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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到付款手机(男子花699元网购手机)

案例分析

遇到网购难以保留证据,无法联系商家时应该怎么做?

案例回顾

2020年3月25日,佛山市消委会接到市民黄先生的消费投诉。据消委会了解,黄先生收到到短信为:“【op智能手机】水滴全面屏,5G首发+256G存储+8G运行+6.5寸超大屏幕”,点击链接进入网页后,在某网页弹出的广告页面上,看到内容为“699元即可购买FIND X手机”,当点击打开该广告页面并输入手机号码和收件地址之后就打不开(也找不到)该网页了。

几天后便收到快递员的送件,并货到付款了699元。付款收件后,打开包裹发现里面是一个低端劣质的手机,存在手机包装上看不到生产厂家的信息、手机与包装上的手机型号不对应等一系列问题,市民黄先生觉得上当受骗,但通过各种渠道也无法联系到包裹上登记的寄件人,打电话要么忙音,要么无人接听,也无法找回当时的交易网页网站。

点击图片回顾消费指引

处理过程及结果

因点击商品的购买链接已无法进入,快递单上的电话也处于无人接听状态,消费者对此一筹莫展。

市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经了解,黄先生是通过货到付款购物,快递公司是有义务协助消费者办理退款,因此市消委会指引消费者在快递公司的微信公众号进行投诉,快递公司受理后,联系消费者协助解决退款事宜,并推荐经营者的微信。但是消费者联系经营者办理退款却迟迟没有答复。考虑到经营者是与当地的营业部签订委托收款协议,因此市消委会工作人员直接与经营者当地的营业部进行反复沟通,终于该营业部答应帮忙联系商家,协助消费者退款。同日,消费者称已收到相关退款。

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本案消费者购买的手机与销售界面上的商品描述以及手机外包装上的型号均不相符,经营者销售的手机“货不对板”,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故本案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货,并退还相应的款项。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消费者对消费证据的保留难度也越来越大,经营者利用网络传输的特点,通过变更销售网页的域名或者未经授权的人士禁止访问,以及对销售界面的宣传内容进行调整删除等这些手段增加了消费者证据采集的难度。 共2页: 上一页12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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