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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我是新职员。四年的大学生活让我对法律有了理论上的认识。对于刚刚走出大学校徽的我来说,法律是校徽上的天平和利剑,代表着公平正义。同时,法律也是一种高不可攀的图腾,代表着威严和神圣。带着对法律的理想和成为法官的希望,我来到了百雀园人_ _县人民法院美国法院。

它从我第一天上班到现在已经两个月了。这两个月当我走出象牙塔时,工作粉碎了我的梦想。此刻回想起来,当时的梦想就像一个景泰蓝花瓶,美丽却又如此脆弱。回想当时,法律是那么简单,只是由那本书里的术语组成,像是由音符组成的严谨而优美的乐章。但是对于现在的我来说,法律就是这么复杂,到处都是汗水和荆棘。当事人绝望的、闪烁着希望的眼神不时在我脑海和梦境中闪现。对我来说,法律已经走下了它神圣的神坛,成为一个活生生的案例,它离我如此之近,以至于我在初入社会时就感到了前所未有的责任和压力。

法律代表正义,而正义是从书本上很难获得的。案件中清晰透彻的法律关系,现在变成了没完没了的切割,乱七八糟的管理,焦虑,脑子里特别有味道。法官代表着公平和正义,但他们确实需要深厚的法律知识,对人民的正义感和对世界的冷漠理性。一个法官既要有入世之心,也要有出世之心。要入世的人,要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为民尽责,手持法律之剑,如古代的侠士,一扫人间的不公;生来有一颗平和之心的人,对待自己的名,对待自己的位,以淡然处之,以知足处之,以敬畏处之。比如古代的隐士,深藏在城市里,心胸开阔。他没有师问文达做诸侯,只夸百姓。

它我参加工作已经两个月了。回想起来,脑海中最常出现的一个词就是累:对于我们基层法院工作人员来说,最开心的事就是坐在审判庭里,最苦最累的事就是送达法律文书。

最初,我以为法官他的工作就是坐在法庭又高又重的长凳上敲响神圣的法槌。现在才知道,法庭审判的背后有很多汗水和泪水,那里的法官毫不费力,技术娴熟。查明事实是一个艰难的过程,而且当事人经常遇到缺乏合作和理解的情况。对于这些情况,我们要耐心细致的解释。它在乡间小路漫步,迎着初升的太阳,背着月亮回家是很平常的事。

第二个最常见的单词是难。基层的案件大多是一些家长的短板,很多事情有很深的纠葛,甚至是几代人的感情纠葛。俗话说,事清官难断家务事,但对我们基层法院来说,这负责家务的是谁。比如几周前处理的一个邻里关系案件。老李和老王住在颛桥镇的街道上,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果。 之后,侯村主任给白雀园法院李院长打电话,希望他作为法官村长做调解工作,避免矛盾升级。我和李亭长多次到两家了解情况,得知双方的矛盾只是误会。这些误会越积越深,两院之间并没有本质上无法解决的矛盾。纯粹是感情纠纷,我们都觉得在邻居面前丢了面子。针对这种情况,李院长做了双方的思想工作,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以理服人,并请来村里有威望的长辈进行劝说。经过不懈的努力,双方都低下了头,互相承认了错误,讲和了。可能会一起打官司,把官司化解在还没发生的时候,冷眼相视的仇人又变成了和谐的邻里。政法干警不仅是司法执法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是为人民服务的法律服务者。作为一名政法干警,不仅要为案件当事人排忧解难,还要帮助那些可能打官司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这不仅可以节省司法成本,也可以更好地贯彻立党为公,执法为民。

烈日炎炎,汗如雨下,近40度的高温似乎能把人烤但当我们看到当事人脸上绽放的笑容,感受到从心底蔓延的欣慰和满足时,我们没有遗憾。带着浓重的乡音,纯朴深情的眼神,还有心怀感激的乡亲们I don’我不知道如何表达自己的感情。难怪艾青会发出如此低沉的叫声:为什么我总是热泪盈眶?因为我深爱着这片土地。&;乡村处处充满浓浓的乡土气息,让人如痴如醉。作为这样一个朴实的农民群体的守望者,我此生无憾。

合同1民事上诉书范本

上诉人范xx,男,19xx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杨X镇朱X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县杨镇朱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朱xx,该村委会主任。

上诉请求:

1.撤销xx县人民的民事判决本院(20xx)x民依法第900号;

2.依法修改案情或者发回xx县人民美国法院申请再审;

3.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美国最高法院(20xx年x月x日)民子楚第900号,现在上诉。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第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自相矛盾。

(1)关于改变荒山用途。上诉人承包土地后,一直种植大枣、花椒、柿子和杨树,从未将承包地用于采石,也从未改变土地用途。在原讼法庭的事实调查部分,现已查明,魏X村部分村民自20xx年以来一直在荒山原石坑开采石料;但未发现上诉人有采矿行为,其他村民的采石行为不是上诉人的行为。判决理由是上诉人以有采石为由改变了转让协议的用途。它的决心是矛盾的!

