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指挥部会拆吗(拆迁指挥部是哪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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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签的目的是为拆迁工作做一个保险,就怕万一签订人数太少没办法收场)6.房屋拆迁,选房协议生效,被拆迁人搬家交钥匙,由拆迁指挥部指定的拆迁公司接收,拆房。我来回答拆迁项目一般经历以下几个阶段:1.摸底调查这个一般是政府委托开发公司对拟定拆迁区域进行摸底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评估是否拆迁,如何拆迁等2.民意调查此时拆迁指挥部已经成立,骨干人员基本到位。
棚户区改造的程序是什么?
房屋征收的种类很多,其中棚户区改造很常见,目前全国很多地方的房屋征收都是棚户区改造的名义进行的,其中主要包括了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国有矿棚户区改造、危房改造、城市中的棚户区改造,今天在明地拆迁律师分享棚户区改造性质如何判定,程序如何进行,下面就以常见的城市棚户区改造为例。什么样情况算棚户区改造呢?根据出台的相关规定,鉴于棚户区住房环境差、条件简陋,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改造难度也是很大,对于判断是否是棚户区改造是需要综合多个方面考虑后进行确定,例如从房子本身的质量、周边以及配套设施等进行判定,不能单从某一个方面就判定是棚户区改造,对于一些建造年岁不长,配套设施相对较好的区域,是不能作为棚户区改造的对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当地政府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划分棚户区改造的范围,不能因道路扩宽、文物修缮改造、历史景区保护等原因进行的房屋拆迁作为棚户区改造的范围。棚户区改造范围确定是有对应的限制。根据规定棚户区改造的用途主要是让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可以得到改善,另外拉动经济、消费等需求,进一步推动新城镇建设,为实现经济快速发展和同时改善民生双向发展,这是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的需求是基本相同的,棚户区改造应该以公共利益为核心,绝不能以棚户区改造为由进行商业性质的开发。
棚户区改造的法律程序第一,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即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一是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前置必备的法定程序。现实实践中,很多地方存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前,并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二是征收补偿费用应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也就是说在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资金须足额到位,并做到专户存储和专款专用。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前,被征收户的征收补偿资金须要足额到位,很多时候这也是大家最容易忽略的地方。第二,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上述法律条文阐述了棚户区改造进行的前提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且确需征收房屋时,才可进行。也明文规定了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也就是说,对于棚户区改造须系建筑安全隐患多、房屋质量差、使用年限长久的危房集中、基础设施如供水、供电、供热等基础设施比较落户等地段。
而对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市城管局、市规划局、县城管局、县规划局等行政部门均无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就是地级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地级市某区人民政府有权作出该法规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第三,组织听证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公众意见是政府机关制定有效征收补偿方案的必要程序,没有经过征求公众意见法定程序的征收补偿方案,不能认为对被征收人作出了合法安置补偿的决定。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也就是说对于棚户区改造征收房屋的,如果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会。这里的多数,一般应是超过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被征收人,此时组织听证会是必经法律程序。
第四,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须载明该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告知被征收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这里,告知行政诉讼权,不仅应告知受诉人民法院名称,还应告知起诉期限。
若未告知起诉期限和诉权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行政相对人的起诉期限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房屋征收决定内容之日起一年。第五,可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房屋搬迁房地产评估机构招标完成后,是不是就要拆迁了?
我来回答拆迁项目一般经历以下几个阶段:1.摸底调查这个一般是政府委托开发公司对拟定拆迁区域进行摸底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评估是否拆迁,如何拆迁等2.民意调查此时拆迁指挥部已经成立,骨干人员基本到位。工作人员联合当地社区或村委进行入户民意调查,主要是征求被拆迁人是否同意进行拆迁,随后进行投票,同意率达到规定数后即进入拆迁阶段。
3.确定评估机构此时拆迁指挥部已经正是成立亮相,各工作组组建完毕,人员全部到位。拟定3-4家评估公司,由被拆迁人投票选定其中一家。4.房屋评估初评,对拆迁区域房屋进行初步评估。复评,被拆迁人对于初评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评。评估结果公示。5.拆迁协议签订此时拆迁政策及补偿标准已经确定并进行了公示,拆迁指挥部将组织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协议预签订,签订率达到要求协议方可生效。
(预签的目的是为拆迁工作做一个保险,就怕万一签订人数太少没办法收场)6.房屋拆迁,选房协议生效,被拆迁人搬家交钥匙,由拆迁指挥部指定的拆迁公司接收,拆房。指挥部组织需要选择回迁安置的被拆迁人集中选房拆迁工作结束。根据你的情况,拆迁工作已经开始了,至于能不能成,就要看拆迁协议签订的通过率了,一般达到85%就算成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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