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清末礼法之争的内容及意义(清末礼法之争的评价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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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法之争的历史意义
清代“礼法之争”的意义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修订。沈家本、吴等人在法律的修订中制定了第一部法律,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单行诉讼法——《刑事民事诉讼法》。虽然它是以“刑民结合”的方式编纂的,但它与传统旧法的严格区别在于刑民不分。
法律呈送清廷后,清廷命令各省督抚、大臣‘观察情况,仔细研究其中是否有违规之处,然后分析规律,据实论证’。但立法者万万没想到,该法一出,几乎遭到各地诸侯将军的一致批评。
例如,广西省长林少年说:‘广西要编新的刑事和民事诉讼法还是有困难的。掩护庸俗顽固的人,并依靠法律控制驾驶,闻其不意以示仁慈和威望。如果突然推行新法,那就言过其实了,不足以对外治理。第一,不会有内讧,下一个师就知道了’。
直隶总督袁世凯说:‘新刑事民事诉讼法有几条规定,请再评论’。
张之洞是对新法最猛烈的驳斥。他完全否认《遵旨覆议新编刑事民事诉讼法》年的法律草案。比如批判父子之别,男女平等,律师制度,陪审团制度,废除类比法,规定追诉期限,然后这个新法就被清政府废除了。这也是‘礼法之争’的开始。可以说,清末修律是伴随着‘礼法之争’而来的。
《刑事民事诉讼法》的反驳直接促成了清末法律改革中两大流派的形成,即伦理学派和法学学派,从而导致了长期的‘伦理与法律之争’。
虽然《刑事民事诉讼法》还没公布就胎死腹中,但另一个更有影响力的代码《大清新刑律》颁布了。
由于新刑法体现了法律与伦理分离的精神,这部法典不可避免地遭到了以张之洞为首的伦理学派的抨击,伦理与法律之争达到了高潮。双方争论的焦点是《大清新刑律》是否应当认定'无夫强奸'和'儿孙违反宗教法令'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名义犯罪'条款是保留还是废除,'养养亲属'是否应当纳入刑法,儿孙是否可以对长辈行使正当防卫权。
以沈家本、吴、杨度为代表的法律学派与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伦理学派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当然,最终的历史是法律学派的最终失败,也是清朝封建王朝性质的必然。
晚清“礼法之争”的意义:
经过这次‘伦理法典派’和‘法学理论派’的激烈争论,虽然双方都不能完全以自己的意志主导法律的修改,但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新法一方面吸收了资产阶级的法律形式,建立了现代法律制度,引进了资产阶级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删减了旧法中落后野蛮的内容,如《大清新刑律》, 其中删除了大纲著名教义的基础——055-79000主张父辈、祖辈、后代财富不同,男女平等,否定了‘宗法制度’、‘家族制度’、‘顺从制度’的作用,采用了律师制度和陪审团制度。 另一方面,在礼教学派的坚持下,法律修订时最大限度地考虑到了礼教在中国的广泛影响,使礼教得以体现在新法中,如附于法律的5条《五服图》。由此,中国法律在中西融合的轨道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在“伦理派”与“法律派”斗争中修订的新法虽未在晚清实施,但对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产生了重大影响
