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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周!

深圳房地产转移登记将有新动作,

不奇怪!

我不期待!

今天,贴心(守口如瓶)的本站小编为大家准备了过户登记的知识点。提前做好功课~问: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转移登记?

答:因下列情形导致房地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1.购买、出售、交换或捐赠房地产;

2.投资(入股)房地产;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房地产权利转移的;

4.房地产分割或者合并导致权利转移的;

5.继承或遗赠导致权利转移;

6.共有人数量增减及共有房地产份额变动;

7.房地产权利因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而转移的;

8.房地产抵押权的转移是由主债权的转移引起的;

9.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引起的地役权转让;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房地产权利转让的其他情形。

问:什么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答:已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或者遗赠、作价出资(入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或者分立、共有人增减、共有份额变更、分立、合并,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发生所有权转移的。

深圳将不动产转移登记分为二级转移登记和三级转移登记。一般开发建设单位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办理不动产首次转移的登记称为二级转移登记;之后再次转移不动产的登记称为三级转移登记。

问: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地役权转让登记?

答:已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而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共同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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