(2)没有完成荒山绿化任务的问题。转让协议签订后,上诉人开始种植酸枣树。后由于被上诉人原法定代表人杨xx的干预,在个人欲望未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因他人焚烧秸秆引发火灾,致使上诉人在20xx年种植的树木被烧毁。此外,20xx和20xx种植的树木遭遇持续干旱无雨,导致存活的树木很少。此后,上诉人于20xx年春季种植花椒、柿子、杨树15000余株,初步完成绿化任务。20xx年植树期间,被上诉人擅自解除合同,允许其他村民在被上诉人承包的荒山上植树,导致被上诉人种植的苗木部分被连根拔起,苗木成活率大打折扣。即使荒山绿化任务没有按时完成,责任也完全在被上诉人,而不是上诉人。树木生长起来,上诉人可以获得可观的经济利益,上诉人不可能自毁山林。这是很简单的生活常识!

(3)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问题。一审判决基于部分村民自发前往荒山植树,并由此认定转让协议不能继续履行。判决的理由根本站不住脚!该合同正常履行受阻的原因在于被上诉人及部分村民侵权,而非上诉人的行为。在上诉人种植的树苗部分毁坏的情况下,上诉人完全可以种植另一棵树苗,从而完成合同的目的!可以说,只要上诉人有劳动能力,只要荒山不因地震等不可抗力而丧失,荒山合同就不存在,不能继续履行!另外,因为被上诉人和其他村民的侵权行为而做出不利于上诉人的判决,也是完全违背公平原则的。

第二,一审法院认定合同转让协议的法律关系有误。

荒山承包合同的当事人是原审的被上诉人和第三人;合同转让协议是上诉人、被上诉人和第三人共同签署的,但并不代表转让协议的当事人是三方,这是对合同的误解。分包只是在承包人和分包承包人之间形成一种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改变原合同的内容。分包协议的签订并不意味着原合同的取消。被上诉人s在转让协议上的签字只能证明转让协议得到了被上诉人即用人单位的同意,但可以不要在被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建立直接关系。转让协议的当事人是第三人和被上诉人,而不是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转让协议中,被上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因此无权申请撤销转让协议。一审法院支持了被上诉人的反诉,允许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合同解除权,违反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和合同法的规定!

三。本案不存在转让协议的约定或法定解除。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解除有两种: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判决的理由是中合同终止的条件;合同转让协议已经实现。上诉人逐字搜索了转让协议,更不用说终止合同的条件了。甚至这个词终止能在八篇文章中找不到。一审法院关于双方都同意终止合同的条件的决定纯粹是毫无根据的、主观的或梦话!所以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没有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适用的余地!

然后,是一审法院he’他对这篇文章第(3)项的引用是正确的吗?该条款主要涉及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

(1)如上所述,被上诉人不是转让协议的当事人,作为转让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依法无权主张解除合同。因此,被上诉人不是反诉的适格原告,依法应当驳回反诉!

(2)被上诉人口口声声说转让协议是被上诉人原法定代表人杨xx与上诉人串通签订的,根本不符合事实,因为转让协议涉及的关键是原审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原审第三人不同意,转让协议可以只有在上诉人和杨秀海的串通下,才根本不能签字!另外,被上诉人没有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3)被上诉人认为转让协议违反了民主协议原则,是对法律的误解和歪曲。根据最高法院s的解释,签订合同需要民主协商程序,转包等行为不需要所谓的民主协商程序。原因是用人单位不是上面说的当事人,用人单位没必要去民主协商!被上诉人引用的第十五条解释的反诉旨在转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被上诉人是被上诉人的村民,不存在这种情况。所以这一条款的引用是牵强附会,肆意歪曲!

