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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警察学院2019年夏季高考招生简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夏季高考顺利招生,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055-7000 以及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贯彻《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教函〔2013〕9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经省公安厅批准,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程序公开、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述

第三条学校名称:广东警察学院

第四条学校的国家标准代码为11110。

粤东西北公安专业人才专项培养招生计划应单独设置招生院校国家标准代码。

第五条学校地址:

学校本部(嘉禾校区):广州市白云区东平文圣庄路118号;邮政编码:510440

滨江校区: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500号;邮政编码:510232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立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学校主办单位:广东省公安厅

第十条毕业(结业)认证:根据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取得合格成绩,取得规定学分,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结业)认证条件。发证学校名称:广东警察学院,证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和学位证书。如有学者退出,将根据具体情况颁发学历证书或现实学习证书。

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06号)和国家、广东省《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录公务员实施方案》的规定,对新批准的公安专业毕业生,通过招警考试择优录用为公务员(人民警察)。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任玥社发〔2017〕144号)及相关规定:特长生在广东警察学院完成学业并取得相关专业毕业证、学位证后,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招警考试。毕业生通过体能测试、面试、体检、考察后,以专项培训举办地地级市公安机关为单位,以笔试成绩为准。

第三章组织和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成立由省公安厅政治部、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和学校师生、校友代表组成的公安院校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高考的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招生名额。

第十四条学校的录取批次为本科提前批和本科批次。

(1)本科批次提前批:公安、侦查、经济犯罪侦查、禁毒、刑事科学技术、交通管理工程、警务指挥与战术、网络安全与执法等本科公安专业。

(2)本科批次:法学、行政管理、社会工作等专业。

(3)广东省外专业录取批次按原籍省公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学校的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和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学校为英雄警察的子女预留了不超过招生计划1%的提前批名额。

第十六条提前批本科各专业分为普通招生计划和专项培养招生计划。普通招生计划招生对象为广东省内学生,专项培养招生计划招生对象为粤东西北各市(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惠州、肇庆)学生。

各专业具体招生计划数在本科批次提前设置,各专业女生招生计划数按本专业招生计划数15%的比例设置。具体招生计划详见各省招生专业目录。

通过公安专项计划入学的考生,需要与学校、市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专项培训协议,进行专项培训,接受培训,将考生档案迁入学校。特长生培养在我校完成学业,取得相关专业毕业证和学位证后,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招录考试。毕业生通过体能测试、面试、体检、考察后,以特长生培养地地级市公安机关为单位,按照笔试成绩高低顺序,自愿选择就业单位。

第五章入学规则

第十七条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校责、招监”招生制度,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级招生办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全面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内,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文科、理科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根据学生情况,确定招生比例。招生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学生情况在此比例内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和学生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体检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档案要求的,根据考生自愿,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在广东省,报考普通本科层次的普通专业,文科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层次的物理、化学、生物考试,理科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层次的思想政治、历史、地理考试。所有的考试必须取得等级分数,并且至少有两个苏

第二十三条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未全部被录取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调剂到计划有空缺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进行调剂。不服从调剂的考生,或服从调剂但不符合计划内有空缺专业相关要求的考生,将被辞退。

第二十四条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申请。

第二十五条关于加分或照顾录取的政策,在各省执行,由省招生办公室公布加分和分数。分数分适用于投档和专业定级。符合国家和省级招生办公布的优秀录取条件的考生,同等条件下由学校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的要求按各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入学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我校录取的本科考生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堂〔2010〕2号)有关规定执行。对残疾考生,生活能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高考成绩符合录取标准的,正常录取。

第二十七条提前报考本科的考生,必须参加省公安厅组织的体检、体能测试、面试和政审。具体要求:

(一)政治条件的要求

考生政治条件应符合公安工作要求,必须通过公安机关政审。

(二)身体条件要求

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同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身高:男性170cm及以上,女性160cm及以上。

体重:男性身体质量指数(单位:kg/m2)在17.3-27.3之间,女性身体质量指数在17.1-25.7之间。

视力:单侧裸眼视力4.8以上。

色觉:无色盲,色弱。

在审核考生承诺的患病经历及相关信息和省招生办提供的高考体检表相关内容的基础上,组织对身高、体重、面容、外貌、血压、视力、色觉、听觉、嗅觉等重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范操作,并做出全面的体检结论。

(三)身体条件要求

报考我校的考生必须参加体能测试。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50米跑。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2秒,女性10.4秒;

立定跳远。可测次数:3次,合格标准:男性 2.05m,女性1.5m;

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4分35秒,女性4分36秒;

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次/分钟,女性25次/分钟。

上述四项中有三项或三项以上符合标准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

体能测试、面试、体检地点:广东警察学院嘉禾校区(广州市白云区东平文圣庄路118号);时间:一般会安排在7月初(具体可参考http://zsb.gdppla.edu.cn、高校招生网的通知)。

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对公安院校招生的体能测评、体检项目和标准作出调整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其进行复试

在粤东西北地区专门培养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免收学费、住宿费和培训服装费。

第八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1)学校有一、二、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品学兼优、学习成绩突出者,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二)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勤工俭学。

(4)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院视情况给予一定的临时生活补助。

第九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和申诉

第三十一条省公安厅政治部、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室)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监督、督导,受理相关投诉。

省公安厅政治部:

联系人:阮家驹

监督电话:020-8392216

广东警察学院:

联系人:何培中

监督电话:020-36194876,020-34068666

川:020-36194875

第三十二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电话:020-34068339

川:020-34067794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通过,适用于2019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广东警察学院授权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与国家和省(区)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区)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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