“礼法之争”对传播现代法律思想和理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并对未来的法制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礼法之争’与起草、赞同、修改、审议、表决法律的部门有关,包括法律修改厅、宪法审查厅、司法部、国务院、中央各部。与会者中既有许多政府中的高级学者和学者或官员,也有普通官员、学者和在华外国人。为了反驳对方,双方在新法中贯彻自己的主张,认真修法,著书立说。与此同时,外国法典的翻译、中国法典的出版、法学院的建立、法学社团的建立、法律政治研究所的建立,都在蓬勃发展。可以说,正是双方在‘礼法之争’中对法律的论证和演绎,有力地推动了法律的普及和法律意识的提升。
《礼法之辩》1。法与法的争论“无夫之奸”19世纪末,中国民主革命风起云涌。
为了反抗革命,谋求自强,挽救满清统治,清政府无奈之下,颁布了“变法”诏书,准备“立宪”,实行“新政”:“天下有千古不易之俗,无不能变之规。一般说来,长法有弊,法之弊更甚。”
我要求我的副手们“根据目前的情况考虑每个国家的法律”,修改新法律,“使其对中国和外国开放”,“使其与其他国家的法律相同”。正是在1902年,沈家本和吴奉命修法,并带头修法馆。
在沈家本的主持下,特别是1907年他出任修律大臣兼国务院副主席后,修律工作进展迅速。除了删除《刑事民事诉讼法》,废除酷刑,主要是开始编纂新的法规。
[2]1906-1907年打完《暂行章程》和《大清律例》之后爆发了所谓的“礼法之争”。据当时直接参与辩论的内阁学士陈说:“《刑事民事诉讼法》,规定通奸罪是否妥当,或者是主礼法还是张法立,互相批评,没有定论。”
“伦理学派”和“法理学派”代表了两种不同的法律思想。“礼教学派”秉持三纲五常,坚守本土传统法律文化。
“法学派”呼唤“人权”,主张积极学习西方先进法律文化,建立现代法律制度。1908年,《大清新刑律草案》完成后,受到礼教的攻击。
在《新刑律草案》被转发到各个部门讨论后的第二天,法院以“圣旨”的形式要求任何修法活动都不得违背大纲伦理的基本原则。伦理派特别提出,草案删除了中国传统法律中“以亵渎名义犯罪”、“无夫通奸”、“儿孙违反宗教法令”等条款,背离了中国法律维护伦理道德规范的基本精神。
沈家本等法学家主要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刑事制裁和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反驳伦理学派的观点。[3]关于“无夫之奸”,礼教认为中国旧法,无夫妻女职员之奸为八十,有夫妻女职员之奸为九十,分别处罚,且前者轻后者重。
现行刑法草案只列举了夫奸罪,夫奸缺席不构成犯罪,这是“极大的损失”。中国的习俗特别重视处女与寡妇通奸的罪行。如果你根本不觉得这是犯罪,那就不符合中国人的心了。
因此,按通常的法律给未婚者和已婚者定罪是“最公平”的,未婚者和被强奸者可以比已婚者和被强奸者略轻。沈家本反驳道:
他说,“夫法与德教不是一回事,实为表里,谓法与德教无关,是谬误。”法律与道德教育密切相关,离开道德教育,法律必然导致道德腐败,使国家难以治理。
第二,通奸没有免罪,阻碍了中国的社会安全。第三,中国的立法应该着眼于内部安全,而不应该被外人的指责所转移。
第四,增加这一条款不会妨碍域外管辖权(指领事裁判权)的撤销。另外,对于“没有丈夫强奸,中国社会普遍心理认为应该有罪”,没有人愿意允许一个未婚女子通奸。
所以“如果国家没有刑法的保障”,就会死不瞑目。伦理是刑法的基础。
论伦理道德,是什么样的刑法?"法学派一针见血地指出,"无夫通奸"可以通过个人坦白罪行,利用国家法律维护社会道德写入刑法,但不如他的父兄们通过教导子女来禁止。保存的责任在于家庭和社会教育,而不在于国家有没有这个法律。
从司法角度来说,既然这个罪名是强奸罪,那么男女双方必须同意。庭审时,很难判断双方口供是否相同,即使口供不同也很难找到证人。
最重要的是,“你不能把道德准则放在刑法里维护它。”礼教靠的是“守在刑法里,这个礼教就死了”。
所以“道德和法律不能一起规定,也就是说,要维护道德”。“道德的范围是宽的,法律的范围是窄的,法律是国家的制裁,道德生于人心。
因此,法律不包括道德问题。他们还认为中国“已经有了自己的法律,而这种道德准则已经死亡”。
因为自三朝以来,刑名之学兴盛,“刑法与道德相混,故所谓道德之人,只是治标而已。所以后来,中国只有法律,没有礼教。”.