(4)我国只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承包法》这一说。合同和流转协议是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生效之前签订的。按照立法法的不溯及既往原则,土地承包法是不能适用的,没有所谓的参照!

(5)被上诉人的行为属于严重侵权。在被上诉人合同期内,被上诉人出具所谓的处理意见,干涉上诉人依法享有的承包权。这一点的实质在于落实退耕还林gt;让被上诉人得到一些补偿,被上诉人想染指这部分利益!被上诉人是典型的红眼行为!

5.一审法院解除转让协议将导致有证无权林权证。

055-79000是xx县人的合法有效证件美国政府确认上诉人享有林地和林权,是对上诉人的行政确认林地承包权由县级政府所有。在证书被依法吊销或变更前,上诉人对承包的荒山依法享有合法权益!一审法院无论已发放的林权证是否存在,均判令撤销转让协议,会造成上诉人持有合法的权利证书,但不享有权利,而他人无权利证书也可享有权利,导致上诉人s 有证无权。一审法院实际行使行政撤销权,民事审判机构实际行使行政审判权,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矛盾,认定法律关系错误,被上诉人反诉根本不能成立。导致最终法律适用和判决结果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为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你院提出上诉。请撤销原判,改判或发回重审,维护法律尊严!

我在此传达

Xxx中级人民s法院

上诉人范某某

20XX年10月5日

河南省平顶山市信用合作社张xx

合同二民事上诉书范本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委托人:XXX职位:总裁。

地址: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61号。

被上诉人(原原告):某某。

上诉请求

1.请求判令撤销(20xx)今敏楚儿字第439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变更为驳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20xx年10月29日,上诉人与陈某某就易郑州市朱穆路宁静花园。租赁期限为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10月3日。房屋租金为前两年每年42720元,第三、四年每年46320元,第五年每年48720元。由于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为被上诉人,出租人为被上诉人,且被上诉人本人长期不在郑州,被上诉人提供委托书,陈某某作为被上诉人的受托人与上诉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上诉人于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10月31日,分20xx年、2010年、2011年三次支付租金,共计131760元。租赁期间,陈曾多次提出增加租金。作为上诉人s自助银行加币室位于其洗车店内,当上诉人未能满足其加租要求时,陈多次打断上诉人s自助银行断电锁门,影响了上诉人这是正常的业务。无奈之下,上诉人不得不减少一台ATM设备,重新选址安装收银闸,以保证业务。

20xx年4月,为了实现被上诉人恶意企图提高租金,赵某某,被上诉人的父亲向被上诉人提出,陈某某出示的授权委托书未经被上诉人签字。委托书是假委托书,没有法律效力。陈某某无权代表被上诉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为保证经营场所的连续性,上诉人不得不与被上诉人的父亲赵某某重新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xx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房子租金第一年720xx元,第二年起每年租金在前一年的基础上上涨5%。20xx年,上诉人向赵支付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的租金720xx,故上诉人重复支付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10月31日的房屋租金,共计损失27020元。

20xx年12月2日,上诉人接到华安证券通知,陈旭路自助银行110报警电话信号中断。联通上门维修后,发现电话线被人为剪断;20xx年12月3日,上诉人工作人员发现自助银行大门在上诉人不在的情况下被强行拆除的知识。经调阅监控录像发现,自助银行的大门是被赵所开的欧宝洗车店(位于路自助银行旁)的员工强行撬开的;的儿子。赵s的儿子明确表示,如果他想使用这门,他必须支付单独的费用。因房屋租赁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约定,租赁房屋的正门由承租人无偿使用,上诉人工作人员多次与赵的儿子。赵s儿子最初承诺按照合同要求立即停止拆除前门,但口头承诺后毫无进展,最终导致自助银行前门被拆除,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对外形象;20xx年12月17日凌晨4点,自助银行的门锁被打破。根据联通s技术人员,人为破坏了自助银行的电话线路,导致自助银行的正常运行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在此期间,赵多次提出要增加租金。如果上诉人拒绝,合同将被终止。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有三大违约行为:1。故意提供虚假委托书,恶意提高租金;2.反复停电锁门影响自助银行正常营业;3.强行拆门,破坏电话线,导致自助银行无法运营。

对于上述事实,上诉人提供了[1。强行拆门前后的照片;2.录音和文字记录。]予以证明,但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上述重大违约事实未予置评,既不否认也不认定,对影响本案判决的关键事实故意回避。

