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什么是特殊动产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特殊动产未登记已交付算不算善意取得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1. 动产抵押权设立以什么为标准合同交付还是登记呢,不动产抵押呢
  2. 特殊动产未登记已交付算不算善意取得
  3.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备案动产物权的
  4. 受领交付在法律上怎么解释

动产抵押权设立以什么为标准合同交付还是登记呢,不动产抵押呢

动产抵押权以交付为标准。特殊动产以登记为标准,如车辆。

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标准。

特殊动产未登记已交付算不算善意取得

特殊动产已交付即产生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

但是未登记不对抗第三人。

登记是对抗要件不是生效要件。

如果第三人满足善意取得的要件(第三人善意、未登记、处分人无处分权、以市场正常价格取得)则成立善意取得。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备案动产物权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对汽车、飞机丶轮船等特殊动产,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受领交付在法律上怎么解释

受领交付,是合同法领域的法律术语,意思是接收合同标的的一方在债务人交付合同标的时予以查验并接收合同标的。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近日彭水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动产的多重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张某有一辆汽车欲转让,与李某签订了买卖合同,李某当即支付了80%的价款,约好七天后交车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两天后,张某的朋友王某见该车,愿以更高的价格购买,张某遂与王某又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当即将该汽车交付给了王某,王某也当即全部支付了价款。

后李某得知,要求张某履行他们两个之间的买卖合同,诉至法院。本案是典型的特殊动产的多重买卖,张某将其车出卖给李某,买卖合同虽然已生效,但未实际交付车辆,所有权未发生转移,该车的所有权仍归张某;后张某将该车出卖给王某,该行为属于有权处分,且也实际将该车交付给了王某。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规定:“出卖人就同意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什么是特殊动产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