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构成),本文通过数据整理汇集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构成)相关信息,下面一起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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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形势更加严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现象日益增多。更严重的是,这类犯罪已经形成了一条完整的利益链,甚至是灰色产业链。运用大数据技术,对2013年至2016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进行深入挖掘,给你一个全角度、多维度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透视。

此类刑事案件逐年增加。

通过数据分析可知,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尤其是近三年,每年公开的刑事案件都在400起以上。由于文件公布时间的滞后性,2016年公布的数据仍不具有参考性。

南方经济发达的省市是高发区。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涉及全国28个省市,大部分集中在南方。仅福建、上海、广东、浙江、江苏五个省市就占总样本的近七成。其中,福建的病例数最多,为235例,其次是上海和广东。

近四分之一的案件涉及数起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涉及15种刑事罪名,其中近四分之一涉及两项以上罪名。

案件占比最大的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764起,约占59.1%。其次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有295起,约占22.8%,诈骗罪有233起,约占18%。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相关的其他犯罪包括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99起,7.7%)、信用卡罪[1](49起,3.8%)、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33起,2.6%),其他犯罪包括敲诈勒索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赌博罪等。

注:刑事罪名涵盖非法提供、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七)》。

非法使用法律信息是最常见的。

以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例,行为人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非法处置的情况最为常见,占比近六成(56.9%)。

其中,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人主要是政府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户籍民警、市场监管局人员、银行工作人员、学校工作人员等。利用工作便利或提供服务可以接触到公民个人信息的人,主要是服务行业中可以接触到公民个人信息的人,如快递员、淘宝客服、房产中介、商场售货员等。这类人员犯罪率高,反映出相关行业监管明显不足。

近一半(47.4%)的公民个人信息被直接出售或提供,其中约20% (20.7%)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被告人通过购买、窃取、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业务合作、采集、偷拍、内部工作人员交换泄露、给予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1]包括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2]包括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罪、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程序和工具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公民的个人信息范围广泛,种类繁多。

通过实证研究发现,被侵权公民的个人信息种类繁多,包括c

其中,公民身份信息被侵害的案件数量最多,涉及公民姓名、身份证号、户籍、护照、驾驶证等信息;其次是被侵害的公民财产信息,涉及银行交易明细、银行账号、淘宝、支付宝账号、游戏账号和密码等。被侵权的轨迹信息多为手机位置、通话位置、航班、出入境信息等。其他还有车牌号、快递单、购物单、工作单位、劳动合同信息等等。

个人信息被侵害的群体具有一定的特征,多为考生、车主、电商消费者、患者、车辆购买者等身份。

获取信息主要是通过购买。

约78.5%的案件中,被告通过购买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约5.4%的被告人通过窃取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窃取多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入侵计算机系统。除了常见的购买、窃取方式外,还有其他直接或间接获取信息的方式,如业务合作、收集、跟踪、偷拍、内部员工交流和披露、免费提供信息等。

多用于销售牟利、业务推广、违法犯罪。

被告人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多用于营利、业务推广等违法犯罪活动。在样本案例中,约51.2%的案例中,公民个人信息被用于出售牟利;约20.3%的情况下,公民个人信息被用于业务推广,如产品推广、市场拓展、客户吸引等。约28.6%的案件中,犯罪分子会利用公民个人信息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如实施诈骗、盗取信用卡、打击告密者、伪造证件等。

非法处置涉及的个人信息数量惊人。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处置轨迹信息、通信内容、信用信息、财产信息等个人信息50条以上,或者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或者其他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可以认定为犯罪。

据抽样统计,70%的案件涉及处置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平均处置公民个人信息70.2万条。最高的案件涉及个人信息65亿条(删除重复数据后超过3.4亿条)。

[1](2014)浦兴子楚第1923号

即吴毅、林某某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案,[3]2009年3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吴毅花费1.8万余元,通过网络平台从“退役拉风”等QQ昵称非法获取全国各地公民个人信息65亿余条,去除重复数据后的信息共计3.4亿余条。

此后,被告人吴毅通过其控制的九州个人名录网站,向QQ上昵称为“中医三代”、“邵怀尧”的150余人(含8个省、直辖市)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亿余条,非法获利79万余元。同时,2008年5月至6月,被告人林某某利用数据维护的便利,非法提取复制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存款信息850余万条、电子银行客户信息85万余条。

