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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律师律师团队严

一首曾经轰动全网的“体面”歌曲唱出了很多恋爱分手男女的心声,但现实中,分手往往不那么“体面”,更容易“狗血”。

近日,在笔者办理的一起非诉讼谈判案件中,男女双方在恋爱时都有过资金往来。但分手近半年后,男方以信息和电话的方式向女方及其家人索要恋爱期间的汇款,给女方造成了很大的困扰。现在针对女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律师做如下分析:

一、女方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报警处理,主张对男方作出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威胁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窃取、窃听、散布他人隐私。”

根据该法,女方可以提供男方侮辱、威胁、恐吓的短信记录和电话录音,要求公安机关对男方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受理的话,一方面可以限制男方的侵权行为,另一方面如果男方继续进行侵权行为,女方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可以作为证据。

二、以男方侵犯其名誉权或者其他人格利益提起民事侵权诉讼1.针对男方辱骂、威胁女方及其家人的行为,女方可主张男方侵犯其名誉权

司法实践中,侵犯名誉权的侵权结果必然是造成社会对女方的评价降低.本案中,由于男方目前未散布侮辱女方对其他不特定对象的言论,且侵权行为和侵权结果仅体现在与女方的沟通记录中,在认定女方人格尊严是否受到减损、名誉权是否受到损害方面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女方可以以其他人格利益受到侵害为由,主张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害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列出了“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除了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具体的个人权益外,还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个人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8条还规定了"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此,在认定名誉侵权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存在认定“其他人格利益”可以涵括对生活的精神安宁权的案例(案(2014)王钦敏区子楚第00239号)。也就是说,女方不仅要收集男方侮辱、威胁、恐吓的信息记录和电话录音,以及男方散布给他人的关于女方的言论,还要收集男方行为造成精神损害的证据,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恋爱关系中的纠纷不同于离婚纠纷。相对而言,前者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涉及的财产转移数额较小。也正是因为这一特点,在不能体面分手时,一方或双方都没有办法求助。笔者建议,面对此类纠纷,无论哪一方都应积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一方面可以避免未经许可维权反而成为骚扰,另一方面也可以“以法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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