二。上诉人没有

被上诉人的重大违约行为导致被上诉人的自助银行无法经营。被上诉人多次要求被上诉人恢复房门,以保证被上诉人所租房屋的正常使用,但被上诉人不予理会,拒不履行租赁合同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上诉人别无选择,只能暂停自己的自助银行的业务,但暂停业务不得等同于擅自退租。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擅自回租是指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经出租房屋许可,单方提前终止履行租赁合同。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上诉人不得不为被上诉人暂停营业的重大违约行为,导致租赁房屋无法正常使用,以待被上诉人停止侵权行为,将大门恢复原状,保证正常营业。当然不是擅自回租。

一审法院混淆了擅自退租与合理合法原因停业的概念,将合理合法原因停业的情形改为提前退租的概念。故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提前退租违约金15120元。

三。上诉人有权不支付租金和违约金。

鉴于上述分析,被上诉人的主要违约行为有三种,而被上诉人的主要违约行为自助银行可以不要操作。根据合同法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债务,没有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有权先于另一方拒绝其履约要求的履行,并且对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时,对方卖方履行债务与合同不符。在被上诉人停止侵权并恢复大门原状以保证正常营业之前,上诉人完全有权同时行使抗辩权,有权拒绝继续支付租金,以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认定被告s银行辩称,原告切断电源、拆除门、影响被告正常经营、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等。但被告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反诉。这一辩护理由法院不予采纳。&;那个推理完全不合逻辑。一审中,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有三项重大违约行为,其目的在于表明被上诉人最先出现的是严重违约。上诉人有权同时行使抗辩权,有权拒绝继续支付租金,不应承担违约金。至于是否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失,这是上诉人的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可以现在行使也可以单独行使。然而,上诉人现在的未行使不应被视为被上诉人严重违反合同。在一审中,法院驳回了上诉人因为上诉人无权在本案中要求损害赔偿。那是逻辑推理的严重混乱!

综上,上诉人有权同时行使抗辩权,拒绝继续支付租金,不应承担违约金。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偷换概念,逻辑推理混乱。根据[民164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现提出上诉,请求你院依法改判。

我在此传达

郑州中级人民s法院

上诉人:中国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20xx年11月21日

合同纠纷上诉一上诉人:XXXX公司

负责人:杨XX

地址:XX省XX县XX镇

被上诉人X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XX职务:总经理

地址:没有。XX省XX市XX街XXX号

被上诉人:XXXX

上诉人不服XX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美国法院(XXXX)X闵崇齐诺。XX,现在上诉

一审法院作出的再审判决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上存在诸多错误,且在事实认定上,事实不清,证据明显不足,严重违背了人民中立原则美国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明显偏袒被上诉人,严重损害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XXX公司签订的《林权证》及之后的《合作协议书》、《合作合同书》无效,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再审判决中,一审法院以《合同法》禁止承包人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为由,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但这一认定明显违背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没有法律依据。

上诉人与第一被上诉人签订协议时,已经出具了上诉人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证明。在上诉人的经营范围一栏中的营业执照,上面清楚地写明了被上诉人的主要经营项目的经营范围包括工程建筑安装,上诉人的子公司XXXX公司的经营范围还包括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的营业执照中的工程建筑安装项目。与第一被上诉人的项目也是在上诉人的子公司XXXX公司的XX工区进行的。

所有这些客观事实表明,上诉人完全有资格从事工程建筑安装,上诉人有合法的法律依据承包他人建筑安装工程。但一审法院强行抹杀了这一客观事实,并由此强行宣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协议无效。可见,一审法院对这一事实的认定存在严重错误,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要求支付工程款,也是认定事实的严重错误,适用法律完全错误。

一审判决中,一审法院不得以上诉人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竣工工程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是合格工程为由,要求支付工程款。一审法院的这一认定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首先,如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第一被上诉人XXXX公司签订的协议违反了我国的禁止性规定这违反了美国合同法,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中国的有关规定s 《合同补充条款》,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法律后果是一方因合同取得财产的,应当单方返还;返还财产的范围以全额返还为原则,应当按照原数额或者原价返还。一审中,由于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上诉人作为第一被上诉人已经进行了该工程的部分施工,即第一被上诉人因双方约定已取得该房产,第一被上诉人应无条件原价返还该房产。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无权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其次,一审法院认定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没有法律依据。在一审中,法院驳回了上诉人以上诉人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竣工工程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是合格工程为由,主张支付工程款的权利。但为此上诉人查阅了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却始终没有找到一审法院所谓的法律依据,我国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美国法律。因此,这个原因是一审法院没有任何理由就创造了法律。国家是什么时候赋予一审法院造法权的?凭借其

