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小伙伴都关心发票章和发票税号不一致可以报销吗(发票章的号码与税号不一致这是什么情况?)相关问题,本文通过数据整理出发票章和发票税号不一致可以报销吗(发票章的号码与税号不一致这是什么情况?),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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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票号码对不上怎么办2,通用机打发票收款人识别号和盖的发票专用章税号不一致怎么办3,开票信息税号与发票章上的号不一致可以吗4,发票税号与章号不一致5,发票章和开票识别号不一致能认证吗6,发票名称与章不一致的问题7,发票章税号与开票人税号不一致可以吗8,开普通发票时发票号与机打号不一致怎么办9,为什么发票上税务登记号与发票专用章里面的识别号不一样

1,发票号码对不上怎么办

在开票系统里面作废已打印的号码,纸质的直接扣作废章就行了。

2,通用机打发票收款人识别号和盖的发票专用章税号不一致怎么办

只能说明这是一张非正规的发票。 如果发现了,一定要找出票方重新开具正规发票哦。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识别号肯定与发票专用章上的税号是一致的,如不一致有可能是错票或代开的发票或借开的发票,是不能正常报销入账的。

3,开票信息税号与发票章上的号不一致可以吗

可以的。税务总局有解释,三证合一后,原来发票专用章可以继续使用。三证合一后发票章上可以是原来的老税号,不用换,其他情况要重新刻章。

4,发票税号与章号不一致

法律分析:三证合一纳税人,加盖旧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有效。销售方识别号与发票专用章上税号不一致,建议联系开票方确认具体,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规定,对于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发生变更,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原发票专用章、CA证书、财税库银协议继续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涉及代码变更事宜,由税务机关商有关部门统一办理。因此,三证合一纳税人,加盖旧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有效。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四条 对于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发生变更,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原发票专用章、CA证书、财税库银协议继续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涉及代码变更事宜,由税务机关商有关部门统一办理。五、对于纳税人的清税申请,省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税款征收方式、纳税信用等指标,进行风险分析,对纳税人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制定具体办法,扩大即时办结范围,缩短办理时限,简化办理手续。

5,发票章和开票识别号不一致能认证吗

发票章和开票识别号不一致,同样可以认证,但开票识别号必须是正确的才可以,发票章上的错误是可以认证的;不过最好是去更换发票章,避免出现税务风险。退票。

6,发票名称与章不一致的问题

可以报销。因为营业部是分公司下级,递属于分公司。所以发票章用上一级分公司的,同样具法律效力的。不能这样营业部一般不是法人单位,不可能有公章财务章,只有内部的章,而XX北京分公司他才是法人单位,才有对外的公章,因此这发票没有问题的。

7,发票章税号与开票人税号不一致可以吗

不可以 开票方发票专用章的印章内容要与开票人公司全称,税号一致。要看一下是否因三证合一引起的,如果是三证合一引起的税号不一致发票是有效的,否则就是无效的。因为三证合一税号增加位数,发票章税号与开票人税号不一致可以,其他原因造成的不可以。

8,开普通发票时发票号与机打号不一致怎么办

发票号码和机打号码不一致,发票无效,需要将发票作废之后重新开具。常见的发票作废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1、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2、开具发票时发生错误、误填等情况需要重开发票的,可以在原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同时,如果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该按填写有误办理。3、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需要注意的是,开具专用发票填写有误的,应当另行开具,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个字。扩展资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经常存在开票有误、发生销货退回以及开具发票退回等情况,需要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就针对几种情况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的政策问题进行整理归纳。收回原发票直接按作废处理,重新开具发票。这种方式对开票方来说,操作简单,方便快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但是,税务机关对专用发票的作废条件规定相对严格,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都是一致的,应该是你放错发票了,请检查你的发票,该作废就作废吧开普通发票时发票号与机打号不一致,先把发票号与机打号不一致的发票保存好。再找出发票号与机打号一致的发票,重新打印出来就可以了。待开发票开到原来发票号与机打号不一致的发票时,再在机器里把原来发票号与机打号不一致的发票做作废或退票处理。朋友 你一定是放错发票了你是不是放错发票了,发票号肯定是对上的如果放错了,当月的就单月作废,人后重新开

9,为什么发票上税务登记号与发票专用章里面的识别号不一样

一个是工商注册好,一个是税务识别号(三)专用发票开具方法 1、有关栏项填写要求 (1)购货单位和销货单位的“名称”、“地址”、“纳税人登记号”栏,应填写全称,不得简写; (2)“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填写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名称和型号。如果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品种较多,纳税人可按照不同税率的货物进行汇总开具专用发票; (3)“单价”栏,填写单位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含增值税价格。如果纳税人将价格和增值税额合并定价的,应先计算出不含税单价,然后按不含税单价填写本栏。单价的尾数,“元”以下一般保留到“分”,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适当增加保留的位数。如果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此栏可以不填写; (4)“金额”栏,填写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包含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销售额=不含税单价×数量; (5)“税率”栏,填写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17%或13%;一般纳税人销售按照规定可以实行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货物,本栏填写征收率6%; (6)“价税合计”栏,填写各项货物和应税劳务销售额(金额)与税额汇总数的大小写金额。在小写数前用“ ”符号封顶,在未填用的大写金额单位前划上“ ” 符号封顶; (7)购销双方的“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及电话号码,必须如实填写,否则不得作为税款的抵扣凭证。 例:合肥光华有限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1997年7月8日销售给蚌埠大众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10个车床配件,单价(含税)为400元,贷款共4000元,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开具专用发票。 含税单价 400 车床配件不含税单价=————=———— =341.88(元) 1+税率 1+17% 销售额=341.88×10=3418.80(元) 增值税税额=3418.80×17%=581.20(元) 根据上述情况,开具专用发票如下(见附件24): 2、汇总开具 为了减少开具专用发票的工作量,降低专用发票的使用成本,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销售货物品种较多的,可以汇总开具专用发票。如果所售货物适用的税率不一致,应按不同税率分别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可以不填写“计量单位”、“数量”和“单价”栏。 汇总开具专用发票,必须同时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销货清单填写的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销售额、销货清单的汇总销售额应与专用发票“金额”栏的数字一致。购货方应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 例:安徽利民金属有限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1997年9月20日销售给淮北金属材料公司(一般纳税人)普型钢板2吨,角钢7.5号8吨,角钢9号5吨,角钢14号10吨。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开具专用发票。 各项钢材的单价、销售额、税额计算结果如下: 货物名称 数量(吨) 不含税单价(元) 销售额(元) 税额(元) 普型钢板 2 2900 5800 986 角钢7.5号 8 2100 16800 2856 角钢9号 5 2200 11000 1870 角钢14号 10 2300 23000 3910 合计 56600 9622 根据上述情况,开具专用发票如下(见附件25): 3、价外费用 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取价外费用,如果价格与价外费用需要分别填写,可以在专用发票的“单价”栏填写价、费合计数,另附价外费用项目表交与购货方。价外费用项目表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收取价外费用的商品或劳务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价外费用的项目名称、单位收费标准及价外费用金额(单位费用标准乘以数量),并加盖销售方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购货方应索取价外费项目表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后。 4、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 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帐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的凭证;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证明单》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国税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为证明联,交由购买方送销售方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第三联由购货方单位留存。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证明单》应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并按照有关发票保管的规定进行保管。 (四)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限 专用发票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开具,不得提前或滞后: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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