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权的主要法律特征是(司法权的主要法律特征是什么),本文通过数据整理汇集了司法权的主要法律特征是(司法权的主要法律特征是什么)相关信息,下面一起看看。

“司法权是指专门的国家机关所享有的将法律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并对案件作出权威裁判的权力。”(龚丕祥主编:《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93页。)

“司法是一种专门的活动,其主体必须由法律特别规定。行使司法管辖权的主体是国家司法机关。首先,国家司法机关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双方争议的案件事实进行分析、判断和确认,依据法律作出权威判决。”(龚丕祥主编:《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94页。)

一.被动

(一)、司法程序的开始。

“司法活动只有在提出申请后才能进行。没有当事人的起诉、申诉或上诉,司法机关不会主动受理任何案件。司法权的行使往往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没有原告,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就不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至于刑事诉讼,也是以检察机关或者刑事诉讼原告提起刑事诉讼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能主动介入和干预任何社会纠纷或事项,进行权威的裁判活动。只有在有人向其提出申请并提出诉讼请求后,才能进行司法裁判。”(龚丕祥主编:《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95页。)

(2)关于司法裁判的范围

“司法机关一旦受理当事人的控告或者起诉,其判断范围必须限定在已经被控告或者起诉的事实范围内。比如,在刑事司法活动中,法院只能对原告起诉的被告人是否存在被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法院不能主动审查未被承认的犯罪事实,不能对未被指控的其他人定罪量刑。”(龚丕祥主编:《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95页。)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判决的范围需要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准。比如,甲方(卖方)和乙方(买方)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甲方交付房屋,乙方支付购房款。十几年后,合同涉及的房屋被拆迁腾空,甲方起诉确认合同无效,但不主张其他内容,那么法院在判决中只能处理合同的效力问题。这是司法权在民事诉讼中被动性的具体体现。

上述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权与执法权的区别是:“国家行政机关作为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在法律上被授权实施法律。这种权威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组织和全面管理社会的一种权力,它本身就包含着积极的、主动的因素。行政机关依靠其对社会生活的积极干预、管理和控制,维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利益。”(龚丕祥主编:《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95页。)

当然,为了兼顾定点止争的功能和效率的价值取向,司法权的被动性也有了一定程度的突破。055-79000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双务合同中,原告主张确认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合同的,或者被告主张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的,且被告主张合同有效的,要防止机械适用“不诉不理”原则,只审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向原告说明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说明同时履行的抗辩。比如已付款的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但没有要求返还原物、折价赔偿、赔偿损失等。人民法院应当向其说明,并告知其一并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被告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被告也依据合同进行支付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向被告说明,告知其也可以请求返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合同无效的,除在判决书“法院意见”部分确认同时返还外,还应在判决书中予以明确说明,避免因判决单方面返还而导致不公平的结果。

以前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例。甲方可以在确认合同无效的争议中追加诉讼请求,要求分割拆迁补偿利益。乙方可以在本次诉讼中提起反诉,要求返还购房款并分割拆迁补偿利益。当然,甲方不得追加索赔,乙方不得提起反诉。前述诉讼请求都可以通过另一种方式解决,因此法院不能直接判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也体现了对不告不理原则的坚持。

二。独立性自立性

“(1)在司法的运行体制上,要求司法与立法、行政分离,特别是司法与行政分离,彻底摒弃传统的司法与行政一体化的体制。……(二)审判组织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龚丕祥主编:《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96页。)

例:《法理学》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理民事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只服从客观规律,严格依法办事。”(龚丕祥主编:《民事诉讼法》,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96页。)

三。程序法的定性与合法性

“所谓程序,是指人们为达到某种目的而预设的方式、方法、规范、顺序和步骤。预先决定是该程序的基本特征。如果不按照预定的方式行使权力,这种权力的行使就缺乏程序性,就达不到预期的结果。”(龚丕祥主编:《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97页。)

“司法不是任意的,它必须拒绝任意性,而拒绝任意性的最好办法就是建立合理的司法程序。从实证的角度来看,司法作为一个过程,必须有一套合理的、固定的、易于操作的操作图解和程序,其任务是在特殊情况下将一般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事实,从而使司法判决具有可靠性和可预见性。”(龚丕祥主编:《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96页。)

“程序正当性是法定程序的定性要求,具体体现为程序的平等性、程序的公开性、程序的参与性、程序的完整性和科学性。程序平等是指参与程序的各方在司法过程中应处于平等的诉讼地位,他们应有平等的机会、便利和手段参与司法过程。在司法程序中,各方都是平等的主体。”(龚丕祥主编:《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97页。以民事诉讼为例。在民事诉讼中,双方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原告有权起诉,被告有权提起反诉。原告有权增加、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被告可以反驳和申辩;双方当事人可以提出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评估、鉴定;双方当事人均可申请法官回避;可以上诉;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可以就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辩论;每个人都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等等。

“程序公开是指在司法活动过程中,司法机关采取的方式和步骤必须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龚丕祥主编:《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97页。目前,最高法院建立了中国审判流程信息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网、中国审判信息网四大司法工作公共平台。

“程序参与是指那些权益可能受到司法结果影响的主体,他们应当有充分的机会参与司法结果的形成并发挥各自的作用。”(龚丕祥主编:《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97页。权益可能受到司法结果影响的主体,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案件的审理过程;可以在裁判文书生效后,由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外人可以在执行阶段对目标的执行提出异议。异议被裁定驳回的,假设案外人不服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可以申请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即申请再审);假设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案外人提起执行诉讼。

“程序的完整性和科学性是针对司法程序的技术性的。司法活动的每个环节或步骤都必须形成一个有机整体,每个环节或步骤都必须科学设置,必须保证司法过程的公正和效率。”(龚丕祥主编:《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97页。)

四。权威性和终局性

“当社会出现纠纷和冲突时,法律中蕴含的公平正义需要通过司法来实现。如果任何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可以行使司法权,那么每一个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可能在自己的纠纷中成为法官,社会就不会有公正的判决,就不能体现法律的权威。”(龚丕祥主编:《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97页。)

司法机关一旦作出最终判决结果,“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执行,不得变更和违抗。”(龚丕祥主编:《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97-398页)。)

终局性是权威的内在要求之一。“法院作为解决利益纠纷、为个人提供权利救济的权威司法机构,在审理任何案件时都必须给出最终的裁决方案,并使该方案在法律效力上具有稳定性。只有这样,司法才能在公众中树立起基本的威信,其审判活动和结论才能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龚丕祥主编:《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98页。)终局性体现在“一件事不再重要”的原则上。

055-79000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对已经起诉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判决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继诉讼的当事人与前次诉讼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继诉讼的诉讼标的与前次诉讼的诉讼标的相同;

(3)后继诉讼的诉讼请求与前一诉讼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继诉讼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一诉讼的判决结果。

当事人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个网站是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一键举报。

更多司法权的主要法律特征是(司法权的主要法律特征是什么)相关信息请关注本站,本文仅仅做为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