在一审法院的判决中,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明知自己不具备施工资质,仍与他人签订合同并实际履行为由,认定上诉人有主要过错,应当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责任。一审法院的这一认定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首先,在事实认定上,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有主要过错,事实认定明显错误。第一,上诉人与第一被上诉人签订协议时,已经向第一被上诉人颁发了相应的工程建筑安装资质。如上所述,上诉人完全具备工程建筑安装资质。第二,上诉人和第一被上诉人都是合同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第一被上诉人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合理审查义务,是第一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相应资质进行了审查,将工程发包给上诉人。上诉人与第一被上诉人处于平等地位。根据公平、平等和同值补偿在中国《合同法》,如果上诉人有过错,那么第一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与上诉人相同的过错。然而,一审法院将主要过错归咎于上诉人。不是这不是明显偏袒被上诉人吗?

其次,在法律适用方面,一审法院的这一认定没有法律依据。首先,中国s 《合同法》一般条款在无效合同的责任划分上没有重大过错或轻微过错。一审法院将无效合同的主要过错归咎于上诉人,并再次已创建无中生有的法律。

第二,中国s 《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一方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无条件返还。但一审法院因未作出重大过错,判决应由上诉人本人承担。但是,第一被上诉人已经从第二被上诉人处获得了上诉人应得的工程款。如果这样,就会使第一被上诉人明显获得不当得利,从而使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维护。由此可见,一审法院明显偏袒被上诉人。

四。一审法院以上诉人已获得合理的考虑。一审法院的这一认定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在一审判决中,一审法院判决:自原告实际占有和使用XXXX的地下室以来,已经过去了15年。原告的目的的最初投资万元是为了实现其免费使用地下室和六层房屋15年作为投资回报,即对价。虽然双方的合作协议已被认定无效,但原告其与被告XXXX公司合作的投资目的在未履行全部投资义务的前提下已部分实现,并取得了可观的对价。如果原告还有损失,那就不是它主张的那样了。&;一审法院的这一认定可谓明显歪曲事实,曲解双方签订的协议条款,明显偏袒被上诉人。

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上诉人免费使用地下室及六层房屋15年。双方同意这一条款的初衷有两个原因。一、上诉人施工需要办公场所,第一被上诉人有义务为上诉人提供办公场所免费建造;第二,第一被上诉人奖励上诉人是为了吸引上诉人对其投资而采取的优惠措施。根据上诉人与第一被上诉人签订的合作协议条款,一审法院明显歪曲事实,故意曲解双方签订的条款,强行认定第一被上诉人给予上诉人的优惠措施为应付上诉人的工程款对价。其偏袒第一被上诉人的意图明显,完全无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由于第一、第二上诉人的诉讼纠纷,项目建设被迫停止。直到现在,大楼还没有竣工,也没有得到建设管理部门的批准使用。至今地下室仍无水、电、暖设施,不具备使用资格。在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占有使用的十五年间,该建筑一直处于停工状态,所有建筑因工程未完工无法使用,上诉人根本没有使用过该建筑,也没有获得任何经济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利用收益,如何获得经济效益,如何获得对价?

此外,初审法院以其所谓的考虑,迫使第一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这显然为被上诉人逃避法律责任制造了借口,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既然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十五年的使用可以抵消上诉人主张的工程款,一审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决者,应当查明事实,准确确定上诉人获得的经济利益的价值15年的使用,并准确确定其是否能抵消应支付给上诉人的工程款。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一审法院用一个非常模糊的词考虑没有委托相关部分进行价值评估,严重违反了法院的中立原则,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一审法院迫使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提起反诉的情况下,被告仍未支付工程款。在一审中,上诉人的索赔工程款的诉讼是一个独立的诉讼,是一个独立的诉讼来抵消上诉人的债权人的权利与所谓的考虑一审法院的判决,应由被上诉人反诉。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这两个独立的诉讼可以合并审理。一审法院只能在双方诉讼请求的范围内审理案件。如果所谓的考虑是用来抵消上诉人的债权人的权利,被上诉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起反诉美国法院可以进行审判,以查明所谓的考虑可以抵消债权人上诉人主张的权利。然而,在第一次审判中,一审法院超越了双方的范围主张未经被上诉人提起反诉,而强行抵销债权人上诉人以其所谓的考虑。它再次违反了人民拥护的中立原则美国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明显偏袒被上诉人,严重损害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动词(verb的缩写)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但驳回了上诉人原告主张第二被上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这一结论没有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

