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农村宅基地新政(汕头市宅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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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的宅基地不能私下转让。
转让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土地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明文规定了宅基地是县政府批准,没有其他方式可以依法取得宅基地。
(二)宅基地不得随意转让,如转让应符合下列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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