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伤职工变动名册(天津市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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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的通知& # 039;s社保局关于我市工伤认定管辖范围调整的通知为进一步提高工伤认定服务效率,保障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依法被诊断为职业病后,能及时就近办理工伤认定事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586号令)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市政府14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工伤认定管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基本管辖(一)本市注册的用人单位工伤认定工作(以下简称& quot本市雇主& quot)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 quot人& # 039;社会保障局& quot)的工伤保险参保地所在区;未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在本市生产经营的,由区人民& # 039;注册地所在的社会保障局。(2)工伤认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 quot本市的分支机构& quot)在本市设立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取得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由民& # 039;工伤保险所在地的区社会保障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区人& # 039;主要机构注册地所在的美国社会保障局。(3)用人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伤认定(以下简称& quot外省市用人单位& quot)在外省市注册并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区人民& # 039;工伤保险持有地所在的社会保障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区人民负责& # 039;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社会保障局。(四)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认定& # 039;建设项目由区人民承担& # 039;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社保局,或由区人民& # 039;符合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关于调整工伤认定管辖的通知】(五)职工在确认工伤后申请增加工伤的受伤部分的,由市或者区人民& # 039;由原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社会保障局负责。2.指定管辖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 # 039;市社保局根据区人民政府的申请指定管辖& # 039;s社保局:(1)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重大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涉及两个以上区人民政府管辖& # 039;本市的社会保障局;(二)区人民& # 039;s社保局对工伤认定管辖权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三)符合回避规定;(四)其他需要指定管辖的情形。三。就近管辖(一)本市用人单位、本市分支机构、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市用人单位在就近管辖范围内,其注册住所、所在地、生产经营场所、工伤保险参加地跨本市行政区域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就近管辖。(二)符合前款规定的就近管辖原则的用人单位(机构),可以选择任意一个相关地区的人& # 039;注册地、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居住地的社会保障局为工伤认定的管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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