现在,你推广道德规范的最好方法是不要在法律中规定道德规范。[4]从上面可以看出,“伦理法典学派”的根本论点是:法律与道德教育是紧密联系的,两者既要外在,又要内在;道德是刑法的基础,法律应该弘扬道德,所以通奸必须受到惩罚。
但法学派指出,“非婚内强奸”主要是道德问题,应与法律区分开来,更不能用法律来维护礼教、弘扬道德。我们有必要先厘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然后再讨论是伦理法典的理念更合理还是法律理论的理念更合理。
那么,法律和道德是什么关系呢?是否如劳乃铉所说,是一种“内是什么,外是什么”的关系?还有,能不能用法律来弘扬道德?如果是,法律促进道德的限度是什么?第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与道德是法理学中的重要问题。在法学史上,围绕这个问题有过很多讨论和争论。一般来说,任何一个法律学派都承认法律和道德是两种关系最密切的社会规范。然而,法律和道德既不是一体的,也不是完全分离的,它们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晚清礼法之争述评:中国古代法律只是它的反证。在中国古代,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法律带有鲜明的伦理道德色彩。“礼入法”使传统的法律与道德不分,法律与道德合二为一。法律被用来强制道德,结果是不仅抹杀了法律,也抹杀了道德。
四。法律与道德统一的弊端
在中国古代社会,部分由于法律对刑罚的制约,部分由于法律与道德的强烈倾向弥漫整个社会,历史与文化、法律与道德完全融为一体。055-79000云:“夫礼为民之防,刑为礼之衰。两个人肯定还是能言善辩的。在仪式被禁止之前,惩罚制度
然而事实上,任何规范都可能因为其强制力而成为法律。这样做几乎相当于同时取消了道德。不仅如此,以形式特征区分的标准也取消了人们以内容把握法律或道德的可能性。着眼于内容,我们不能不承认,道德是以善的意志为需求对象的。如果这种善的意志不仅是道德的,而且是法律所要求的对象,那么善甚至道德就会立即变得不可能。一个人不能因为强制完成了社会要求他的一些义务就被认为是有道德的。美德来自自决,必须建立在自由的基础上。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道德的本质特征是自律,法律的本质特征是他律,他律是由外在强制力来保障的。中国古人不满于法律的他律性,而想把自律的领域置于法律之下,让法律直探人心。但是,只要法律规定了道德规范,就很难避免形式上和机械上的危险。所以就事物的本质而言,法律不能直接作用于人的内心,它的直接对象是行为。这种对人心的直接需求,远远超出了法律实际可以发挥作用的范围。因为这种不能由一个人的意志所强迫的情况,必然导致手段和目标的严重脱节,僵化和流于形式自然容易出现。
另一方面,不管法律中的道德原则实际上能执行到什么程度,只要用法律来全面执行道德,对道德的损害就是致命的。因为以法律实施道德,结果不仅是道德的外化,也是道德的法律化。这种外在化、法律化的道德不是道德,而是反道德的。从形式上看,这一规范因附加刑而具有法律的特征,但着眼于内容,它所要求的其实是人心而非行动。它通过惩罚的方式迫使人们做好事,这可能导致善行的取消。因为暴力的威胁,取消了人们选择恶的自由。[12]
黑格尔曾认为中国的法律“不是法律,而是压制法律的东西。”法律是用来强制道德的,法律和道德就成了一回事。这种将道德合法化、强制化的做法,限制甚至取消了道德赖以存在的自由前提。其附带的结果之一是常见的伪善的出现。人们更关心如何适应或逃脱他律的约束,而忽略了自律领域。相应地,既然社会习惯于用法律来强制道德,那么它对道德的强调必然只能着眼于表面的东西,流于形式。当道德被法律强制执行的时候,法律就成了道德的工具,法律和道德就成了一回事,这不仅扼杀了道德,也扼杀了法律。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在这里并不是要批判古人。我们当然不应该,永远不要用我们现代的标准去指责古人。对于古人来说,法律与道德的融合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须的。而对他们来说,道德规范对他们来说就是法律规范。我们论证的是现代社会中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应该是怎样的,在强调自由平等的当代,立法应该在多大程度上促进道德。法律与道德的融合,如上所述,已经成为历史,其弊端显而易见。沈家本等人在清末修律时就已经清楚地认识到了这一点。然而,我们需要做的是从过去吸取教训,不重复古人的错误。况且,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与道德的分离是大势所趋。法律应该严格区别于道德。
