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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论述北宋“贼盗”之法。

一、“贼盗”罪内涵的变化“贼盗”问题是封建社会的通病。这也是刑事犯罪中最严重的问题。“盗窃”和“小偷”是两种不同但又相互联系的犯罪行为。所谓“偷”,就是“偷不是它本来的东西”。由于“取非其物”的方式不同,“盗窃”分为“强盗”和“盗窃”两种。凡以武力夺取公私财物者,称为“强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称为“盗窃罪”。所谓“贼”,是指“杀人无惧”和“造反派”。可见,古代的“贼”罪也可分为一般杀人贼和“谋反”贼两类。所谓“谋反”贼,主要是指以武装形式进行斗争的人民和统治阶级的反叛行为。无论是“盗”还是“贼”,都直接威胁到统治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李悝在制定《法经》时指出:“国王的政府不应急于窃取。”所以它的方法是从“偷”和“贼”开始的。此后,历代封建统治者都把严惩“贼寇”作为其立法和司法的重点和主要目标。关于“盗”与“贼”的关系,的晁说:“缺衣少食,为盗之源,官府赋税不均,为盗之源,又为盗之源。源慢则盗。如果源慢,就会用兵刃劫良民,盗之。源慢则攻城,盗民也。”在常陆看来,“盗”与“贼”是一种渐进的关系,经济上的抗争往往会演变成政治上的斗争。所以“贼”和“贼”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如果说盗窃罪是盗窃罪的初始形态,那么盗窃罪就是其发展的结果。所以从北齐开始,历代统治者都把“盗”和“贼”视为一体,在立法上合二为一。随着阶级斗争的深入和执政经验的积累,在量刑上出现了明显的轻盗窃罪、重盗窃罪的倾向。这个趋势在《唐律》已经非常突出。它不仅将贼法改为贼法、贼法,还在贼法、贼罪中列出了谋反、谋反、大谋反,既突出了重点对象,又体现了所谓“贼法、贼法”的真谛。所以“贼偷”的意思是,随着阶级斗争的发展,逐渐成为封建统治阶级假称农民武装起义的代名词。所谓“群贼”、“妖贼”、“军贼”,其实都是农民起义、士兵暴动的虚名。所以封建社会的“贼寇”问题。本质上是人民反抗和斗争的问题。二。北宋“贼寇”犯罪的特点。北宋时期,由于各地阶级矛盾发展不平衡,建国以来,农民进行武装抵抗斗争,数百次农民起义和士兵暴动成为中国农民起义史上非常突出的时期。(1)“贼寇贼寇”频发。从宋太祖干德元年(963年),琅州王端率“万人聚山盗”,到北宋末年宋钦宗靖康二年(1127年),164年间,发生了大小“贼寇”事件200余起,几乎所有年份都见证了“贼寇贼寇”。这是前所未有的。按照现在的朝代,大概会统计出“贼”的数量。清单在下一页。这一统计仅见于史料编纂,并不完整,但能反映北宋“盗贼”的大致情况。(2)地域广,但不均衡。从北宋“贼寇”发生的地区来看,东起海滨,西至川峡,北至河北,南至两广。在北宋统治的范围内,无处不在,并不广泛。但由于阶级矛盾发展不平衡,各地“贼”的数量也参差不齐。北宋初期,所谓的“土匪”

随着土地兼并在全国范围内的急剧发展和赋税、劳役剥削的日益加剧,阶级矛盾普遍开始激化。尤其是北宋统治进入中期后,“贼寇贼寇”遍地,一年多如火如荼,李青历年间在宋仁宗出现了北宋“贼寇贼寇”的第二次高潮。随后的宣和年间,“贼寇”的盗窃行为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峰。北宋中期以来,“贼寇”主要发生在京畿、河北、JD.COM、靖西等地,尤其是JD.COM,对北宋统治中心汴京构成严重威胁。直到北宋灭亡,也未能改变这一局面。(3)尺度不同,时间有长有短。北宋的“贼”之多,在以往任何朝代都是罕见的。但规模有大有小,从10到20人到几十人不等;几百人,一千多人;有几千到一万多人。也有几万到几十万人的。从发生的时间来看,是散在的,持续的时间长短不一,老年人六七年,短的只有几个月。因此,北宋的“盗贼”始终无法形成集中统一的强大力量。(4)“民贼”与“军贼”交织在一起,这是北宋“贼”的一个突出特点。北宋初期,各地的反抗斗争以“匪盗”为主。自宋真宗以来,由于官员对军队噪音、苦役和暴行的肆意演绎,“军贼”骚乱的数量逐渐增加。宋真宗咸平二年(999),王军在益州发动兵变;景德四年(1007年),陈进在益州率兵暴动。此后,士兵起义频繁发生。士兵暴动往往与农民反抗结合在一起,成为北宋“贼寇”的重要组成部分。北宋的“贼”中,有的不堪压力而反抗,有的是灾荒灾民组织起来的,有的是以传教的形式组织起来的,还有的是武装走私者、矿工,政府的“嘉宝”拼命“偷”。因此,北宋的农民、士兵、盐商、坑农和嘉宝构成了“贼寇”的主力军。但由于兵力分散,面对军队镇压,有的投降,面对邀请一支军队投降,有的叛变。北宋“贼寇”的反抗斗争虽然不断发生,也给北宋统治者以沉重打击,但从未形成破坏北宋统治的强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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