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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比

16.1原文

比,吉。原筮。元,永贞,无咎。不宁方来①后夫,凶。

(1)有孚比之,无咎。有孚,盈缶,终来②有它,吉。

(2)比之自内,贞吉。

(3)比之匪人。

(4)外比之,贞吉。

(5)显比。王用三,驱失,前禽邑人不诫,吉。

(6)比之无首,凶。

16.2注释

16.2.1文字注解

比:比较、对比、比照,借指评标。原:最初的、开始的。筮:古代用蓍草占卜,选择。元:人头,居首的、主要的,开始的。永:时间久远、长久。贞:符合规定的标准。不:否定词。宁:安宁。方:将要。来:①与“往”相对,将来、以后,表示动作趋向。②从过去到现在。后:表示走在后面。夫:用在句末表示语气。有:持有、拥有、具有。孚:使人信服,令人所信服,信用。之:代替事物,代替评比的内容。盈:充满。缶:盛酒浆的瓦器,是一个很朴实的酒具。终:终了、结束,截止。它:别的、另外的。自:自己。内:里头、里面。匪:强盗,行为不正的人。外:外部、外面。显:明显,公开。王:项目经理。用:使用,选用。三:数目字。驱:赶走,排除。失:失掉、失去,未把握住、未到达目的。前:前进,前面、秩序和时间在先。禽:捕捉擒获。诫:告诫,警告、劝告,反对。无:同“没有、不”。首:头,首领、第一。

16.2.2词组注解

原筮:最初的、开始的、第一层级的选择。

永贞:长久地符合规定的标准或持续地保持合格状态。

无咎:没有过错。

不宁:不安宁。

方来:将来、未来。

后夫:后面的事情。

有孚:诚实守约。

有它:还有其它的、还有别的。

匪人:行为不正的人或者不是人。

邑人:同邑的人或同乡人,即同乡、老乡。项目所在的人。

16.3 译文

选择承包商的评标是有利于选择理想承包商的好方法,适用于第一层级的承包商选择,评标工作非常重要,要保证长久地符合规定的标准,不能出现任何过错。使人感到不安宁的评标结果到了未来的合同履行过程会出现不好的后果。

(1)对投标人的信用进行评比,这是非常必要的、不能出现过错的。投标人的信用等级是否满足要求。截止到现在的过去一段时间内,投标人是否存在失信行为记录。如果投标人在过去一段时间内存在失信历史记录,就可以做出投标人没有信用的认定。

(2)对投标人的资格、业绩、能力、财务状况等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投标人满足招标人规定的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才能成为合格投标人。

(3)审查投标人是否存在借用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威逼胁迫、恶意竞争等不法行为,对于存在不法行为的投标人,必须禁止投标或做无效投标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4)对投标人针对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比,评比的内容可能包括工作范围、质量、安全、工期及进度计划、报价、项目管理计划、投入的人员和工具、对合同的异议等方面,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就是合格的投标文件。

(5)公开评比。项目经理选用的公开评比时间为三天。排除那些失去中标机会的投标人,次序排在前面的被推荐的投标人进行公开评比,其他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没有对评标结果提出反对意见或异议,就被选定为中标人。

(6)经过评标后没有选出中标人,此次招标失败了。

16.4解析

16.4.1释题

《说文解字》:“比,密也。”比,亲密。《尔雅》:“比,俌也。”比,本义是亲近、和睦,引申为辅助,再引申为比较、对比。

“比”就是通过对各个投标人的评比,选择最符合招标人要求的投标人作为与发包人并肩匹合共同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的承包人,从而将来自承包人的风险降至最低。“比”寓意评标技术,它是用于“姤”对各个投标人进行评比从而确定中标人的技术。

16.4.2评标的概述

(1)比,吉。

“比”是指选择中标人的评比,即评标。

“吉”是指实现目标。

“比,吉。”明确了评标的目的。选择承包商的评标是有利于选择理想承包商以实现项目目标的好方法,

(2)原筮。

“原筮”是指最初的、开始的选择,即第一层级的承包商选择。

“原筮。”明确了评标的适用范围。适用于第一层级的承包商选择。

(3)元,永贞,无咎。

“元”是指居首的、主要的,意思是说评标工作非常重要。“永贞”犹言长久地符合规定的标准。

“无咎”就是评比工作不能出现过错。

“元,永贞,无咎”明确了评标的基本要求。评标工作非常重要,要保证长久地符合规定的标准,不能出现任何过错。

(4)不宁方来后夫,凶。

“不宁”就是使人感到不安宁的评标结果。

“不宁方来后夫,凶”强调了存在问题的评标结果的不良后果。使人感到不安宁的评标结果到了未来的合同履行过程会出现不好的后果。

16.4.3评标的内容

(1)有孚比之,无咎。 有孚盈缶。终来有它,吉。

“有孚比之”犹言对投标人的信用进行评比。“无咎”就是不能出现过错。“有孚比之,无咎”犹言对投标人是否诚实守信进行核实评比,这是非常必要的、不能出现过错的评标内容。信用是合同双方履行承诺的保证,没有信用就无法保证合同的实际和全面履行,所以必须对投标人是否具有信用进行评比,没有信用的投标人不能授予合同,对投标人信用的评比应该严肃认真、客观真实,不能出现任何差错。