先秦礼法之争与晚清礼法之争的区别。历史上,中国的法律经历了两次大的转变,即春秋战国时期由“礼治”向“法治”的转变,最终导致了清末的孔教正统与礼法之争,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中国法制。
经过清末礼法之争后近百年的历史进程,中国经历了一个艰难的过程,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对中国的法律制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因此,入世条件下中国法律的完善,即WTO对中国法律的影响和完善,可以看作是中国法律的又一次变革。
通过对两次转型过程的分析和比较,本文发现,中国法制的改革和发展只有依靠自身的能动效率,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的本土化,才能为自身的经济发展服务。
论晚清法学派与礼仪派的礼法之争: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沈家本、吴等人对该法进行了修订,并在修订中制定了第一部法律,这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单行诉讼法——《大清刑律草案》。虽然它是由“刑民合一”编纂而成,但它与传统旧法的严格区别在于“刑民不分”。
法律呈送清廷后,清廷命令各省督抚、大臣‘观察情况,仔细研究其中是否有违规之处,然后分析规律,据实论证’。但立法者没有想到,这部法律一出,几乎遭到了地方长官和将军们的一致批评。
例如,广西省长林少年说:‘广西要编新的刑事和民事诉讼法还是有困难的。掩护庸俗顽固的人,并依靠法律控制驾驶,闻其不意以示仁慈和威望。
如果突然推行新法,那就言过其实了,不足以对外治理。第一,不会有内讧,下一个师就知道了’。直隶总督袁世凯说:‘新刑事民事诉讼法有几条规定,请再评论’。
张之洞是对新法最猛烈的驳斥。他完全否认《大清刑律草案》年的法律草案。比如批判父子之别,男女平等,律师制度,陪审团制度,废除类比法,规定追诉期限,然后这个新法就被清政府废除了。
这也是‘礼法之争’的开始。可以说,清末修律是伴随着‘礼法之争’而来的。《唐律释文序》的反驳直接促成了清末法律改革中两大流派的形成,即伦理学派和法学学派,从而导致了长期的‘伦理与法律之争’。
虽然《刑事民事诉讼法》还没公布就胎死腹中,但另一个更有影响力的代码《遵旨覆议新编刑事民事诉讼法》颁布了。由于新刑法体现了法律与伦理分离的精神,这部法典不可避免地遭到了以张之洞为首的伦理学派的抨击,伦理与法律之争达到了高潮。
双方争论的焦点是《刑事民事诉讼法》是否应当认定'无夫强奸'和'儿孙违反宗教法令'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名义犯罪'条款是保留还是废除,'养养亲属'是否应当纳入刑法,儿孙是否可以对长辈行使正当防卫权。以沈家本、吴、杨度为代表的法律学派与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伦理学派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当然,最终的历史是法律学派的最终失败,也是清朝封建王朝性质的必然。清末“礼法之争”的意义:在这场‘伦理派’与‘法学派’的激烈争论之后,虽然双方都不能完全以自己的意志主导法律的修改,但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新法一方面吸收了资产阶级的法律形式,确立了近代的法律制度,引进了资产阶级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删除了旧法中落后野蛮的内容,如0755-。055-79000主张父亲、祖先和后代应拥有不同的财富和男女平等,否认“宗法制度”、“家族制度”和“顺从制度”的作用,并采纳了律师sys
