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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28日五届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武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大气和噪声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烟花爆竹燃放应当坚持安全环保、移风易俗、文明节俭的原则。

  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应当坚持教育引导、严格管控、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纳入生态保护、文明创建和社会治理目标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管综合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民政、教育、文体广电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配合有关单位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宣传教育工作,引导村(居)民移风易俗,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禁止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

  市、县(区)应急部门在审批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管控、合理布设。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的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并在重大节日、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宣传力度。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的公益宣传,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学生、幼儿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宣传教育。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监管。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相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禁止下列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凉州区北仙高速公路以西,连霍高速公路以北,金武高速公路以东,S316线以南合围的区域。

  (二)民勤县、古浪县、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依法对禁放区域范围适时进行合理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禁止在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区域以外的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二)车站、机场、高速路口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商场、集贸市场、文化体育活动场地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公园、山林、草原、苗圃、草垛和秸秆堆放地等重点防火区;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各级各类学校、福利院、敬(养)老院;

  (六)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

  (七)化粪池、沼气池和地下管网、输气(油)管道、通信线路、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工业园区、物流园区;

  (九)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十二条 在本办法未禁止燃放区域和地点,以下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重污染天气、大风预警期间;

  (二)高考、中考期间;

  (三)其他依法需要禁止燃放的时间。

  第十三条 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室内、窗口、楼道、屋顶及公共走廊燃放或者抛掷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地、窨井及其他公用设施抛掷或者放置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未经许可擅自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负有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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