对投标人信用的核实内容,如投标人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是否被责令停业、是否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是否被接管或冻结财产、在最近三年内是否有骗取中标或合同诈骗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等。

“盈缶”犹言充满容器的程度,是否充满了容器?“有孚盈缶”犹言对投标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比,信用等级不足的投标人不能授予合同。例如现代的省级的和市级的“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等级是不同的,连续十年的和刚刚获得“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称号的等级也是不同的。诚信应该是朴实无华、实实在在的,不能有一点虚假的成分。诚信不需要装饰、伪饰,也不需要花言巧语、信誓旦旦。

“终来”犹言截止到现在的一段时间内。“有它”就是还有其它的意思。“终来有它”犹言截止到现在的过去一段时间内,投标人是否存在失信行为。“过去一段时间”如三年内或五年内。信用不是一朝一夕所拥有的和被人们所认可的,信用需要多年的长期培育、坚守才能养成并为人们所认可,所以,考察投标人的诚信历史记录有助于判断投标人是否诚实守信。如果投标人在过去一段时间内存在失信的历史记录,就可以做出投标人没有信用的判断;如果投标人没有失信的历史记录,那么是否就可以做出投标人诚实信用的判断呢?不能证明投标人诚实信用。“吉”的意思是指如果投标人在过去一段时间内存在失信的历史记录,就可以做出投标人没有信用的判断。详见“中孚”。

“终来有它,吉”犹言如果投标人在过去一段时间内存在失信的历史记录,就可以做出投标人没有信用的判断。

“有孚比之,无咎。有孚盈缶。终来有它,吉”明确了对投标人的信用进行评比的要求。包括信用评比不能出现过错、核实信用等级、查证失信记录。

(2)比之自内,贞,吉。

“之”代替评比的内容。“比之自内”犹言对投标人自身所具备的资格条件进行评比,内容可能包括资格、业绩、能力、财务状况、有关荣誉等。

“贞”就是满足规定的要求,即投标人已经具备的资格条件满足招标人规定的投标人资格要求。

“吉”就是达到了预期的目标,即通过了审查成为了合格的投标人。

“比之自内,贞,吉”明确了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评比的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评比,投标人满足招标人规定的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才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

(3)比之匪人

“匪人”是指行为不正的人,也就是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不良行为的投标人。不良行为可能包括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威逼胁迫、恶意竞争等不法行为。“比之匪人”犹言审查投标人是否有不法行为,对于存在不法行为的投标人,应该做无效投标处理。

“比之匪人”明确了对投标人的不法行为进行审查的要求。对于存在不法行为的投标人,应该做无效投标处理,取消其投标资格。

(4)外比之,贞,吉。

“外”与“内”相对,外部、外面。“外比之”犹言对投标人的外在情况进行评比,也就是对投标人针对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比,投标文件是针对招标文件的应答,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

“外比之,贞,吉”明确了对投标人针对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比的要求。对投标人针对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比,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就是合格的投标文件。

16.4.4评标结果公示

“显比”犹言公开评比,可能是古代的一种评标结果公示制度。

“三”为数目字,是指三天时间。“王用三”犹言项目经理选用的时间期限为三天时间。

“驱失”犹言驱赶失去机会的人,比喻排除那些失去中标机会的投标人。

“禽”是指捕捉擒获,比喻被推荐的投标人。“邑人”是指工程所在的人,借指其他投标人或者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诫”是指提出反对意见。“前禽邑人不诫”犹言对于次序排在前面的被推荐的投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没有对评标结果提出反对意见或异议。

“吉”是指达到了目的,即选定了中标人。

“显比。王用三,驱失,前禽邑人不诫,吉”规定了评标结果的公示制度。公开评比。项目经理规定的公示时间期限为三天。排除那些失去中标机会的投标人,次序排在前面的被推荐的投标人进行公示,其他投标人或者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没有对评标结果提出反对意见或异议,就被选定为中标人。

16.4.5招标失败的情况

“比之无首”犹言经过评比后没有选出中标人。“凶”就是失败了。

“比之无首,凶”明确了评标失败的情况。经过评标后没有选出中标人,此次招标失败了。

16.5现代项目管理知识

16.5.1 有关的术语

(1)供方选择标准

供方选择标准(也称为评标办法)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是买方提出的一组评标因素和对应的评价标准,以便于对投标文件进行评级,进而对投标人的中标可能性进行排序。

如果要基于投标人对采购文件的响应情况来选择投标人,则应该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供方选择标准进行评标,确定最符合供方选择标准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供方选择标准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两种。

(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在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不对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条件进行价格折算,也不进行评分,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投标报价作必要的价格调整后,将调整后的投标价格最低者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也就是说,即对通过商务、技术评审的全部投标人,不考虑其技术优劣的差别,按照经评审的投标报价从低到高的顺序对投标价不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文件进行排序的评标方法。

(3)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是指采取折算为货币、打分的方法,在同一标准上将投标文件技术、商务等评审因素进行量化,对量化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值的评标方法。通过综合评估法可以确定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包括经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的评价标准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

16.5.2与评标有关的法律知识

(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摘要)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于2001年7月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以第12号文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二十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废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八条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第二十九条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三十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第三十一条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二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以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第三十三条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第三十四条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第三十五条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

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

第三十七条根据综合评估法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第四十六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六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做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16.5.3《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的评标方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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