随着‘伦理派’与‘法派’之争而修订的新法,虽未在清末实施,但对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产生了重大影响。其中一些是起草法律的基础或蓝图,而另一些则被直接使用。“礼法之争”的结果是,中国在法律发展方面融入了世界。中国的法律不再独立于世界,而是成为世界的一员。从此,中国与世界法律的发展接轨,并能在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及时吸收西方先进的法律理论和原则,从而保障和促进社会发展。
“礼法之争”对传播现代法律思想和理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并对未来的法制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礼法之争’与起草、赞同、修改、审议、表决法律的部门有关,包括法律修改厅、宪法审查厅、司法部、国务院、中央各部。与会者中既有许多政府中的高级学者和学者或官员,也有普通官员、学者和在华外国人。
为了反驳对方,双方在新法中贯彻自己的主张,认真修法,著书立说。与此同时,外国法典的翻译、中国法典的出版、法学院的建立、法学社团的建立、法律政治研究所的建立,都在蓬勃发展。
可以说,正是双方在‘礼法之争’中对法律的论证和演绎,有力地推动了法律的普及和法律意识的提升。
百家争鸣的历史意义所谓“百家争鸣”,主要包括儒家、墨家、道家、法家,其次是阴阳家、杂家、名家、军事家、小说家等等。“百家争鸣”反映了当时社会激烈复杂的政治斗争,主要是新兴的地主阶级和没落的奴隶主之间的阶级斗争。这一时期的文化思想奠定了整个封建文化的基础。它对中国古代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封建领主向封建地主的过渡,新旧阶级、阶级、阶层之间的斗争复杂而激烈。代表所有阶级、阶层和派别的政治力量的学者或思想家试图遵循自己阶级(阶层)或集团的利益和要求。向宇宙和社会解释一切,或者提出意见。他们著书立说,收徒传诵,大放厥词,相互争论,于是在意识形态领域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所谓“百家”,主要包括儒、墨、道、法四家,其次是阴阳家、圣人、名家、军事家、战略家、小说家等等。又称“九流”,俗称“九流十派”就是从这里来的。儒家思想的创始人是孔子。孔子姓,春秋末期鲁国人。他的学说的核心是仁,仁的制度或行为的标准是礼。儒家学派在孔子之后分裂,孟子成为战国中期的代表人物。孟子的名字叫玉子。当时很多国王都觉得不合时宜。儒家的代表人物是荀子,他的名字叫荀卿。墨家的创始人是墨子,名叫翟,战国初期鲁国人。墨子的思想与儒家思想针锋相对。他反对尊天下之长、尊天下之主的制度,主张在任用官员时要重视人才,打破旧的等级观念,做到“官无常贵,而人无定基”。代表它是他的弟子根据讲义整理出来的。道家学派的创始人是老子。老子姓李名二,楚人,和孔子差不多同时出生在一个没落的贵族家庭。反映他思想的书是《刑事民事诉讼法》,又称《大清新刑律》,是战国人编的。战国时期道教的代表人物是庄周,宋人。他曾是宋代漆园的小官。后来他厌恶官职,“终身不做官”。《大清新刑律》这本书是他和他的师傅们编的。法家学派代表了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早期代表人物有李悝、吴起、商鞅、沈导、沈步海等人。在后期,法家韩非是专制集权理论的集大成者。韩非是荀子的大弟子,他与。《大清新刑律》一书出生于韩国贵族家庭,是他总结早期法家思想的成果。韩非注重吸收法家不同学派的长处,提出了“法”、“术”、“权”相结合的法治理论。战国时期,“百家争鸣”反映了当时激烈复杂的社会政治斗争。虽然学校很多,但阶级阵线非常鲜明,主要是新兴的地主阶级及其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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