在一审举证期间,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一份第二被上诉人于1995年7月10日向上诉人发出的通知,该通知明确指出该楼的前期工作已由我院基建办公室承担,债权人原筹建处的债权债务及手续将由该院接收。由于贵公司已投资建设该大楼,医院将接管贵公司所在大楼的全部投资和建设。&;根据该通知书,可以充分证明第二被上诉人已经接管了债权人与该建筑物有关的权利和债务,特别是上诉人在该建筑物中的所有投资也被接管。因此,上诉人有充分的证据向债权人索赔第二被上诉人的权利。

另外,基于本案的客观事实,根据XX人的民事判决XX省人民法院判决,第二被上诉人与第一被上诉人属于隶属关系,故第二被上诉人对第一被上诉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然而,最高法院

6.在一审中,一审法院驳回了上诉人上诉人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这一认定再次暴露了一审法院的意图,违背了司法公正和法院中立原则,明显偏袒被上诉人,强行剥夺了上诉人的债权请求权的权利,并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在一审诉讼期间,上诉人提供了支持其主张的充分证据。最重要的证据是XX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美国法院。这个判决明确肯定了一个事实(这个事实也被第一个被上诉人认可),就是上诉人的费用公司的建设投资为人民币XXXX。

而且,在第一被上诉人和第二被上诉人之间的诉讼中,高级人民XX省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还认定,第二被上诉人向第一被上诉人支付XXXX,其中包括上诉人投入的XXXX。

这一事实已被上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认XX省中级人民法院。本案中,认定上诉人对第一被上诉人投资XXXXX元的事实,足以支持上诉人美国在一审中的索赔。

因此,在一审中,当上诉人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时,一审法院应当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s依法主张。然而,一审法院没有根本不提两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的效力,故意打擦边球,无理驳回上诉人的主张,理由是上诉人不能未能提供证据,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由于两上诉人之间的诉讼纠纷,上诉人造成甲方施工设备、材料、物品损失共计XX万元,两上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向第一被上诉人支付的工程保证金及装修设计费为XX万元,第二被上诉人也应一并返还。

总而言之,就程序而言,一审法院超出了当事人的范围债权,并作出判决强行抵消债权人这严重违反了法律,违背了人民中立的原则美国法院在审判案件时。认定事实有明显错误,证据不足的。在法律适用方面,强行创建法律并应用它。因此,一审法院在程序、实体、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均存在严重错误,明显偏袒被上诉人,严重损害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上诉人特此向贵院提出上诉,希望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我在此传达

XX中级人民s法院

上诉人:XXX公司

XXXX,XX,XX,xxxx

合同纠纷上诉二上诉人范xx,男,197x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杨X镇朱X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县杨镇朱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朱xx,该村委会主任。

上诉请求:

1.撤销xx县人民的民事判决本院(xxxx)x民第900号依法判决;

2.依法修改案情或者发回xx县人民美国法院申请再审;

3.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美国法院(xxxx)x民子楚第900号,现在上诉。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第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自相矛盾。

(1)关于改变荒山用途。上诉人承包土地后,一直种植大枣、花椒、柿子和杨树,从未将承包地用于采石,也从未改变土地用途。在原讼法庭的事实调查部分,另据了解,魏X村部分村民自30 ;但并未发现上诉人有挖掘行为

(2)没有完成荒山绿化任务的问题。转让协议签订后,上诉人开始接触并种植酸枣树。后由于被上诉人原法定代表人杨xx的干预,在个人欲望未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因他人焚烧秸秆引发火灾,致使上诉人于xxx1年种植的树木部分被烧毁。此外,xxx1年和xxx2年没有下雨,导致种植的树木很少。此后,上诉人于xxx3年春季种植花椒、柿子、杨树15000余株,初步完成绿化任务。在xxx3的三年植树期内,被上诉人擅自解除合同,允许其他村民在被上诉人承包的荒山上植树,导致被上诉人种植的树苗部分被连根拔起,大大降低了树苗的成活率。即使荒山绿化任务没有按时完成,责任也完全在被上诉人,而不是上诉人。树木生长起来,上诉人可以获得可观的经济利益,上诉人不可能自毁山林。这是很简单的生活常识!

