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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是定在5000元/月,还是更高?

这次引起工薪阶层关注的是,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定为5000元/月,即6万元/年。

对此,尹中卿委员表示,基本费用扣除标准(即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受制于三个因素,第一个是职工收入的提高水平,第二个是物价的变动水平,第三个是居民的消费水平。根据这三个因素,过去七年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7%左右,CPI 2%左右。从3500元涨到5000元是不够的。现在经济发展了,我们需要扩大内需。在整个收入结构中,居民收入的比重在逐渐降低。提高居民收入比重以扩大消费,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基本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6000元或7000元是可能的。

李晓东委员也认为5000元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有点低。从3500元涨到5000元,涨了40%左右。但是,2011年执行这个数字的时候,中国的GDP是48万亿元,到2017年,中国的GDP是82.7万亿元,同比增长近70%。”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建议定在8000元到10000元。

一些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表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不能‘一刀切’,要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等因素。

冼可委员建议,免征额和扣除标准应根据各地区人均基本生活支出水平和不同地区的实际消费水平来设计,而不是一个国家标准。个人免征额的设定应主要参考基本生活消费需求,同时考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和地区差异。中国幅员辽阔。由于地区发展不平衡,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差距很大。全国统一扣除费用,没有充分考虑地区消费水平的差异。'

全国人大代表蔡毅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蔡毅表示,个税起征点从每月3500元提高到5000元,是一个正确的方向。但是,考虑到中国幅员辽阔,是否可以考虑地区发展、经济不平衡、消费水平不同?能否授权省人大常委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法定幅度内确定适用标准,报全国人大备案?比如广东上海可以考虑8000元到9000元吗?

也有委员建议,科学计算免征额,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陈四喜委员建议定期调整起征点和应纳税额,比如三年一次,或者五年一次,让大家有个预期。还要完善起征点和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到底什么样的定位是起点,如何更科学地确定,这方面需要好好研究。可以考虑根据收入中位数,按照一定比例确定起征点和各档次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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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扣除:能不能多考虑一老一小?

此次草案的一大亮点是增加了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

在议员和NPC代表看来,这种福利应该更有力。

许委员说,当前,中国人口结构最突出的问题之一是老龄化和少子化。2017年底,我国老年人口2.41亿,占比17.3%。2017年,本来说二孩政策放开后,可能会有比较大的出生增长。因此,2017年只有1700多万新生儿,比2016年少63万。目前基本上是' 973 '养老,也就是90%在家养老,7%在

朱明春委员还建议在现有基础上再增加两项,一是赡养老人支出,二是婴幼儿护理支出。崇尚尊老爱幼是中国的传统美德。现在抚养比快速增加,几个年轻人面对一堆老人不考虑这种情况是不合适的。婴幼儿也是如此。这个税法没有把婴幼儿照顾考虑进去,也是不合理的。

陆健委员建议,在确定专项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时,应考虑子女教育支出。我国对子女教育的支出主要集中在幼儿园、高中和大学,希望能够提高这几个阶段尤其是大学阶段的费用减免比例。在大病医疗费用方面,要重点关注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部分。

全国人大环资委委员王军建议,将独生子女对父母的赡养纳入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在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时候,国家也对养老问题做出了承诺。那时候都说‘独生子女就好,养老靠国家’。现在这些'独生子女'家庭面临养老问题,应该把'独生子女'养老所需资金纳入专项附加扣除,作为国家对这些家庭的政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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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个税:个人还是家庭?

彭波委员建议,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考虑家庭人均收入。同样是两个家庭,一个是夫妻双方都有工作的地方,两个人的月收入都是4500元,按照新的个税标准是不够交税的。但是这个家庭的实际月收入是9000元,而另一个家庭,丈夫工作,妻子不工作,要交税,所以月收入6000元的家庭要交税,月收入9000元的家庭不用交税。如果单纯计算个人收入而不考虑家庭人均收入,从公平的角度,从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满意度来看,都会出现一些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余少华建议,个人所得税应以家庭为单位征收。许多家庭失业或残疾。这个家里只有一个人工作。这个人工资超过5000元还要收税,不公平。'

全国人大代表宋洋建议,应考虑增加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设置。纳税单位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居民的税负水平,还会对居民在婚姻、劳动力市场等领域的行为产生影响,因此选择什么样的纳税单位非常重要。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单位是个人,代扣代缴个人的收入确实可以使税款顺利入库,征管也相对简单。但如果只考虑个人的税收承受能力,而忽略个人背后的家庭负担,就无法真正体现税收公平。因此,应考虑在综合与分类计税的方式下,纳税单位应增加家庭因素。建议在充分考虑家庭整体负担的前提下,对家庭成员当年的全部收入进行综合征税,有利于税收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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