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能有几个人(监护人最多可以监护几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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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2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申请变更监护人的案件,宣判将一名10岁男孩小阳(化名)的监护人变更为黄埔区民政局。这是《民法典》、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于今年先后实施后,广州法院首例判决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案件。
此案也体现了我国“家庭监护为主体、社会监护作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多层次保障体系,此外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新增设的“政府保护”章节里,明确规定了民政部门临时监护与长期监护的范围,完善了国家监护兜底责任。
10岁男孩痛失双亲
年迈老人请求转移监护权
小阳今年10岁,在2016年时就被认定为智力三级残疾。
在2011年8月,刚出生不久的小阳被吴某、李某夫妇收养,当时养父母给他办理了收养手续,然而不幸的是,在2012年、2014年,吴某、李某先后因病逝世。
从2014年开始,吴某的母亲陈奶奶成了小阳的监护人,小阳也一直跟着陈奶奶生活。可今年已经快80岁的陈奶奶,经济收入低,加上小阳因智力发育障碍,不能完全自理,陈奶奶难以抚养小阳。
没办法之下,陈奶奶向街道、民政部门申请转移监护权。黄埔区民政局在了解情况后,并做了充分的调查和准备,遂于今年5月向黄埔法院提起变更监护人申请。
黄埔法院法官李德军现场了解情况。通讯员供图
黄埔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李德军是本案的经办法官,他告诉南都记者,本案中,小阳如果他有其他的监护人且具备监护能力,村委会、居委会和民政部门可以按照《民法典》规定的顺序指定其他监护人,如果其他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或者不愿意履行监护义务,才可以指定其他愿意做监护人的人进行监护,或者民政部门直接作为监护人。如果他的监护人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又不申请变更监护人,村委会、居委会可以指定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进行监护,或者民政局直接作为监护人,这就是国家兜底保护,那么变更或者撤销监护人就需要通过法院判决。
为此,在7月20日,李德军和区民政局、检察院、街道办等工作人员来到了陈奶奶家中组织听证会。“找不到亲生父母”“小阳平时吃饭需要有人喂,生活不能完全自理”“陈奶奶年纪大了,文化程度也不高,很难教育好小阳”……听证会上,大家的话让李德军对这个案件渐渐有了底。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李德军说,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而陈奶奶已不适宜继续承担对小阳的监护职责。
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担任监护人能为其提供良好的生活、教育环境,有利于小阳的健康成长。最终,法院将小阳的监护人变更为黄埔区民政局。
法官:判决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的起点
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变更为民政部门,这是《民法典》、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先后实施之后,黄埔法院作出的第一例判决,也是广州首例。
“在《民法典》以及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之前,民政部门通常只对因受到监护侵害进入机构的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李德军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之前,当未成年人没有具体的法定监护人的时候,一般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来担任监护人。
而《民法典》实施之后,其第32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此外,新《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设的“政府保护”专章明确了,民政部门临时监护的7种情形和长期监护的5种情形。
由民政部门担任长期监护人的5种情形分别为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民政部门首先承担起长期监护责任,能更加确保未成年人不会陷入无人监护的环境中,可以更好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李德军说,在本案中,黄埔法院判决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这判决不是终点,而是小阳新生活的起点,“接下来我们会继续温情接力,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法院也会指定专门的人跟民政部门、福利机构保持紧密联系,确保小阳能接受细致的照料和良好的教育。”
李德军表示,法院也会建议福利机构给陈奶奶、小阳提供定期见面团聚的机会,同时依托专业社工对小阳进行一对一的帮助。
据悉,早在2017年,黄埔法院开始构建“联动调解、联动调查、联动干预、联动审理、联动帮扶”的家事案件“五联审理”新模式。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若发现有损害或者危及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会启动联合干预机制,包括撤销监护、变更监护,引导申请人身保护令,启动就学就业救助等。
新未保法明确民政部门监护范围
完善国家监护兜底责任
“在家庭监护缺失时,国家保护作为兜底保护,这样形成了一个全链条的闭环,能为未成年人提供全方位的保护。”李德军告诉南都记者,在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里,家庭保护一直是核心,也是最重要的,而国家保护是整个保护体系里的一个后盾,目前已构建起“家庭监护为主体、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多层次保障体系。
据了解,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监护职责缺失,导致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例时有发生。为此,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增设的“政府保护”专章里,明确规定了民政部门临时监护与长期监护的范围,细化了我国的国家监护制度,完善了国家监护兜底责任,这也再一次明确国家是未成年人的最终监护人。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之后,民政部门如何落实落细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在国务院新闻办于今年6月8日举行的《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发布会上,民政部儿童福利司司长郭玉强就该问题作出了回答。
郭玉强表示,长期监护就是由民政部门担任最终监护人,新《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五种情形,可以概括为两大类:一类是孤儿,另一类是在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或者是被撤销了监护资格,并且没有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这类未成年人也由国家负责长期照料。
郭玉强表示,民政部将研究制定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的工作细则,把《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相关条款进行细化、实化,从政策层面确保未成年人能够及时获得有效的监护。此外,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建设,民政部门会通过新建、改建、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创新转型等方式,抓紧补齐机构的缺口。
采写:南都记者何生廷 通讯员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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