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男人经常给前妻钱,离婚了还给他前妻钱
一般来说,两个人离婚时,会对夫妻共同财产和物品进行分割。除了孩子,他们都迫不及待地想说清楚。
可住在北京市东城区的王先生和前妻签的《离婚协议书》,实际上约定了在以后的生活中,男方每年从工资中拿出一部分作为补偿给女方,甚至还约定了男方再婚生育的抚养费标准。这么美好的协议,王先生的再婚妻子知道后却崩溃了。
简要案情:王先生与前妻杨丽(化名)于2013年6月协议离婚,婚内无子女。王先生和他的再婚妻子巫娜(化名)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2017年,他们有了一个已婚的儿子郭瑄瑄。
王先生与杨丽离婚时,签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2.婚后双方无子女;3.财产处置:1。女方名下的存款、公积金归女方所有;2.男方名下的公积金归女方;3.男方名下的别克车归女方所有;4.因为男方没有尽到家庭责任,给女方造成很大伤害,男方会补偿女方。补偿方式为:男方工资收入的50%超出基本生活(包括基本衣食住行,住房以租房为准,不买房,男方再婚子女的抚养费按法律规定的离婚抚养费标准计算扣除),支付方式为每年6月30日前支付上一年度到期金额;男方取得工资以外的其他收入或资产的,女方享有50%的所有权,相关权益在取得相关收入或资产后一年内转让给女方,补偿不受女方再婚的影响;五、违约责任:男方违反上述第三条第四项,男方构成违约的,应向女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
2017年9月,杨丽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将王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先生将名下的大众汽车交付给自己,并协助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王先生以其名义支付公积金及工资赔偿金(2013年6月至2017年10月),并承担违约金1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8月,杨丽与王先生出资8万余元购买别克轿车一辆,登记在王先生名下。离婚后,王先生一直使用上述车辆。2017年,杨丽向王先生要求过户车辆。同年5月,王先生与某车辆销售公司签订《旧机动车置换收购协议书》,以3.2万元的价格置换上述机动车,并借款15万元购买大众汽车一辆,车价21万余元。贷款还没有还清。
法院认为,大众轿车系原别克轿车更换,系王先生再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杨丽要求将该车交付并过户到自己名下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其次,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杨力主张的部分款项自其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止已超过两年。超过时效期间的部分和未达到履行期限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王先生主张其目前工资不足以满足日常生活需要,不构成违约,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不能成立。
故法院作出判决:王先生支付杨车辆折价款3.2万元;王先生于2015年6月至2017年6月支付杨丽工资赔偿金4万余元及违约金10万元。
当巫娜得知上述判决时,她悲痛欲绝。她认为《离婚协议书》及上述判决损害了她与儿子宣萱的民事权益。于是,她和儿子将王先生、杨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上述判决及王先生、杨丽签订的第三条第四项。
庭审中,巫娜表示,王先生每月4000元的生活费无法满足他的基本生活开支。按照原审判决,结果是他负责王先生的生活费,王先生把自己的工资无偿给了杨丽,显然对自己构成了实际侵权。另外,王先生作为的父亲,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杨丽无权干涉的生活。郭瑄瑄每月的生活费、教育费、学费、医疗费等。应该由法定监护人根据家庭实际情况随时调整,而不是杨莉判断生活水平。杨莉规定其他孩子的生活费没有法律依据。
王先生同意巫娜的诉讼请求。他说他和杨丽离婚是因为杨丽脾气暴躁,双方不和。2011年他们在讨论离婚,2013年6月离婚。杨莉起草了一份极其不公平不合理的离婚协议后,扬言要同意并签字。关于《离婚协议书》,巫娜并不知情,属于不知情的第三方。王先生承认他侵犯了巫娜的知情权和财产权。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只有一方有权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故、无权要求撤销王先生与杨丽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
此外,巫娜、宣萱认为《离婚协议书》对财产的处理侵犯了巫娜的财产权,也侵犯了宣萱被抚养、受教育的合法权利。对此,法院认为,第四项是基于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过错对女方的一种补偿。虽然有抚养费的表述,但不是抚养费标准的确定,而是男方抚养费的计算方法,所以不涉及以后的抚养费标准。补偿内容很明确。作为一个成年人,王先生很清楚协议的内容和后果。虽然王先生在诉讼中称该协议是在胁迫下签订的,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该协议无可撤销的理由,且已过了约定期限。
在该协议合法有效的条件下,王先生与杨丽之间形成了基于离婚协议的债权债务关系。该债务属于王先生个人债务,应由他个人清偿。王先生再婚的事实不能成为否认其婚前负有大量债务的合理理由。在杨丽诉王先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法院认定杨丽与王先生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有效,并以此为依据认定王先生应按《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内容正确履行相应义务。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吴。
娜和轩轩的诉讼请求。不知判决生效后,吴娜和王先生之间的关系会不会像吴娜所说:将直接导致两人家庭的破裂。也不知杨丽定下这样的协议内容,是不是正如王先生所称:杨丽的动机就是破坏王先生现有家庭。
根据法律规定,该《离婚协议书》内容合法有效,对王先生和杨丽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作为成年人,王先生在签字的时候,就应该能想到自己将要承担的义务,如今再后悔,还有什么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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