同年6月至7月,被告人林某通过QQ网络聊天认识被告人吴某,并以人民币8000元(下同)的价格将上述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吴某。

2009年3月,被告人林某某离职。此后至2010年4月,被告人林某某通过QQ网络聊天平台认识了QQ昵称为“大船”、“九十九”等5人,将非法提取复制的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个人存款信息、电子银行客户信息169965条出售给这5人,非法获利15600元。

最终,法庭

根据司法解释,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可以定罪处罚。据此,在所有样本中,有254起案件提取了违法所得,其中3/4在5000元以上,1/4在5000元以下。平均非法获利高达6.5万元,最高时非法获利达100万元。

以刘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4]为例,2013年以来,被告人刘某以“小天使”为名,通过QQ ()从多家网店购买失主信息,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64万余元。最终,法院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刘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注:非法获利金额提取仅适用于“获利,非法所得”的关键字匹配方式。

为自然人实施的更多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的犯罪主体包括单位和自然人。以样本中的1103份裁判文书为例,约2.1%的案件涉及单位犯罪,约97.9%的案件仅为自然人犯罪。

自然犯罪案件共涉及被告人2584人,其中近八成为男性,88后居多。他们的年龄集中在20-30岁,学历普遍不高。大多来自南方省区,其中籍贯为福建、广东。

团伙犯罪比例高。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中,团伙犯罪率约为44.4%。两人团伙数量最多,分别占案件的37.14%;其次是帮派,人数为3人,约占22.45%。

团伙作案的案件中,团伙数量最多的高达47起。被告人通过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支付宝账号、密码等信息。

培训类企业占三分之一。

单位犯罪案件涉及29个单位,大部分是法人,约占91.3%。涉案单位的主要经营范围涉及教育培训、网络技术、管理咨询、体育健身、装饰装修、商业、房地产等。其中教育培训单位最多,占34.48%。

如在“上海昂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李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5]被告人李某、朱某某共同投资设立上海昂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昂伦公司”),主要从事咨询培训等相关业务。

2014年4月至案发,李、朱在经营“昂伦公司”期间,为推广公司业务,共同决定通过网络渠道购买公民信息。此后,朱某通过QQ与他人联系,多次以现金支付或转账支付的方式购买公民信息,并存储在公司电脑中,其中一部分用于公司的培训和咨询服务。经鉴定,从李、朱某使用的电脑、邮箱等存储介质中提取公民个人信息130余万条。

最后,法院认定被告人上海昂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朱某某系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率高,量刑轻,犯罪成本低。

样本中,418名被告人被判处拘役,2156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其中,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较轻。样本文书中,被告人均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中,刑期在1年以下的案件比例高达64.34%,被告人的刑期大多在6个月至1年的区间。

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诈骗案件中,被告人被判处的刑罚相对较重,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案件仅占25.15%,在一般案件中约占41.23%

就各罪名而言,危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平均刑期最高,达到38个月,计算机犯罪和诈骗犯罪的平均刑期分别为31个月和30个月。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平均刑期最低,仅为9.3个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平均刑期仅为10个月,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平均刑期为11.5个月。

另外,从缓刑的适用来看,虽然计算机犯罪的平均刑期较高,但缓刑适用率近50% (46.04%)。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不仅平均刑期低,缓刑适用率也接近一半(42.49%)。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缓刑适用率也接近40% (39.25%),诈骗犯罪的缓刑适用率最低,仅为20%。

随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完善,该罪的缓刑适用率也较前两罪大幅降低,只有四分之一的案件适用缓刑,体现了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刑事政策。

应强化罚金刑的适用和惩罚功能。

通过数据分析发现,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共涉及1906名被告人,其中1767人被判处罚金。

此类刑事案件罚金分布多在1万元以下,占案件的60%以上。

就各罪名而言,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信用卡管理平均罚金较高,分别达到29314元和25833元;其次是诈骗犯罪,平均罚款21344元;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平均罚金为13185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平均罚金为10104元,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平均罚金(9955元)大致相当,体现了对此类犯罪的逐利性的否定。

[1]包括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2]包括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罪、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程序和工具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3](2014)浦兴子楚第1923号

[4](2014)绥北行初字第495号。

[5](2016)沪刑初字第493号0104。

编辑|悉尼卷排版编辑|齐小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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