只判无期徒刑),证明人类的进步总是有选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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