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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林业局发出通知全面推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理“五项制度”更新日期: 近日,为贯彻落实好《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精神,加大我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改革力度,不断创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机制,努力推进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再上新台阶,重庆市林业局出台《关于全面推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理“五项制度”的通知》(渝林造〔2006〕19号),要求在全市全面推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理“五项制度”,即目标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制度、警示通报制度、限期除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通知要求:一、 加强领导,全面实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全面实行“双线目标管理责任制”, 将“成灾率”纳入各级政府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将“无公害防治率”、“测报准确率”和“种苗产地检疫率”纳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目标考核。要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防治责任,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二、提升能力,进一步强化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制度 各地要根据本区域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本辖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要建立由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林业有害生物应急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保障应急所需经费和物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林业局《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建立快速反应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体系,保障应急反应机制的正常、高效运转。三、积极防范,认真落实林业有害生物警示通报制度 市林业局将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林业有害生物疫情进行发布。同时,对我市有重大威胁的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种类以及新发生的疫情,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警示通报。各地接到《警示通报》后,发生区及重点警示区林业主管部门要立即根据本地情况分别制定“防治方案”和“防治预案”。重点警示区域要做好应急准备,根据警示通报内容,组织开展专项普查工作,一旦发现相关危害情况,应立即报告并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四、严格督察,大力推行林业有害生物限期除治制度 各地应按照《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规定,实行林业有害生物限期防治制度,要强化林业有害生物除治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生林业有害生物未及时除治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向经营者(林主)下达“限期除治通知书”,责令限期除治;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全部防治费用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五、强化责任,严格执行林业有害生物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要进一步落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责任,严格执行责任事追究制度。对预防工作搞得好,连续多年没有发生严重的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情的单位和在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实行奖励;对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检疫、除治工作中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并予以通报。同时,还要建立起重大责任事故举报制度,接受全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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