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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参与分配制度是民商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满足所有债权的情况下,为了解决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矛盾,法律上就产生了参与分配制度,即由实际处置该财产的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分配原则和比例在债权人中进行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一种特殊的平等保护多个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执行制度。

一般认为,债务人的财产是全体债权人所有债权的共同担保,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执行程序中适用参与分配制度一般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债务人一般应当是公民和其他组织,特殊情形下可以是企业法人。

(二)债务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三)债权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

(四)债权必须是金钱债权。

(五)参与分配的申请须于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提出。

除此之外,按照法律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执行法院适用参与分配程序一般应包括以下程序:

(一)权利人提出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和理由,并附有执行根据申请人提出参与分配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执行依据等材料。

(二)主持分配法院进行资格审查。主持参与分配的法院收到参与分配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

(三)确定分配方案并通知相关权利人。主持分配法院应当根据参与分配的债权数额以及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范围具体分配方案并制作分配表。分配方案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案件申请人、所有申请参与分配的权利人及被执行人。

(四)审查处理参与分配异议。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一是对债权人参与分配人的资格提出异议,二是对分配的顺序、比例提出异议。

(五)实施分配方案。主持分配法院依据分配方案将被执行人财产分配给相关债权人。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分配给各债权人后,被执行人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继续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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