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解读心得体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解读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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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79000于2007年8月30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注重研究和借鉴国际反垄断的有益经验,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预防和制止垄断、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法律制度。这部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现实意义如下:1 .主要内容1。明确适用范围《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具有排除、限制国内市场竞争效果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了不适用本法的情形和例外,即“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农业生产者和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的联合或者合作行为,不适用本法。" 2.确定三大反垄断体系。国际反垄断法通常包括三大制度,即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中国在制定反垄断法时充分借鉴了国际经验。《反垄断法》规定了三种垄断行为,即: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可能具有消除或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根据法律规定,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合作行为;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能够控制商品的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或者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的市场地位;经营者集中是指以下三种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控制其他经营者,经营者通过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控制其他经营者,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反垄断法》在确立三大反垄断制度的同时,在借鉴国际经验并充分考虑中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确立了垄断协议豁免制度、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经营者承诺制度等。明确了中国反垄断法的基本法律框架,为今后更好地执法奠定了基础。3.界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反垄断法》明确规定了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七种行为,即“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无正当理由限制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交易;无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无正当理由,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对同等条件的交易对手区别对待;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对七种行为的明确界定,使经营者判断其行为的合法性有了明确的依据。 4.界定了反垄断豁免的七种情形。根据《反垄断法》,因技术进步达成协议等七种情形可以豁免适用《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即不适用相关禁止条款,包括“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统一产品规格和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提高中小型运营商的运营效率,增强其竞争力;实现节能、环保、救灾等社会公共利益。由于经济不景气,为了缓解销售严重下滑或明显的生产过剩;维护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的合法利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对经营者免责条款的理解和正确运用,将有助于企业更高效、更便捷地开展相关业务,更好地实现企业盈利目标。《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垄断的行业中,国有经济处于控制地位。国家保护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依法监督管理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及其商品和服务价格,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这一条款看似与立法目的相矛盾,其实不然。原因是反垄断法实际上反对的不是所有的垄断,而是垄断行为,而不是垄断企业。其原则是反对欺凌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如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对手进行交易;禁止的行为是垄断行为或者其他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它要维护的是有序的市场竞争,因为只有在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中,才能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创造更大的社会财富,让消费者从众受益;反垄断法并不反对垄断企业的客观存在,而是反对垄断企业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如果中小企业存在垄断行为或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也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约束。6.建立经营者集中申报和外资专项审查制度。《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第三十一条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作出特别规定,即“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外产品和跨国公司进入我国,其中并购境内企业是常见的方式。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为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是为了国家安全,不局限于垄断,也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方法。7.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反垄断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招标活动;没有滥用行政权力,与当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排斥或限制外国经营者投资或 明确的法律规定使经营者在面对行政权力滥用时有了保护自己的依据,对于保证经营者在公平竞争的前提下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具有积极意义。二。反垄断法的实施对企业的一些现实影响。1.保护框架下的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并不是反对所有的垄断。反垄断法要反对的是“市场垄断”和“行政垄断”,而不是“自然垄断”。在“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中,大多属于关系到国计民生、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行业,理应受到反垄断。因此,《反垄断法》第七条明确了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的保护,同时也规定了“维护消费者利益”的相应条款。而且这种保护不是无目的、无原则的保护,而是同时“依法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调控”。也说明电力行业作为自然垄断行业虽然特殊,但仍然不能超越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在内的法律法规。电力行业在受到《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政策保护和支持的同时,应严格约束自身行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公平竞争、自愿结盟,依法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于律己”。2.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反垄断法》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规定经营者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为保证《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国务院制定了《反垄断法》,并于2008年8月4日起施行。《规定》强调,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未报告的,不能实施集中: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全球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在中国的营业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中国境内所有参与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的总营业额超过20亿元人民币,中国境内至少有两家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的营业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其中,营业额的计算应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和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目前,企业间的合并和股权资产的收购日益成为企业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竞争力的常用模式,并由此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即部分经营者利用自身优势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法》的及时出台和国务院制定的相关标准,从立法和操作实践上解决了这一问题,必将有效规范经营者之间的恶意竞争,从而形成有序和谐的市场氛围。作为大型电力企业,日常经营中涉及大量资产并购相关事项,需要高度重视《反垄断法》和国务院《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规定》的立法理论和操作层面。企业在进行与资产并购相关的重大决策和实际操作时,不仅要根据实际及时、准确地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情况 3.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立与应对根据《反垄断法》第九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国务院近日成立了反垄断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竞争政策;对整体市场竞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制定和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等。然而,更关键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没有进一步披露。目前执法机构呈“三足鼎立”的格局:商务部设立了反垄断局,负责“经营者集中”,即并购的反垄断审查;国家发改委(NDRC)主管“价格垄断行为”,尚未公布负责反垄断执法的机构;工商总局成立了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中的反垄断执法。这三个部门都将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协调下工作。同时,为增强《反垄断法》的可操作性,更好地开展反垄断执法,各有关部门正在积极开展配套法规的制定工作:此前由负责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配套反垄断法规分别为《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和《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发改委最近完成了《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的起草,使得《反价格垄断规定》的反价格垄断部分更具操作性;其他新的《反垄断法》配套规定也在制定中,将陆续出台。从“三足鼎立”的格局和执法机构职责的明确,不难看出国家对反垄断执法力度的迫切愿望,但也对广大经营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参与反垄断法规制的企业不仅要严格、审慎地从事各项活动,而且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并接受其调整和监管的过程中,更应重视各机构为其具体行政行为制定的规则、规定和操作规范,特别是经营者自身行为涉及多个反垄断执法机构时的相关协调和程序,使企业在合法的前提下高效便捷地实现自身的经营目的和目标。被称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在经历了漫长的立法之路后,终于出台并实施。其根本目的是保护公平竞争,鼓励创新发展,形成和谐有序的竞争环境,而不是限制生产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的自由。这部法律必将通过限制和制止市场力量,反对不公平的市场行为,维护和扩大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的自由权利,消除市场准入壁垒。从而达到鼓励创新、促进自由竞争、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最终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在更加有序的竞争体系下发展的有力保障。这个网站是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一键举报。更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解读心得体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解读第一章)相关信息请关注本站,本文仅仅做为展示!