(3)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问题。一审判决基于部分村民自发前往荒山植树,并由此认定转让协议不能继续履行。判决的理由根本站不住脚!该合同正常履行受阻的原因在于被上诉人及部分村民侵权,而非上诉人的行为。在上诉人种植的树苗部分毁坏的情况下,上诉人完全可以种植另一棵树苗,从而完成合同的目的!可以说,只要上诉人有劳动能力,只要荒山不因地震等不可抗力而丧失,荒山合同就不存在,不能继续履行!另外,因为被上诉人和其他村民的侵权行为而做出不利于上诉人的判决,也是完全违背公平原则的。

第二,一审法院认定合同转让协议的法律关系有误。

荒山承包合同的当事人是原审的被上诉人和第三人;合同转让协议是上诉人、被上诉人和第三人共同签署的,但并不代表转让协议的当事人是三方,这是对合同的误解。分包只是在承包人和分包承包人之间形成一种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改变原合同的内容。分包协议的签订并不意味着原合同的取消。被上诉人s在转让协议上的签字只能证明转让协议得到了被上诉人即用人单位的同意,但可以不要在被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建立直接关系。转让协议的当事人是第三人和被上诉人,而不是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转让协议中,被上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因此无权申请撤销转让协议。一审法院支持了被上诉人的反诉,允许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合同解除权,违反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和合同法的规定!

三。本案不存在转让协议的约定或法定解除。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解除有两种: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判决的理由是中合同终止的条件;合同转让协议已经实现。上诉人逐字搜索了转让协议,更不用说终止合同的条件了。甚至这个词终止能在八篇文章中找不到。一审法院关于双方都同意终止合同的条件的决定纯粹是毫无根据的、主观的或梦话!所以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没有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适用的余地!

然后,是一审法院he’他对这篇文章第(3)项的引用是正确的吗?这一条款主要涉及合同不能连续的情况

(1)如上所述,被上诉人不是转让协议的当事人,作为转让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依法无权主张解除合同。因此,被上诉人不是反诉的适格原告,依法应当驳回反诉!

(2)被上诉人口口声声说转让协议是被上诉人原法定代表人杨xx与上诉人串通签订的,根本不符合事实,因为转让协议涉及的关键是原审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原审第三人不同意,转让协议可以只有在上诉人和杨秀海的串通下,才根本不能签字!另外,被上诉人没有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3)被上诉人认为转让协议违反了民主协议原则,是对法律的误解和歪曲。根据最高法院s的解释,签订合同需要民主协商程序,转包等行为不需要所谓的民主协商程序。原因是用人单位不是上面说的当事人,用人单位没必要去民主协商!被上诉人引用的第十五条解释反诉是指分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的情况。被上诉人是被上诉人的村民,不存在这种情况。所以这一条款的引用是牵强附会,肆意歪曲!

(4)我国只颁布了《民事诉讼法》,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这一说。合同和流转协议是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生效之前签订的。按照立法法的不溯及既往原则,土地承包法是不能适用的,没有所谓的参照!

(5)被上诉人的行为属于严重侵权。在被上诉人合同期内,被上诉人出具所谓的处理意见,干涉上诉人依法享有的承包权。这一点的实质在于落实退耕还林gt;让被上诉人得到一些补偿,被上诉人想染指这部分利益!被上诉人是典型的红眼行为!

5.一审法院解除转让协议将导致有证无权林权证。

055-79000是xx县人的合法有效证件美国政府确认上诉人享有林地和林权,是对上诉人的行政确认林地承包权由县级政府所有。在证书被依法吊销或变更前,上诉人对承包的荒山依法享有合法权益!一审法院无论已发放的林权证是否存在,均判令撤销转让协议,会造成上诉人持有合法的权利证书,但不享有权利,而他人无权利证书也可享有权利,导致上诉人s 有证无权。一审法院实际行使行政撤销权,民事审判机构实际行使行政审判权,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矛盾,认定法律关系错误,被上诉人反诉根本不能成立。导致最终法律适用和判决结果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为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你院提出上诉。请撤销原判,改判或发回重审,维护法律尊严!

我在此传达

Xxx中级人民s法院

上诉人范某某

Xxx,xx,5号,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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